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注:以下特别事项说明均摘自该项目的评估报告,具体内容详见评估报告。
(1)新工煤业现有存货账面值1,948.73万元,现有存货因场地整理等原因,部分存货混堆,造成无法核对清楚,新工煤业也无条件陪同审计、评估人员进行盘点。上述材料大部分存放时间较长,可能会存在部分材料过期失效、损坏等情况。且如果原有配套设备将来报废不再使用,上述相关备件也不具备使用价值。鉴于上述情况,本次评估人员在现场清查时与新工煤业管理人员访谈后共同认为取10%的残余价值是合理的,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2)截止评估基准日2018年2月28日,新工煤业账面其他应付款中关于母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有限公司为42,617,699.90元,母公司账面金额为47,886,371.50元,两者相差5,268,671.6元,差异原因为母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有限公司直接代付新工煤业的部分代垫款利息费用,暂时没有得到新工煤业和母公司的共同确认。
(3)截止评估基准日,新工煤业应缴纳政府的资源价款只支付2012-2015年度的,且未支付2015年度资金占用费及滞纳金,剩余年度的资源价款均未缴纳,针对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资源价款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补提应付利息26,563,876.03元,已做审计调整;针对滞纳金部分,新工煤业以前年度每次延期缴款时支付的滞纳金为2,023,018.68元,未来期间支付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资源价款时预计应支付的滞纳金合计为6,069,056.04元,已做审计调整。
(4)截止评估基准日,其他应付款临县祥宇煤矿有限公司、临县宏宇煤业有限公司、临县后庄煤矿有限公司挂账余额合计122,737,069.00元为三个被整合煤矿的对价款,根据《进一步兼并重组临县祥宇煤矿有限公司协议》、《进一步兼并重组山西宏宇煤矿有限公司协议》、《进一步兼并重组临县后庄煤矿有限公司协议》之新工煤业支付被整合煤矿第二批整合款(包含上述款项)的约定,本次审计依据谨慎性原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提上述应付资源整合款利息21,866,533.57元 ,并已做审计调整。
(5)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晋民再12号,需给付樊海平本金2,160.00万元及利息1,427.40万元(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按本金2,160.00万元9%的年利率计算),在审理过程和执行过程中樊海平分别收到300.00万元(由新工煤业支付)和2,700.00万元(由晋能集团支付),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本金2,16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余额为1,890.059424万元,该数据来源于评估报告附件中其他应付款评估明细表-樊海平XG )。根据对新工煤业访谈得知,对于涉诉金额的利息应由新工煤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有限公司及晋能集团共同承担,但尚未确定各方应承担的金额,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6)新工煤业在评估基准日尚存涉及王凤连诉讼事项,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考虑到诉讼结果尚有不确定性,根据对新工煤业访谈得知,对于涉诉金额的利息应由新工煤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但尚未确定各方应承担的金额,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7)根据新工煤业提供的情况说明:部分设备资产现由其他单位使用,部分设备资产已作处置,部分车辆行驶证权利人尚未变更,部分设备资产已破旧无法使用,本次评估根据相应情况进行评估。
(8)经向新工煤业人员询问,长期待摊费用系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和因矿区占地及地质灾害产生的村庄搬迁费用,相关费用将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开始摊销,本次评估按审核后账面值确认。
(9)被评估单位注册资本为96,266.34万元,截止2018年2月28日被评估单位实收资本为58,859.68万元,其中,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有限公司出资30,607.04万元,宝钢资源有限公司出资28,252.64万元,2家单位均未按照章程约定完成出资义务。
(10)对委估无形资产-矿业权,本评估报告引用了浙江之源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浙之矿评字(2018)031号】评估结果: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新工煤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2月28日)的评估值为126,777.83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亿陆仟柒佰柒拾柒万捌仟叁佰元整。评估人员复核了该份矿权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及选取的参数,认为上述评估方法及参数均符合《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和《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20200-2008)等相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