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根据中新置地2012年4月股东会决议,该公司以201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委托天津中天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当时的存量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津中天诚评专字(2011)第209号”资产评估报告,后按评估值将存量房地产进行了划分(相关的房屋分割协议详见备查文件),其中归属于天津静安地产有限公司的房产面积共计20,998.58平方米,至本次评估基准日已出售2,050.45平方米,剩余18,948.13平方米。另未分配的、股东共有房产面积共726.62平方米,故本次评估的房产总面积为19,674.75平方米。2.本次的评估对象为中新置地的50%股权,由于中新置地各方股东已于2012年对企业的存量房产进行划分,因此该50%股权对应的并非中新置地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的50%,而是审计单位出具的经分割后归属天津静安地产有限公司的模拟报表中的列示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3.本次委估的房产中有5,691.48平方米(序号1-31)的房产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抵押期限至2020年11月29日,贷款金额为4,300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企业已归还2,250万元,剩余2,050万元借款按股权比例分割后,应由天津静安地产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为1,025万元。4.本次委估的商铺27-2-220(房地证津字第104011125839号)以及所有设备类固定资产均为股东共有,本次按该些资产市场价值50%(天津静安地产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50%)纳入评估范围。5.评估范围中12号楼(房地证津字第104010906287号)为项目配套用房,不可出售。其中负101、负102、201为股东共有的物业用房,不可售,101、301、302已出租,租期至2023年6月9日,基准日租金为21.54万元/年。6.评估范围中地下室(房地证津字第104011125717号、房地证津字第104011125718号)包括车位292个,目前尚未对外出租经营,本项根据市场调查结果,委估地下车位不能独立分割不可出售,因此考虑出租经营方式纳入评估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