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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及51656.359599万元债权

时间:2018-06-21 00:00:00  来源:  作者:
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及51656.359599万元债权
项目编号 G32018SH1000166 转让底价 53595.269599(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6-21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07-18
标的所在地区 内蒙古 阿拉善盟 标的所属行业 煤炭工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呼鲁斯太苏木巴音井田
法定代表人 赵杜善
成立时间 2017-01-29
注册资本 10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大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52900797170444K
经营范围 煤矿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煤炭加工、销售;石灰石加工、销售。
职工人数 31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7 营业收入(万元) 392.040484
营业利润(万元) -3585.090778 净利润(万元) -3517.091240
资产总计(万元) 57130.981823 负债总计(万元) 53746.343641
所有者权益(万元) 3384.638182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8-03-31 营业收入(万元) 0.338175
营业利润(万元) -441.656788 净利润(万元) -441.656788
资产总计(万元) 55613.225559 负债总计(万元) 54500.244165
所有者权益(万元) 1112.981394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盐业总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8-04-24
评估基准日 2017-12-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6307.440000 6358.720000
固定资产 2641.160000 2968.860000
无形资产 15521.950000 16954.470000
其它资产 31055.420000 29364.130000
资产总计 55525.970000 55646.180000
流动负债 53746.340000 53707.270000
负债总计 53746.340000 53707.270000
净资产 1779.630000 1938.91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938.9100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挂牌金额由两部分组成,其中股权挂牌金额1938.91万元,债权51656.359599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价格的溢价。 
2、其它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截止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欠转让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金额为51656.359599万元。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2015年5月6日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乌斯太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音煤矿采矿权设定抵押权,为其母公司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28000万元整,至评估基准日尚未解除抵押。2、其它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贺兰区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盐业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盐业总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价款的3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其余70%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对首付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6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如果受让方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至交易所账户;如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按照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2)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60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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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五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谭雪峰(央企五部)
联系电话 010-51918740,1324189749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高经理
受托机构电话 1891003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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