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具体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七) 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长期股权投资国投新疆物流1号、2号加油站的建设所用土地(9600平米)均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目前为租赁使用,故其上建筑物(321.83平方米)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长期股权投资国投新疆物流2号加油站现使用的部分设备为中石油股份公司哈密分公司提供给国投新疆物流无偿使用的设备,具体包括:50立方米卧式油罐4个,鹤管1套,加油机4台。
(十) 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1、应收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6,340,123.50元:国投华中物流2013年6月销往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央企三级公司)煤炭销售款6,340,123.50元,按照合同约定对方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90个工作日内付货款。因对方资金困难,经多次催要未果,国投华中物流2014年10月15日起诉至郑州中院,2014年12月25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2015年3月9日郑州中院判决被告支付国投华中物流全部货款及利息损失,被告以一审判决事实存在重大错误为由,拒不付款,2015年4月15日上诉至河南高院,2015年 11月10日河南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大唐河南能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虽然终审胜诉,但是被告信用及财务状况恶化,且欠多家单位货款并涉及诉讼,难以顺利收回。
2、应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251,655.60元,2013年供货形成应收款项,多年催要未果。国投华中物流于2016年10月1日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供煤款25.17万元并赔偿损失1.19万元,2017年3月20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国投华中物流胜诉。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2017年4月6日向新疆兵团第八师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方单位上诉请求及理由:有违于本案事实,有悖于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国投华中物流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国投华中物流承担。二审于2018年2月5日在新疆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3、 预付成安县日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540,185.88,为2013年发生,因对方资金困难,背负银行沉重债务,频临破产,经多次催要未果。国投华中物流于2016年11月20日诉至成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成安县日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向原告(国投华中物流)支付拖欠的供煤款54.0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9.72万元。2017年2月28日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2300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一、2017年9月20日前还清货款54.02万元,国投华中物流放弃违约金。二、若未到期还清,国投华中物流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10万元减半,由被告承担。经多次催要未果,并得知对方单位信用及财务状况恶化,且欠多家单位货款并涉及诉讼;国投华中物流至今未收到货款及违约金。
4、预付和其他应付款:国投华中物流与中铁物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维明达工贸有限公司两单位签订的《煤炭买卖中长期合同》;2013年7月2日预收中铁物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长期合同定金5,000.00万元(挂账于其他应付款中),当日将收取的该银行承兑汇票5,000.00万元支付给武汉维明达工贸有限公司(民营企业),作为购货长期合同定金(挂账于预付账款)。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2013年7月4日起,国投华中物流煤炭购销业务暂停,我公司至今未执行与以上两单位签订的《煤炭买卖中长期合同》,我方也未收到任何可得利益。国投华中物流多次向武汉维明达工贸有限公司催要该笔款项,未有结果,经国投华中物流多方了解,该笔资金被武汉维明达工贸有限公司挪用工程建设项目,且背负银行贷款及其他单位巨额债务,资金周转极大困难,无力偿还。国投华中物流2015年5月报警至南阳市公安局,认为两单位涉嫌合谋合同诈骗罪和中铁物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构成高利转贷罪。中铁物贸公司于2016年12月01日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1我方返还原告合同订金4055.52万元。2、我方向原告支付可得利益1425万元。3、被告2国投财务公司、被告3国投交通公司返还前述合同订金债务承但连带清偿责任。我方聘请北京安理律师所律师向北京二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调查收集证据及追加第3人申请。我公司2017年2月10日收到北京第二中院传票,我方律师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调查收集证据及追加第3人申请;至今一审未开庭。鉴于以上情况,预付的5000万元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较大,审计已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同时,其他应付款是否需要支付的情况无法确定,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