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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55%股权

时间:2018-06-13 00:00:00  来源:  作者:
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55%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8SH1000089 转让底价 3146.62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6-13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07-11
标的所在地区 河南 南阳市 标的所属行业 物流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南阳市宛城区新能源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钟荣辉
成立时间 2011-02-18
注册资本 14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11300569823415c
经营范围 煤炭销售
职工人数 5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表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国投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55%
2 河南丰盈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45%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7 营业收入(万元) 0.000000
营业利润(万元) 985.380000 净利润(万元) 985.380000
资产总计(万元) 10420.030000 负债总计(万元) 5065.52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5354.410000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0.000000
营业利润(万元) 0.000000 净利润(万元) 0.000000
资产总计(万元) 0.000000 负债总计(万元) 0.00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0.000000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8-05-31 营业收入(万元) 0.000000
营业利润(万元) 328.670000 净利润(万元) 328.670000
资产总计(万元) 10746.110000 负债总计(万元) 5063.03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5683.080000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8-05-28
评估基准日 2017-12-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8756.930000 8756.930000
长期投资 1663.000000 1700.620000
固定资产 1662.510000 1699.730000
无形资产 0.490000 0.890000
资产总计 10419.930000 10457.550000
流动负债 5065.520000 5065.520000
负债总计 5065.520000 5065.520000
净资产 5354.410000 5392.03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965.6165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详见评估报告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七)	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长期股权投资国投新疆物流1号、2号加油站的建设所用土地(9600平米)均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目前为租赁使用,故其上建筑物(321.83平方米)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长期股权投资国投新疆物流2号加油站现使用的部分设备为中石油股份公司哈密分公司提供给国投新疆物流无偿使用的设备,具体包括:50立方米卧式油罐4个,鹤管1套,加油机4台。
(十)	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1、应收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6,340,123.50元:国投华中物流2013年6月销往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央企三级公司)煤炭销售款6,340,123.50元,按照合同约定对方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90个工作日内付货款。因对方资金困难,经多次催要未果,国投华中物流2014年10月15日起诉至郑州中院,2014年12月25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2015年3月9日郑州中院判决被告支付国投华中物流全部货款及利息损失,被告以一审判决事实存在重大错误为由,拒不付款,2015年4月15日上诉至河南高院,2015年 11月10日河南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大唐河南能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虽然终审胜诉,但是被告信用及财务状况恶化,且欠多家单位货款并涉及诉讼,难以顺利收回。
2、应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251,655.60元,2013年供货形成应收款项,多年催要未果。国投华中物流于2016年10月1日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供煤款25.17万元并赔偿损失1.19万元,2017年3月20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国投华中物流胜诉。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2017年4月6日向新疆兵团第八师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方单位上诉请求及理由:有违于本案事实,有悖于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国投华中物流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国投华中物流承担。二审于2018年2月5日在新疆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3、	预付成安县日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540,185.88,为2013年发生,因对方资金困难,背负银行沉重债务,频临破产,经多次催要未果。国投华中物流于2016年11月20日诉至成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成安县日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向原告(国投华中物流)支付拖欠的供煤款54.0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9.72万元。2017年2月28日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2300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一、2017年9月20日前还清货款54.02万元,国投华中物流放弃违约金。二、若未到期还清,国投华中物流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10万元减半,由被告承担。经多次催要未果,并得知对方单位信用及财务状况恶化,且欠多家单位货款并涉及诉讼;国投华中物流至今未收到货款及违约金。
4、预付和其他应付款:国投华中物流与中铁物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维明达工贸有限公司两单位签订的《煤炭买卖中长期合同》;2013年7月2日预收中铁物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长期合同定金5,000.00万元(挂账于其他应付款中),当日将收取的该银行承兑汇票5,000.00万元支付给武汉维明达工贸有限公司(民营企业),作为购货长期合同定金(挂账于预付账款)。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2013年7月4日起,国投华中物流煤炭购销业务暂停,我公司至今未执行与以上两单位签订的《煤炭买卖中长期合同》,我方也未收到任何可得利益。国投华中物流多次向武汉维明达工贸有限公司催要该笔款项,未有结果,经国投华中物流多方了解,该笔资金被武汉维明达工贸有限公司挪用工程建设项目,且背负银行贷款及其他单位巨额债务,资金周转极大困难,无力偿还。国投华中物流2015年5月报警至南阳市公安局,认为两单位涉嫌合谋合同诈骗罪和中铁物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构成高利转贷罪。中铁物贸公司于2016年12月01日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1我方返还原告合同订金4055.52万元。2、我方向原告支付可得利益1425万元。3、被告2国投财务公司、被告3国投交通公司返还前述合同订金债务承但连带清偿责任。我方聘请北京安理律师所律师向北京二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调查收集证据及追加第3人申请。我公司2017年2月10日收到北京第二中院传票,我方律师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调查收集证据及追加第3人申请;至今一审未开庭。鉴于以上情况,预付的5000万元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较大,审计已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同时,其他应付款是否需要支付的情况无法确定,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国投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55.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5.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具体为: 1)凡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根据职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该职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其它法律依据的经济补偿,依法办理。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计算至股权转让之日。3)经济补偿金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公司支付。4)自股权转让之日起,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愿继续存续劳动关系的,双方另行签署劳动合同。5)本方案仅适用于国投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的55%的股权由非国有企业购买的情形,如该股权由国有企业购买则公司和职工继续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适用本方案。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43.9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943.9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二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董慧聪(YQ2)
联系电话 010-51915336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刘媛媛
受托机构电话 010-6657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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