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一、评估报告对如下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要特别事项:
1、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证号为大土国用(2013)第10247号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用于向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2亿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设备类资产中,机器设备共计61台套,由于公司整体停产,目前均处于闲置状态。电子设备共计141台套,其中118台套设备处于闲置状态,本次对上述设备按照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评估。成都佳士科与恒天创丰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本次评估未考虑此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具体明细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申报的账面未记录的专利权共计10项,主要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均为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目前上述专利权均因未缴年费而被终止专利权,由于企业停产且无续费计划,本次评估为零。具体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4、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22日和2014年7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HCF01-14129-138号和HCF01-14129-152号《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价款分别为1,080,000.00元和1,000,000.00元。2017年7月21日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将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22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对于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公司货款总计1,43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返还被告履约保证金75,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88.00元。现被告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已上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进行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此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根据《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与安徽申杰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资产情况说明》、《关于申请减免2017年房产税的报告》文件,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在建工程中的工业园区房产除餐厅外均尚处于未竣工水电不通状态,根据上述文件以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与安徽申杰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合作意愿,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恒天创丰成为合资公司的子公司,新成立的合资公司将使用恒天创丰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生产,恒天创丰公司在建工程不存在减值,故本次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均按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6、本次评估基准日后,根据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股东汤泉济将其持有的恒天创丰重工有限公司22.50%股权作价1元全部转让给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月2日进行了工商变更,变更完成后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变更为77.50%,陈小舟持股比例为22.50%。本次评估未考虑此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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