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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5%)

时间:2018-06-07 00:00:00  来源:  作者:
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5%)
项目编号 G32018SH1000147 转让底价 3624.395378(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6-0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07-05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卫公路9299弄168号
法定代表人 赵永旗
成立时间 2004-07-21
注册资本 6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规模 大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653320582
经营范围 从事新材料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性涂料,胶粘剂,普通机械设备,印刷耗材生产加工,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217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奇想青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68.6667%
2 上海上实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8%
3 赵永旗 4.4825%
4 上海奇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
5 上海睿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333%
6 刘国富 3.2207%
7 刘建 1.7%
8 左成林 1.2356%
9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0.975%
10 赵海 0.75%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16945.120582
营业利润(万元) 633.028453 净利润(万元) 566.409109
资产总计(万元) 23863.801172 负债总计(万元) 5056.204866
所有者权益(万元) 18807.596306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度 2015 营业收入(万元) 16451.217411
营业利润(万元) 1772.645454 净利润(万元) 1691.377212
资产总计(万元) 23659.137236 负债总计(万元) 5417.950039
所有者权益(万元) 18241.187197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12-31 营业收入(万元) 18843.302410
营业利润(万元) -959.993155 净利润(万元) -863.864542
资产总计(万元) 24550.569413 负债总计(万元) 7206.837649
所有者权益(万元) 17343.731764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8-02-23
评估基准日 2017-06-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13941.757127 0.000000
长期投资 800.000000 0.000000
固定资产 4773.945318 0.000000
无形资产 1063.237966 0.000000
其它资产 2405.167933 0.000000
资产总计 22984.108344 业务无法提供
流动负债 4103.452212 0.000000
长期负债 777.150000 0.000000
负债总计 4880.602212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18103.506132 31586.29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684.83465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采用收益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
2、标的企业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司。本次转让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须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14年第102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的规定、规则另行办理股份交易过户手续。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存在4笔银行贷款:于2017年6月8日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金山支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至2018年6月7日;于2017年6月20日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金山支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至2018年6月19日;于2016年7月28日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金山支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至2017年7月27日;于2016年11月29日向中国农业银行金山支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至2017年11月28日。 2、评估基准日后,上述债权债务有如下变动:(1)标的企业于2016年7月28日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金山支行借入的贷款计人民币500万元已按期归还,标的企业于2017年7月28日与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重新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至2018年7月27日;(2)标的企业于2016年11月29日向中国农业银行金山支行借入的贷款计人民币100万元已于2017年11月23日全部归还。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存在以下担保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1)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及被评估单位与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8105134110072)、《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08105134170072),被评估单位已就其所持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卫公路9299弄168号的房地产(《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金字(2010)第016981号】)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抵押权人同意在2013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融资期间内,向债务人即被评估单位提供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800万元的融资额度;
(2)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及被评估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1100620160000511):被评估单位已就其所持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松隐镇亭枫公路2119号的房地产(《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金字(2010)第016422号】)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债权期限自2016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
2、截至2017年6月30日,被评估单位存在以下已形成生效判决或已调解但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明细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3、被评估单位存在如下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1)基准日至报告出具日,被评估单位新增如下诉讼或纠纷事项。(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及被评估单位与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1170174110206)、《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31170174170206):被评估单位已就其所持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卫公路9299弄168号的房地产(《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金字(2010)第016981号】)再次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抵押权人同意在2017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的融资期间内,向债务人即被评估单位提供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200万元的融资额度;
(3)根据被评估单位与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1170174010211):被评估单位向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借款计人民币17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8月15日,年利率为4.6%;
(4)被评估单位已于2017年11月23日归还借中国农业银行金山支行贷款本金计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关贷款利息,并办理了上海市金山区松隐镇亭枫公路2119号房地产的抵押注销手续。
4、被评估单位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奇想青晨涂料技术有限公司试销的现有产品主要是基于母公司的“乳液合成用纳米材料技术及该纳米材料乳液合成技术及涂料调配技术”;经双方确认,该项技术由被评估单位向上海奇想青晨涂料技术有限公司无偿提供使用,不收取任何技术许可费。
5、被评估单位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奇想青晨涂料技术有限公司拥有座落在被评估单位即上海奇想青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南亭公路5589弄127号厂区内的彩钢板简易房;经双方确认,该房屋建筑物所在的相关土地使用权由被评估单位向上海奇想青晨涂料技术有限公司无偿提供使用。
其他信息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上实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崂山东路689号七楼706室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6.8%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8%
转让方名称 刘建
注册地(住所) 南昌路47号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1.7%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7%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实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自评估基准日至本项目标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交易之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543.659307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竞买人递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不转为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根据转让方的指示退还给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人递交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不转为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按照转让方的指示退还给受让方。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产权交易手续费,并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股份交易过户手续并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交易规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产权交易手续费的;
③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因不具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或因竞买人自身原因,未能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过户手续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产权交易手续费的;
④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因不具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或因竞买人自身原因,未能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过户手续的;
⑤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产权交易手续费,并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股份交易过户手续,本次产权转让的实际成交价格以产权交易合同确定的股份转让价格为准,不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任何限制性规定而调整实际成交价格。

8.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投资者资格的规则对自身资格进行对照,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因受让方不具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或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过户手续的,则转让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直接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各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转让方及相关各方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继续赔偿的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合格投资者(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有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户证明材料)。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543.659307(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股权交易二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汤颖莹(股权二部)
联系电话 62657272-35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陶哲伦
受托机构电话 021-60455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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