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债权 |
时间:2018-06-06 00:00:00 来源: 作者: |
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债权
项目编号 |
Z318SH10G0112 |
转让底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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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6-0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8-06-14 |
标的所在地区 |
江苏 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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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属行业 |
物流业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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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128号 |
法定代表人 |
沈新介 |
成立时间 |
2004-04-07 |
注册资本 |
750.00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美元 |
经济类型 |
非国有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7596764602 |
经营范围 |
物流设备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立体仓库系统工程设备、货架、仓储设备、钢结构及金属制品(不含压力容器)、输送设备的设计、制造,提供本公司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 |
职工人数 |
10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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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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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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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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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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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18 |
营业收入(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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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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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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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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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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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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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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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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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2018-06-04 |
营业收入(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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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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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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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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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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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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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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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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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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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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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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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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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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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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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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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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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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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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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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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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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抵押物位于: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128号:为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房产面积:22254.03㎡、土地面积33741.4㎡,设计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出让土地,我行抵押权利价值4200万元,其中房产权利价值为2455.6万元,土地权利价值为1744.4万元,房产有二押人为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二押权利价值为460万元,房产目前共有4轮查封,我行为轮后查封。目前抵押房产已大部出租,租赁方有10家。截止2018年3月20日,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本金为34,782,105.50元,欠息1,875,150.78元、费用330471.69元。
2、本次转让的债权时候包括以上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及法院退还的诉讼费用。
3、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本次拟转让债权已于2018年3 月28日在《江苏经济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10个工作日。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2017年11月,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将借款人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信盛物流”)名下3500万元不良贷款本金及欠息670296.72元、费用330471.69元转让给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对价33,813,068.58元。2017年12月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出具授权书,授权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对该项资产进行管理及处置。
转让明细如下(至转让基准日):
1、贷款本金3500万元,欠息549,967.54元;
2、贷款本金500万元,欠息120,329.18元;
3、费用330,471.69元;
上述已转让债权的担保方式为:其中3000万元由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抵押、沈新介(配偶吴敏亚)、徐国良(配偶孙娣琴)、无锡市灵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担保;500万元由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抵押、沈新介(配偶吴敏亚)、徐国良(配偶孙娣琴)、无锡市灵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截至2018年3月20日,信盛(无锡)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本金为34,782,105.50元,欠息1,875,150.78元、费用330471.69元。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其他信息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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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百万庄大街甲2号院2号楼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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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财政部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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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的情况下,在举牌同时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到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受托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挂牌截止后,交易所将会同受托转让方进行资格确认,一向但意向受让方在获得资格确认后,即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设置保留底价,信息发布期满,意向受让方需经转让方资格确认并在按公告缴纳保证金后向交易所领取竞价账号与密码,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时间登陆中国产权交易报价(http://www.ma-china.org/)进行多次报价(定时+连续),报价低于保留底价为无效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低价的最高报价人为最终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部分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债权交易合同。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受托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相关合同文本以受托转让方提供的文本为准,以下网络竞价涉及的合同文本相同),交易保证金即转为部分价款。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竞价,确定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即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即转为部分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受托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受托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按照受托转让方提供的文本签订债权交易合同或未按期付款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5.本次交易价款、保证金支付至受托转让方指定账户:
户 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开户银行:交行无锡分行
账 号:322800012890100100001799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7.本项目受让方手续费支付标准如下:受让方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6万元人民币。
8.本项目最终债权交易合同为受让方与受托转让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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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执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接亲属关系的人员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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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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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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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金融产权交易部 |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
陆超渊 |
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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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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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联系人 |
陆超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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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电话 |
021-6265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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