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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晨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54.4228%股权

时间:2018-05-17 00:00:00  来源:  作者:
南京晨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54.4228%股权
项目编号 Q318SH1014793-2 转让底价 24473.501341(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5-1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05-23
标的所在地区 江苏 南京市 标的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国证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南京晨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 陈以亮
成立时间 2007-05-24
注册资本 3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范围 餐饮;住宿;货物运输;搬家;预包装食品、冷冻饮品批发、零售;卷烟零售;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以上范围限取得许可的分支机构经营);三类汽车维修(电气系统维修);普通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生产(以上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物资仓储;保洁服务;机电设备租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冷设备及配件维修、安装;房屋修缮;室内外装璜;家政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花卉、苗木、日用百货、日用化学品、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销售;代购车船票;会展服务;楼宇清洁;机电设备安装;起重装卸;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313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5.5772%
2 段家强 6.9481%
3 毕颖凯 5.799%
4 凌嘉燕 5.7078%
5 杨定捷 5.5884%
6 丁保贵 5.1091%
7 杨士荣 5.0924%
8 束其文 4.4351%
9 徐广蓉 4.4112%
10 南京世纪华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6%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7 营业收入(万元) 22492.022778
营业利润(万元) 263.981631 净利润(万元) 1034.216850
资产总计(万元) 38167.272236 负债总计(万元) 32272.354352
所有者权益(万元) 5894.917884 审计机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20866.845414
营业利润(万元) -27.246683 净利润(万元) 945.876599
资产总计(万元) 38002.417937 负债总计(万元) 32961.716903
所有者权益(万元) 5040.701034 审计机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8-02-28 营业收入(万元) 1998.502664
营业利润(万元) -191.119978 净利润(万元) -95.899124
资产总计(万元) 36598.104758 负债总计(万元) 30799.085998
所有者权益(万元) 5799.018760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
核准(备案)日期 2018-03-02
评估基准日 2017-09-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海中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31438.393489 31438.393489
固定资产 922.586766 5439.272300
资产总计 37649.586837 56148.250182
流动负债 4415.404466 4415.404466
负债总计 32133.588486 11179.043634
净资产 5515.998351 44969.206548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4473.501341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一、标的公司截止2017年9月30日主要资产包括:1、货币资金24346.33万元;2、投资性房地产:位于南京市建康路 115 号“航天大厦” 整栋房产,建筑面积9867.59 m2;3、房屋建筑物: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 1 号的4栋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4996.7m2;4、土地使用权:位于南京市建康路 115 号土地使用权1895.17m2和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 1 号土地使用权 9097.52m2(含建筑物占地面积)。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二、根据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披露,公司对2017年度利润进行如下分红:按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9.18%分红比例测算,共分配利润275.40万元(合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206.98万元,本次分配后,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931.58万元,评估报告中未分配利润为1931.48万元)。
三、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大股东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履行挂牌转让所持标的公司45.5772%股权的程序之中。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为保证南京晨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稳定发展,南京晨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承担的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项业务的范围和渠道将保持不变,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继续支持南京晨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发展。
五、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被评估单位有 3 辆大众轿车、 3 辆别克轿车,由于北京车辆限牌,购车后租用了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车辆牌照号,车辆牌照号所有人为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评估人员认为被评估单位实际已支付车辆全款,车辆也已使用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并且被评估单位与车辆牌照号所有人对车辆所有权也有相关约定,故本次将上述车辆作为被评估单位的固定资产纳入评估范围。
 2、被评估单位应收款项中有 2 笔款项已上诉法院并判决胜诉,但执行款只收到31,262.50 元,具体情况如下: 被评估单位诉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业公司)拖欠货款一案,根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下达的 2015 秦商初字第 74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业公司于判决十日内归还本公司 3,865,076.83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判决无锡盛成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薛皓对上述债务中的 2,211,698.82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法院、律师对该案件的反馈情况,欠款总额中的无连带清偿部分的1,653,378.01 元基本确定形成坏账,公司已于 2016 年核销该笔坏账。对有连带清偿责任的 2,211,608.82 元,由于对能否顺利回款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本公司从谨慎性原则考虑,于 2016 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017 年 4 月收到 31,262.50 元,冲回该部分坏账准备。 对上述债权,评估人员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3、根据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宁发改投核字【2008】42 号《南京大明文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陵大报恩寺琉璃塔暨遗址园区建设项目核准决定书》文件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宁秦府征字【2012】2 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文件,2014 年被评估企业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司(征收单位)签订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被评估企业(乙方)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司(征收单位甲方)、南京大明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征收单位丙方)签订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书,(1)征收乙方房屋建筑物 20,866.23平方米(其中:有房产证的 20,330.84 平方米,自建房无房产证的 535.39 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 20,309.40 平方米,征收补偿总款为 32,900.00 万元。(2)征收绿化用地和公共道路用地 1,179.41 平方米,征收费用 1,769.115 万元。(3)甲方、乙方同意在“黄泥塘”地块中规划用地 70 米*95 米,由乙方按规划部门要求建设“新宾馆”,新宾馆建设用地涉及乙方自有土地 2,166.66 平方米,涉及丙方“黄泥塘”地块中的土地面积 4,454.51 平方米,对涉及丙方“黄泥塘”地块中的土地按“等面积等价原则”,在晨光宾馆征收面积中抵扣,抵扣费用为 7,216.04 万元。 
 根据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宁发改投核字【2012】1032 号《关于金陵大报恩寺遗址公园及配套建设项目核准决定书》文件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宁秦府征字【2013】4 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文件,2015年被评估企业(乙方)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司(征收单位甲方)、南京大明文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征收单位丙方)签订《关于晨光销售楼地块征收补偿协议》,(1)销售楼地块征收、补偿事宜,征收乙方自有土地 2,166.66 平方米,其中“销售楼”建筑面积 1,665.29 平方米,地大于房 501.37 平方米;丙方在原“销售楼”地区晨光大道南侧补偿 1,888.00 平方米的“新建筑”产权、使用权归乙方;“新建筑”周边规划道路、绿化用地 278.66 平方米产权归乙方,由乙方、丙方共同使用,故账面无形资产中该土地仍挂账,账面原值为 1,572,994.52 元。(2)新宾馆预留建设用地退还等事宜,由于乙方上级“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相关规定,乙方不再复建新宾馆,涉及丙方“黄泥塘”地块中 4,454.51 平方米原新宾馆预留建设用地抵扣款 7,216.04 万元退还给乙方。 根据上述协议,被评估单位应收到的动迁补偿费为 34,669.15 万元,已全额收到,用于动拆迁相关费用及结转营业外收入,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账面余额为275,096,694.99 元,被评估单位将于 2018 年结转收益并交纳相关所得税。上述拆迁事宜已于 2015 年 6 月结束,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被征收销售楼地块土地 2,166.66 平方米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在原“销售楼”地区晨光大道南侧补偿 1,888.00 平方米的“新建筑”以及“新建筑”周边规划道路、绿化用地 278.66平方米产权尚未得到落实,其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不明。 
 本次以企业申报数、房地产权证、拆迁补偿协议为基础,以现场勘察核实的房屋建筑物数量、土地使用权面积作为评估范围。对已拆迁待补偿的 1,888.00 平方米的“新建筑”以及“新建筑”周边规划道路、绿化用地 278.66 平方米产权,设定房屋建筑物为商服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商业用地纳入土地使用权评估范围。
 4、本次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委估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根据原国家国土资源管理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按评估市场地价的40%扣除划拨用地使用权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评估值。
 5、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范围、座落于建康路115号的航天大厦(宁房权证白转字第293064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物,结构为砖混,总层数为地上8层地下2层,建筑面积共计9867.59平方米,屋用途为其他(目前用于商服用途)。
 上述房屋目前整幢出租,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2015年12月31日与杭州住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10年零3个月,装修免租期3个月,从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第1至第2年年租金680万元,第3至第4年年租金在第1至第2年年租金基础上增长5%为714万元,依此类推,第9年至第10年年租金为826.54万元。对于该类商用的房屋建筑物分别采用市场法、收益法进行评估,再通过认真对影响房地产价值因素的分析,并结合评估经验,对两种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采用了市场法的评估结论,评估结论未考虑租约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具体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徐广蓉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大清何12号2幢108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4.4112%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4112%
转让方名称 毕颖凯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西1幢301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5.799%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799%
转让方名称 杨定捷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养虎巷34号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5.5884%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5884%
转让方名称 束其文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金龙路350-16号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4.4351%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4351%
转让方名称 杨士荣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白下区堂子街78号301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5.0924%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0924%
转让方名称 南京世纪华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50号—1
经济类型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6%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6%
转让方名称 丁保贵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25幢303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5.1091%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1091%
转让方名称 凌嘉燕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30号11幢106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5.7078%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7078%
转让方名称 宋强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丁村5号404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
转让方名称 谢培年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弓箭坊50号603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
转让方名称 郭新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白下区抄纸巷5号908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
转让方名称 杜本道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丁村1号401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
转让方名称 汪德强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雨花村3幢103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
转让方名称 魏小波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白塔巷6号201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
转让方名称 顾世钦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能仁里16号28幢407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2.3257%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3257%
转让方名称 段家强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武定新村3幢305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6.9481%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9481%
转让方名称 周成柱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雨花村17幢304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
转让方名称 温健勇
注册地(住所) 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10-1号205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南京世纪华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单位名称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标的公司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薪酬、福利等保持不变并每年保持增长。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保证金人民币7342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转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项目挂牌期间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本项目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若为多家银行开户需提供同一天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7342.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六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周淑燕(央企六部)
联系电话 010-5191883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国证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汪伟农
受托机构电话 1350166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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