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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江集团公司”)将持有的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于2015年9月转让给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后,又根据国资委(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文要求以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天工资[2015]859号文要求,三江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及近亲属投资所属企业及关联企业股权情况进行了调查。至2016年8月底,违规持股清理工作全部完成,将干部持有的股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收为三江集团公司所有,工商备案手续尚未完成,故自然人熊旭红代三江集团公司持有标的企业4,913,435.13元出资,占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比例的5.77%;自然人李景华代三江集团公司持有标的企业5,076,011.50元出资,占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比例的5.96%;自然人李启科代三江集团公司持有标的企业2,023,179.20元出资,占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比例的2.38%;自然人吴凌之代三江集团公司持有标的企业172,374.00元出资,占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比例的0.20%。四个自然人合计代三江集团公司持有标的企业12,184,999.83元出资,占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的14.31%。四个自然人另合计代1278名员工持有标的企业出资15,849,592.17元,该部分代持的员工出资占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的18.61%(以下简称“员工股权”)。现上述四个自然人已书面授权三江集团公司负责处理与本转让标的所涉及的一切事项。
2、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