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于2003年停业至今;
2、自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标的企业将终止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53号278.05平方米的房屋租赁合同;
3、经律师前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截止2017年3月18日,标的企业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890.10元,欠薪保障费3,058元;
4、标的企业现有一名长期病休人员,将于2018年6月1日到达退休年龄。标的企业已对该人员进行了妥善安置;
5、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2012年9月4日,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订购热扎卷板6700吨,货款合计25,107,000.00元。同日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订购热轧卷板6700吨,9月14日,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与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热轧卷板6700吨,9月14日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支付给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24,973,000.00元。2012年10月31日,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订购热轧卷板4050吨,货款合计15,314,500.00元。同日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订购热轧卷板4050吨,货款合计15,314,500.00元。11月2日,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按合同向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支付货款15,314,500.00元。11月2日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于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热轧卷板4050吨,11月2日,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支付给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15,233,500.00元。在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上述二份合同到期后,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向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交货,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8,084,300.00和5,980,000.00元货款后无力付款。
2013年4月7日,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公司、太仓市黄金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市先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太仓市欣飞行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太仓市黄金樽大酒店有限公司、太仓市黄金樽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市信德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钢闵实业有限公司、苗成彬、苗成建等十一位被告。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法院主持调解,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2013)杭余商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华东公司承担返还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货款26,357,200元;支付业务代理费及违约金4,009,768.75元;按照前述欠付货款额月利率1%比例计算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律师费236,050元和保全费5,000元;若2013年9月25日前未付清前述全部款项,则前述计算违约金的月利率调整为1.5%,支付律师费调整为472,099元,且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他九位被告对于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华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案件受理费98605元由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华东公司负担,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华东公司及其他九位被告均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故浙江绿洲再生钢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2014年3月,经法院强制执行扣划了华东公司43万元现金,查封了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璜泾镇价值2182万元的房产,市值1000万元的沛县商业银行股权,并由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以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资产为上海浩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太仓市人民法院尚未进一步处置查封财产予以偿债,华东公司暂时未遭受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