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2018年3月9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洲评报字[2018]第0143号评估报告第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温州鸿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由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持股和温州森马实业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持股51%,温州森马实业有限公司持股49%。截至评估基准日,温州鸿益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尚未缴全,实收资本为8,000.00万元,其中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出资4,080.00万元,持股比例为51%,温州森马实业有限公司出资3,9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9%。本次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2、2012年10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南湖E-2-03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确认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经过挂牌以9456万元竞得南湖E-2-03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总规划用地面积25,189.42㎡,出让土地面积25,189.42㎡。
2016年7月20日,温州鸿益置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30304[2014]A21021),并完成了交地,出让宗地编号为3303040120010004,宗地面积为25,189.42㎡,宗地坐落于温州南白象街道横港头村,呈半圆形,其北临华润悦府小区,东北临万象城,南临温瑞塘河,西临渊渟路。宗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建筑总面积60,000.00㎡,1.50≤规划建筑容积率≤2.38,土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94,560,000.00元(不含契税),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已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在预付账款中列示。
截至现场勘察日2017年11月15日,企业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详细规划、建设方案还未上报相关规划部门,企业尚未进行施工建设。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3、温州鸿益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于2017年8月25日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20000万元减至8000万元,并于2017年11月27日取得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使用代码9133030005832426XY,注册资本捌仟万元整。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4、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如E-2-03地块同已中标的相邻地块E-1-10为同一业主,在保持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商业建筑面积在两地块之间合理调剂,调剂面积不大于30000㎡。根据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专题会议纪要([2013]29号),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与温州鸿益置业有限公司为事实上同一业主,允许其根据原规划条件对两宗地块面积进行合理调剂。
根据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30304[2013]A21002),地块E-1-10的建筑总面积为240,000.00㎡;根据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温(瓯)土验字(2016)第0024号),位于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横港头村地块内,建造商品房项目已竣工,地上建筑物面积228,515.03㎡,故地块E-1-10可调剂的面积=240,000.00-228,515.03=11,4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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