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以下出自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2016年3月22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和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6)湛银最抵字第10990899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即抵押给广发行湛江分行以获取该行的综合信用。此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和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所签订的编号为(2016)湛银授合字第100990899001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和合同编号为(2016)湛银内证授合字第100990899001号的《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2)2013年底,武汉市巍龙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进口秘鲁银矿铜矿,并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书(协议书号:13JPERU03),共代理进口5批次,金额合计:USD91709.63,武汉市巍龙工贸有限公司共付货款折算美元USD157125.00。后委托方武汉市巍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外商(FENG WA S.A.C)发生贷款纠纷,外商(FENG WA S.A.C)不再供货给武汉市巍龙工贸有限公司,并委托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将多余的货款USD50000.00退回武汉市巍龙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巍龙工贸有限公司并不认同外商做法,认定外商(FENG WA S.A.C)发运的9个柜银矿砂为他的货物,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就此货物起诉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和外商(FENG WA S.A.C)。2014年1月26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签发民事裁定,编号为:【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7-1号。裁定冻结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湛江霞山支行账号为10900351201000728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整。截至评估基准日此账户人民币95万元仍处在冻结状态。因本案件属于涉外诉讼案件,原受理的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传票送达程序不符合规定,现改为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驻秘鲁大使馆送达,案件开庭待法院通知。
2016年11月11日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诉纠纷向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法院反诉武汉市巍龙工贸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武汉市巍龙工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8万元整。截至评估基准日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
(3)2017年9月25日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湛国税稽处【2017】4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10月15日至2017年9月5日对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截至2017年9月25日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税务稽查局发出的湛国税稽处【2017】4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书所述已证实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海运提单共60份,所涉及出口产品主要有摩托车配件、音响、服装、太阳能电池及配件、家用厨房电器及用具等,其中涉及到的未退税款的7份关单不再退税。其余53份共涉及出口金额25,527,372.00元,出口货物进货金额24,976,211.36元,出口退税额4,038,318.86元。
决定书建议:对北方工业湛江发展有限公司已退税款4,038,318.86元予以返纳追回,其余所涉及出口未退税的业务不予退税。
截至评估基准日,其他应收款账面列示应退未退税款15,216,076.90元,其中类似以上稽查原因并可能受稽查影响的应收出口退税金额为:服装类10,539,275.89元、音响4,553,340.04元,合计15,092,615.9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