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1.51亿元债权 |
时间:2018-03-30 00:00:00 来源: 作者: |
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1.51亿元债权
项目编号 |
G32017SH1000466-2 |
转让底价 |
15100.0001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3-30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8-04-27 |
标的所在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浦东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 |
张雷 |
成立时间 |
2009-06-18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未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范围 |
园区建设、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房屋租赁、会务服务;园林绿化;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品)销售。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年度审计 报告
|
年度 |
2016 |
营业收入(万元) |
6044.000000
|
营业利润(万元) |
-3513.560000
|
净利润(万元) |
-3512.58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44950.010000
|
负债总计(万元) |
54641.400000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9691.390000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15 |
营业收入(万元) |
12013.270000
|
营业利润(万元) |
-13544.680000
|
净利润(万元) |
-13587.11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58439.580000
|
负债总计(万元) |
64618.390000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6178.810000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 报告
|
报表日期 |
2017-08-31 |
营业收入(万元) |
1012.520000
|
营业利润(万元) |
-1359.100000
|
净利润(万元) |
-1360.960000
|
资产总计(万元) |
42855.200000
|
负债总计(万元) |
53907.550000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1052.350000
|
|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7-09-25
|
评估基准日 |
2017-03-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流动资产 |
2829.290000
|
3328.500000
|
长期投资 |
20800.000000
|
3356.450000
|
固定资产 |
5.820000
|
24.590000
|
其它资产 |
20805.820000
|
3163.380000
|
资产总计 |
23635.110000
|
6709.540000
|
流动负债 |
15402.670000
|
15402.670000
|
长期负债 |
0.000000
|
0.000000
|
负债总计 |
15402.670000
|
15402.670000
|
净资产 |
8232.440000
|
-8693.13000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8693.130000
|
|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项目与①“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置业有限公司对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6513.986381万元债权”,②“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对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1528. 577084万元债权”项目捆绑挂牌。意向受让方举牌收购本次项目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1.51亿元债权,同时也必须举牌收购①与②两个项目。
本项目挂牌价格由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5,100万元债权组成,其中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价格的溢价。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1)、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存在关联方往来款,其中应付母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置业有限公司往来款151,000,000.00元,即本项目中的标的债权。
(2)、标的公司子公司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方往来款,其中:短期借款中向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150,000,000.00元,应付利息199,375.00元;其他应付款中应付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置业有限公司往来款14,940,488.81元。共计165,139,863.81元。
(3)、标的公司子公司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方往来款,反映在短期借款中向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215,000,000.00元,应付利息285,770.84元,共计215,285,770.84元。
(4)、标的公司应收账款中应收成都金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4,999,999.99元,系出让成都和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尾款,标的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成都金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罗鸣开支付股权转让欠款、资金利息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3月10日成都金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罗鸣开提起反诉,声称公司在成都和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和实物资产移交过程中,延迟交付且所交资产存在缩水,要求赔偿。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公司日常管理由子公司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管,办公场所也由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偿提供使用。
(2)、公司预付账款中四川都江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费保证金19,329.60元,为2009年公司租用 “青城山镇青雨路29号”民居作为办公场所和员工宿舍,单独加装一台100KVA变压器而缴纳的保证金,开户抬头为房东户名:都江堰市青城山梁鸡肉休闲庄。2015年租用合同期满,公司搬离该处,该变压器房东拒绝销户,也拒绝承担缴纳的电费保证金。该款项预计无法收回。
(3)、公司电子设备中1个变电箱和1个电表安装在原租赁房“青城山镇青雨路29号”民居中,2015年租用合同期满,公司搬离该处,未将上述设备拆走,预计无法收回,共计账面原值149,541.00元,账面净值7,476.70元。
(4)、公司下属子公司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都江堰市幸福镇民主村五、六组2宗地(即二期用地29724.20平方米、三期用地49533.20平方米)抵押,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委托贷款,贷款本金11500万元,抵押期限: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
(5)、被评估单位下属子公司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成都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民主村五、六组(又称27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都国用(2016)第6358号、都国用(2016)第6359号)抵押,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支行的委托贷款,贷款本金10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2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
(6)、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都(2009)出让合同第1838号),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2日取得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民主村五、六组(又称55号地块),约定的开发完工日期为2010年4月23日,出让合同约定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本次评估基准日,上述地块中二期用地在建设了地下车库及桩基后自2013年起停工至今,三期用地未开工。根据 “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2016年7月14日),当地国土资源执法监查机构的调查情况及意见是:该宗地于2016年取得土地证,未到认定土地闲置时间。
(7)、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都(2009)出让合同第2041号),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2日取得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民主村五、六组(27号地块),约定的开发完工日期为2012年3月5日,出让合同约定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 “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2017年1月10日),当地国土资源执法监查机构的调查情况及意见是:该宗地未到认定土地闲置时间。
(8)、具体详情请见《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股东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财瑞评报(2017)第1140号】
|
其他信息 |
公司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都2009出让合同第2041号)(“《土地出让合同》”)取得位于永丰街道民主村五、六组面积为131.3亩的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宗土地应在2010年3月5日前动工建设。到目前为止,该宗地尚未开工建设。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都江堰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发出的函件,要求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该宗地建设或处置方案报送至都江堰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促建办收集材料报送市政府处理。
标的公司子公司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4日向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阳建设”)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红阳建设为“御景豪庭”JY-09-055#地块二期工程施工项目中标人。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红阳建设于2011年9月签署了《张江“御景豪庭”JY-09-055#地块二期工程建筑施工合同》。
根据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增资认购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若届时未能进行利润分配,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集电公司”)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受让集电公司所持有的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或对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解散清算。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于2012年12月31日前和2014年12月31日前进行利润分配,集电公司已于2017年6月20日向标的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履行股权受让承诺的函”。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置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佗路275弄1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
是 |
具体为: |
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的子公司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
是 |
具体为: |
(1)标的中债权为无息借款。
(2)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继续承继。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自评估基准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止,期间标的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2.(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1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相关规定无息全额返还。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逾期支付产权交易价款超过30日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书面的、现状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
7.本次项目与①“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置业有限公司对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6513.986381万元债权”,②“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对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1528. 577084万元债权”项目捆绑挂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接受本项目及①和②两个项目的所有公告内容及交易相关条件,如意向受让方对任一项目违约,视作对三个项目整体违约,转让方有权因意向受让方体违约暂停或停止本项目的交易并追究相应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明委托)、信托、资产管理、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6.本次项目与①“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对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1528. 577084万元债权”、②“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成都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15,100万元债权”项目捆绑挂牌。意向受让方举牌收购本次项目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置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对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6513.986381万元债权,同时也必须举牌收购①与②两个项目。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1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股权交易一部 |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
万雅宁(股权一部) |
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324 |
|
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上海浦东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曹蘋
|
受托机构电话 |
58385807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