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美馨嘉园二期项目土地面积61,236.20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设计总建筑面积127,674.20平方米,地上面积100,902.07平方米,其中拟建小高层住宅97,069.07平方米,商业1,080.13平方米,市政配套设施2,752.87平方米(其中物业配套建筑522.67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376.37平方米,市政设施606.00平方米,幼儿园1,247,83平方米);半地下面积5,788.8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0,983.24平方米,地下机动车位666.00个。该设计方案于2014年7月1日获镇江市规划局审批,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至评估基准日已过期。由于无最新审批的技术经济指标,本次评估按照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开发指标进行评估。提请委托方及报告使用者关注二期开发指标不确定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2)根据被评估单位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二期用地项目竣工时间延期至2015年8月29日。如到期不能按协议约定期限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本次评估,未考虑该部分可能产生的违约金。提请委托方及报告使用者关注延期开发违约金未计提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未对一期项目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根据资产占有单位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测算分析,分析结论显示一期项目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清算测算结果与实际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接近。本次评估,未考虑一期土地增值税可能存在的补缴情况,提请委托方及报告使用者关注。
更多事项详见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披露事项说明:
1)劳资问题。镇江虹孚置业目前仍与两名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保,且根据委托人陈述,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该两名员工将继续履行各自的劳动合同,不作变更。因此,律师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以条款形式载明员工安排情况,明确告知受让方该两名员工将继续履行原合同,仍为镇江虹孚置业提供劳动。
2)税务问题。根据镇江虹孚置业提供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镇江虹孚置业未对一期项目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因此,律师建议将该事项明确告知股权受让人,并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方对于之后该笔税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3)逾期竣工违约金。禹山北路北侧二期用地如逾期竣工,镇江虹孚置业应支付违约金,而在本次股权转让方案中,股权转让价格定价时并未考虑到该部分违约金。根据委托人陈述,该笔违约金发生与否不对股权转让价格产生影响。因此,律师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该笔违约金若实际发生,股权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股权转让款价格不作调整,且股权受让人已明确知晓该事项并接受股权转让协议中该条款内容。
4)设计方案审批。因对于美馨嘉园二期设计方案的审批的有效期限已经届满,镇江虹孚置业需要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此,律师建议,在股权转让前,应明确告知受让方上述情况,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如在之后的方案审批过程中,审批结果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的,对于股权转让及股权转让价格不产生影响,股权受让人对此予以知晓并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