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以下出自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抵押担保事项:
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委估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开发产品已设立抵押,详见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事项对委估资产价值带来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该事项。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1、基于被评估企业和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法院(2014)成民保字1090-8号和1090-9号民事裁定书,委估存货中“马克公馆一期”2栋1单元1层1号、2号、3号、4号房屋;“马克公馆一期”1栋1单元504号、1803号,1栋1层1号、2号、14号、18号、19号房屋,1栋2层6号房屋,4栋2层205号房屋均被查封。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涉诉事项和查封事项对委估资产价值带来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该事项。
2、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5日做出的《(2015)成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评估企业需向中铁二局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 125,0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尚未支付中铁二局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中的本金及利息,本息仍记在被评估企业的短期借款科目中。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涉诉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对委估资产价值带来的影响,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3、根据被评估企业出具的相关资料显示,根据被评估企业与 “马克公馆”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均有约定,被评估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后590日(大部分应为2016年2月11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按房款的0.1‰/日计算。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被评估企业“马克公馆”所有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均未办理。在本次评估现场工作期间,部分业主已经就此事项对被评估企业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相关诉讼,根据法院判决,被评估企业需支付违约赔偿金。被评估企业于评估基准日按照相关合同对此逾期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事项计提了违约赔偿金作为预计负债,计提金额29,200,000.00元,计提截至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本次评估以被评估企业计提的金额确定评估值,未考虑在报告出具日后该事项对评估结果带来的影响,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三)重大期后事项:
本次委估的资产中有一户位于“马克公馆1期-致兴二路82号”的商业物业,于评估基准日已经商定预售,商定价格为952,380.95元,本次评估以商定预售的价格确定该委估资产的估值。据评估人员了解,该物业于评估基准日后的2017年5月25日已经对外销售,实际销售价格为1,722,666.00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期后事项对评估结果带来的影响,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中委估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6510000110120100126996账户的银行存款,其余额为236,871.45元,于评估基准日该存款处于冻结状态,本次评估未考虑该冻结事项对委估资产价值带来的影响,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2、本次评估中委估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6510000010120100330510账户的银行存款,其余额为8,601,968.90元,于处于冻结状态,于评估基准日该存款处于冻结状态,本次评估未考虑该冻结事项对委估资产价值带来的影响,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