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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弘鼎新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

时间:2018-01-25 00:00:00  来源:  作者:
成都弘鼎新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SH1000573 挂牌价格 0.0001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8-01-25 挂牌期满日期 2018-02-26
标的所在地区 四川 成都市 标的所属行业 咨询服务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兴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成都弘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成都高新区玉林小区A-3-6幢25号
法定代表人 张振民
成立时间 1999-01-26
注册资本 43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71306886-5
经营范围 电子、生物(不含药品、食品)、新产品和新型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及相关技术的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电力、电器设备、碳素石墨制品、钢材、建筑材料、纸制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计算机及其耗材;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职工人数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表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金瓷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1%
2 刘华 14%
3 王烁 10%
4 张振民 10%
5 史兰痕 10%
6 李秀珍 2.5%
7 李祚炳 1.5%
8 袁教云 1%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0.000000
营业利润(万元) 0.000000 净利润(万元) 0.000000
资产总计(万元) 0.000000 负债总计(万元) 107.46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107.460000 审计机构 北京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11-30 营业收入(万元) 0.000000
营业利润(万元) 0.000000 净利润(万元) -70.660000
资产总计(万元) 0.000000 负债总计(万元) 110.10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110.100000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7-12-28
评估基准日 2017-06-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北京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0.000000 0.000000
流动负债 107.460000 107.460000
负债总计 107.460000 107.460000
净资产 -107.460000 -107.46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54.8046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成都弘鼎2006年已停业,2016年3月28日被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工商高新吊销字[2016] 第 01001号”吊销营业执照。2、由于管理不善,金瓷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造成成都弘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等证照遗失。
3、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以下内容出自《评估报告》第十二条特别事项说明
(1)弘鼎新材料公司2006年8月28日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并清算弘鼎新材料公司的决议。因弘鼎新材料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清算备案登记后没有再持续经营,2016年3月28日被登记机关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成工商高新吊销字[2016]第 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依据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评估过程中未考虑上述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由于成都弘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本评估报告仅对成都弘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发表意见,不对股权能否实现转让做任何保证。
(3)本次评估结论为成都弘鼎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反映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过程中未考虑《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北京蓝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蓝特专字[2017]046号)的审计结果。
本次评估报告中被评估单位概况系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弘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核查结果。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引用上述报告,仅对引用不当的行为负责,不对上述报告做任何保证。
(5)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说明
①弘鼎新材料公司于2006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原生产经营场所未继续续租,后经拆迁变更已无法对其核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弘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对弘鼎新材料公司的历史沿革和法律状态进行核实确认。
②由于弘鼎新材料公司公章已丢失,经弘鼎新材料公司清算组授权,弘鼎新材料公司实际控股股东金瓷科技公司(即本次评估委托人)有权代替弘鼎新材料公司,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活动中提供相关资料和盖章确认。本次评估所需的资料全部为金瓷科技公司提供,并代替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申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其所提供资料对被评估单位进行核实。金瓷科技公司应对本次评估申报的资产评估范围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6)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弘鼎新材料公司于2006年欠缴税款共计344,420.23元,至评估基准日已形成滞纳金680,208.51元。由于弘鼎新材料公司现已无力偿还所欠税款,评估基准日后滞纳金仍在以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不断产生。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金瓷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51.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1.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须在其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并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成交,未按时交纳竞价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对如下内容做出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与联交所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并由意向受让方承担相关的费用、风险和损失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四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杨莹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309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北京中兴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马明轩
受托机构电话 010-6852141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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