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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67%股权

时间:2018-01-23 00:00:00  来源:  作者:
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67%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SH1000529 挂牌价格 63700.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8-01-23 挂牌期满日期 2018-02-23
标的所在地区 湖南 长沙市 标的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财瑞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
成立时间 2005-09-14
注册资本 3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77903818-3
经营范围 在本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定的地块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16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北京新松置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67%
2 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 18%
3 新巢氏置业有限公司 15%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1415.317427
营业利润(万元) -892.126517 净利润(万元) -882.753953
资产总计(万元) 34422.747406 负债总计(万元) 29654.089277
所有者权益(万元) 4768.658129 审计机构 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度 2015 营业收入(万元) 3577.167400
营业利润(万元) 1586.889402 净利润(万元) 1577.639613
资产总计(万元) 23901.886448 负债总计(万元) 18250.474366
所有者权益(万元) 5651.412082 审计机构 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11-30 营业收入(万元) 1080.728912
营业利润(万元) -1186.728641 净利润(万元) -1220.804763
资产总计(万元) 40115.308370 负债总计(万元) 36567.455004
所有者权益(万元) 3547.853366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7-12-29
评估基准日 2017-09-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董事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38381.702616 128502.461763
固定资产 851.850988 1715.730760
资产总计 39233.553604 130218.192523
负债总计 35603.241359 36691.958357
净资产 3630.312245 93526.234166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62662.576891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公司老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2、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被视为其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标的公司就其开发的中新·森林海项目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签署了《交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交通银行个人商铺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以开展按揭合作,就申请的按揭贷款授信额度向前述合作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即合作银行在湖南浅水湾中新·森林海项目的购房者发放的按揭贷款,在办妥所购房产产权抵押手续之前,由湖南浅水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17年12月8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湖南浅水湾的确认,除上述对外担保外,湖南浅水湾无其他对外担保。
除以上对外担保之外,湖南浅水湾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华龙支行”)签署了《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具体权利义务详见该协议。
4、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第三条披露的内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行初字第00342号、第00343号、第00344号第00345号、第0034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目前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等行政上诉案件仍在审理之中,尚未判决。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1)标的企业所欠北京新松置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联方上海正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贷款9984.48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 (2)北京新松置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标的企业提供的人民币2000万元的股东借款本金及利息。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与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2008年1月15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0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8)望民初字第1181号)。此后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就此案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至2016年3月21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4)望民重字第01831号)。根据判决: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北京新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定向开发“湘雅温泉花园”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合同自2009年1月6日起予以解除;限被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南大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2000万元保证金;限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首付款、诚意金10,000,000.00元。
2016年5月,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南大学因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分别上诉至长沙中院,该案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2月已经开庭一次,尚未判决。(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此案对被评估单位财务方面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故本次评估对上述往来款均按账面值保留。
此外,在上述诉讼过程中,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名下的633.498亩土地使用权(项目二期土地)及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实际执行中查封了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二个银行账户共计658,623.08元,并查封了项目二期土地,目前该等查封措施仍然有效)。本次对被查封的银行存款以经核实后的金额确认为评估值;对于二期土地按市场价格予以评估,未考虑查封事项对上述资产价值的影响。
(2)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拥有的二期土地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同意在土地移交后一年之内动工建设,逾期满2年未开工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二期土地尚未开工,二期土地因司法诉讼被冻结而未能正常使用。另二期土地内部分用地已被征用为市政道路及水系用地,具体面积待政府有关部门勘查确认,补偿方式尚未开始商谈。
本次对二期土地按记载面积及市场价格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3)2015年9月,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望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望城区国土资源局以及第三人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土地登记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案号:(2015)长中行初字第00342至00346号】,要求确认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名下五个土地使用权证的发证行为无效,并要求将该等五个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至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该系列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一审判决驳回了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诉请。故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4)根据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合同台账,至评估基准日一期F区尚有约6400万元的暂估工程款未计入报表内,最终需支付的具体金额以审价报告为准。本次对存货的评估值考虑了该未付工程款6400万元的影响。
(5)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中,幼儿园(表4-6-1 序号2)由于未在原规划配套设施中体现,其面积未计入住房分摊面积。根据被评估单位与各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规定:“小区内未计入住房分摊面积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出卖人所有”。故本次对幼儿园按收益法进行评估。
(6)评估基准日期后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原股东发生股权转让:2017年11月30日,荣高顾问有限公司将持有的15%股权转让给新巢氏置业有限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为北京新松置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2010万元,占注册资本67%;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投资540万元,占注册资本18%;新巢氏置业有限公司投资450万元,占注册资本15%。
其他信息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北京新松置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2室B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67.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7.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的30%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由转让方申请划至转让方指定帐户,剩余全部价款划按照分期付款形式,在90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受让方应就剩余价款的支付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本转让方收到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且前述转让方股东借款及正熙委贷的本息全部归还后,由标的企业持交易凭证完成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职工大会决议的内容。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清偿完毕1、由转让方向标的企业提供的2000万元股东借款及相应利息(“转让方股东借款”);2、标的企业所欠转让方关联公司上海正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贷款,9984.4800万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正熙委贷”);且由受让方对以上转让方股东借款及正熙委贷的本息归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供本转让方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交易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911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上述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名下土地现场的核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的30%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由转让方申请划至转让方指定帐户,剩余全部价款划按照分期付款形式,在90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受让方应就剩余价款的支付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本转让方收到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且前述转让方股东借款及正熙委贷的本息全部归还后,由标的企业持交易凭证完成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即本次产权转让股东工商变更完成、新营业执照颁发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7.股权转让涉及的审批和过户等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协助,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911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股权交易二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房逸宁
联系电话 62657272-23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财瑞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孙包曼
受托机构电话 021-62261357-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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