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特殊事项说明”:
(1)上海汇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其他应付款中吴兆和的余额为100万元,据上海汇海管理层解释系2009年8月吴兆和汇入上海汇海的款项,自借入后未计提利息,除入帐凭证外,未取得相关借款协议,企业也未提供借款人吴兆和的函证地址及相关信息,因此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替代程序,本次评估考虑谨慎性原则,对该负债按账面值列示。
(2)上海汇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拥有坐落于上海市上南路 6699号(即原南汇县太平村二队所在地址)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现出租给上海剑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方”),租赁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年租金85万元。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上海汇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原为部队的三产集体企业,1999年, 上海汇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原股东上海汇海船舶设备工程公司和上海咏霖经贸发展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转让给中船上海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中华造船厂、上海求新造船厂五家股东单位。但由于公司的特殊背景,新股东单位并未参与其经营,也未实施任何监管,公司也未向股东单位提供历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资料。该批房产土地系1999年股权转让前已经存在,由于财务资料未完全交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入账资料,同时由于人员流动的原因,亦无人知晓该批固定资产的相关历史沿革。在承租期内,承租方为了保持整个土地范围内建筑物形象的一致性,申请对原有承租房屋进行扩建、拆除及改造,上海汇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在不减少原承租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同意改造,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新建的房屋在租赁期满后归出租方所有,经扩建及拆迁后,基准日所拥有的建筑物现状如下: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建成年月 实测建筑面积
(㎡) 2017年6月30日
账面净值(元) 备注
1 厂房 1994.09 83,890.67 已拆除
2 综合楼 1997.12 4731.00 无 无证
3 配电房 2008.10 220.00 无 无证
4 食堂 2008.10 264.00 无 无证
5 平房 2008.10 416.00 无 无证
合计 5,631.00
上述房产均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面积建筑面积均由企业自行测得,并经评估人员复核,本次按实测面积评估,如将来通过有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确认资产面积而产生的面积的变化,则评估值需做相应调整。由于序号2-5的房产及所处的权证号为沪集建(南汇)字第3156号的集体土地均未于企业账面反映,本次评估未考虑可能存在的因上述房屋及土地取得款项实际是否完全支付而形成的或有负债的影响,亦未考虑产权瑕疵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3)上海汇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将坐落于上海市上南路 6699号(即原南汇县太平村二队所在地址)的房屋建筑面积5,100平方米,附属场地面积 11,000平方米,出租给上海剑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方”),租赁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年租金85万元。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应收租金款7,862,500.00元,审计机构也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未取得承租方支付的原始单据及租赁事项形成的往来及交易询证函回函。根据上海剑宇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上海剑宇实业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偿债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性。综合上述情况,本次对应收上海剑宇实业有限公司的房租款项全额估计坏账损失。
根据审计报告内“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1)如财务报表附注7.13所述,上海汇海2017年6月30日其他应付款中吴兆和的余额为100万元,据上海汇海管理层解释系2009年8月吴兆和汇入上海汇海的款项,自借入后未计提利息,上海汇海未提供借款协议及相关的书面资料,也未提供借款人吴兆和的函证地址及相关信息,因此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如财务报表附注12所述,上海汇海将坐落于上海市上南路 6699号(即原南汇县太平村二队所在地址)的房屋建筑面积5,100平方米,附属场地面积 11,000平方米,出租给上海剑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方”),租赁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年租金85万元。由于未取得承租方支付的原始单据及租赁事项形成的往来及交易询证函回函,因此我们无法就此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上述房屋的承租方为了保持整个土地范围内建筑物形象的一致性,申请对原有承租房屋进行扩建、拆除及改造,上海汇海同意在不减少原承租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改造,并约定新建的房屋在租赁期满后归出租方所有,其中:综合楼4731平方米,配电房220平方米,食堂264平方米,平房416平方米。上述房产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对应土地为集体土地,权证号为沪集建(南汇)字第3156号,权证显示土地使用者为上海汇海,用途为工厂,其中,综合楼于1996年9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所示面积为4188平方米。由于改扩建房产未办理房产证,也未提供房屋建造的原始单据,因此我们无法就房屋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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