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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莲阁典当有限公司80.5%股权

时间:2018-01-10 00:00:00  来源:  作者:
上海青莲阁典当有限公司80.5%股权
项目编号 Q318SH1014779 挂牌价格 3973.99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8-01-10 挂牌期满日期 2018-02-06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青莲阁典当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616号
法定代表人 顾共
成立时间 2007-01-16
注册资本 3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集体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大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范围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末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凭许可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昊元棉麻有限公司 66.2%
2 上海昊元(集团)有限公司 14.3%
3 田学勤 6.5%
4 张立刚 5%
5 姚永康 5%
6 崔海乐 3%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11-30 营业收入(万元) 96.683594
营业利润(万元) 101.954819 净利润(万元) 124.831292
资产总计(万元) 6437.597382 负债总计(万元) 2774.440644
所有者权益(万元) 3663.156738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核准(备案)日期 2017-11-03
评估基准日 2017-02-28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6124.031724 6135.739208
固定资产 5.170302 30.582993
资产总计 6129.202026 6166.322201
流动负债 2369.693884 2369.693884
负债总计 2369.693884 2369.693884
净资产 3759.508142 3796.628317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3056.285795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2、本次股权转让须得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典当公司股东及主要股东资格条件。
3、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前须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相关专业人员、相关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资格。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其最终获得本股权的受让资格尚需获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等规定,典当公司股东及主要股东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股权结构: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b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为同一人。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的投资能力,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投入典当行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5本项目与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36%股权转让项目捆绑转让。
6、本次捆绑的2宗项目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竞价底价为2宗项目各自挂牌金额之和,竞价溢价部分按2宗项目各自挂牌金额占竞价底价的比重等比例分摊,以此确定本项目的成交价格。
7、标的企业于2017年8月及9月收到债务人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债务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债务利息人民币105.110734万元,合计1105.110734万元。该笔利息未载入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2月28日),特此披露。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 2015年12月22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泰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归还本金1500万元,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截至2017年2月28日尚未收到该笔款项。2015年12月22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成林混土有限公司应归还本金1000万元,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截至2017年2月28日尚未收到该笔款项。上述两笔典当款项抵押担保财产为黄山市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A区5幢201-208、301-303室,建筑面积10838.07平方米,本次企业财务审计计提坏账比例为20%。
2. 2015年12月22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应归还当金1250万元,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上海正地实业有限公司在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17年2月28日尚未收到该笔款项。该笔款项查封的财产为莱阳路30号1-2幢、3-7幢工业房地产,本次企业财务审计计提坏账比例为20%。
3. 2016年2月15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翟珍香应归还当金7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任金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17年2月28日尚未收到该笔款项。该笔款项查封的财产为浦兴路4460号1-3层住宅房地产,本次企业财务审计计提坏账比例为20%。
上述1-3项共4笔典当款项,均有财产查封,且保证人同属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考虑到抵押房地产体量较大,且处置尚无法展开,保证人为同一集团公司,故本次评估考虑对上述4笔本金按20%估计坏账损失,在尽量保证本金回收的情况下,对应收利息的收回不予考虑,按100%损失。
4. 2015年1月2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当金1000万元,支付截至2014年6月4日的利息18万元和综合费用132万元,支付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的逾期利息20万元。根据2015年8月21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2月28日尚未收到该笔款项。本次企业财务审计计提坏账比例为0%,由于名阳置业存在可处置房地产(红枫路358弄9号902室、地下一层车库位053、浦东大道2123号1A、二层),但是该房地产处于交通银行和天津银行的轮候查封之下,考虑到查封的房地产可以覆盖银行和公司款项,故本次评估按0%预估坏账损失,在尽量保证本金回收的情况下,对应收利息的收回不予考虑,按100%损失。
5. 2015年2月1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唯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00万元及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3年11月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根据2015年6月23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该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8938.62元,尚余人民币1292216.94元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2月28日尚未收到该笔款项,本次企业财务审计计提坏账比例为100%。由于该笔贷款房贷过程疑点多,贷款人已跑路,且由于被查封房地产权利人问题法院不同意执行,本次评估按 100%估计坏账损失,对应收利息的收回不予考虑,按100%损失。
6. 2015年8月2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富臣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50万元及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17年2月28日尚未收到该笔款项,本次企业财务审计计提坏账比例为100%。该笔贷款与上海唯媛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系同一控制人企业,情况与之相同,故本次评估按 100%估计坏账损失,对应收利息的收回不予考虑,按100%损失。7.上海青莲阁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减资方案,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壹亿元减至叁千万元,股东之间同比例减资。该次减资在评估基准日之前,由于该次减资行为造成企业流动资金枯竭,无法继续正常运转,导致本次评估时未来的经营状况无法预测,收益法无法操作。
其他信息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昊元棉麻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1614单元
经济类型 集体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66.2%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6.2%
转让方名称 上海昊元(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1403单元
经济类型 集体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4.3%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4.3%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192.197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总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标的公司于2017年3月减资,截止挂牌日尚余563.5万元(其中昊元集团100.1万元,昊元棉麻463.4万元)减资款未支付,受让方需同意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标的公司若尚未完成减资款的支付则受让方需以股东借款的方式通过标的公司支付剩余减资款项。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第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第三、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7.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8.受让方在举牌本项目的同时,须举牌“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36%股权” 挂牌项目。如受让方对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36%股权转让项目违约,则视作受让方对本项目的违约。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必须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联合体。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典当公司股东及主要股东资格条件。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192.197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股权交易一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万雅宁(股权一部)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24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黄庆
受托机构电话 021-5831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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