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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

时间:2017-12-27 00:00:00  来源:  作者:
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SH1000582 挂牌价格 2132.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12-27 挂牌期满日期 2018-01-24
标的所在地区 四川 攀枝花市 标的所属行业 建材制造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地址) 市东区荷花池
法定代表人 殷国民
成立时间 2000-12-25
注册资本 4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510400720899333A
经营范围 普通货运。冶金渣及其建筑材料生产、研制、销售;粉煤灰及其砌块、涂料、隔热材料、防水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砂浆外加剂、石油支撑剂(陶粒支撑剂)的生产、销售;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渣铁、渣钢、铁精矿、钛精矿及钛白粉的加工、提炼、销售;耐火材料、冶金辅料的回收、加工、销售;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机电产品销售;渣罐修理;金属结构件、通用零件制造;五金矿石加工;水渣处理;工程机械租赁;计量服务;货物装卸;销售:矿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不含木材)、煤炭、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663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82.25%
2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 15%
3 攀枝花市银江渣铁拣拾队 2.75%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26767.390000
营业利润(万元) -3401.650000 净利润(万元) -3123.520000
资产总计(万元) 57427.070000 负债总计(万元) 39837.97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17589.100000 审计机构 四川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11-30 营业收入(万元) 29743.910000
营业利润(万元) 1116.720000 净利润(万元) 798.010000
资产总计(万元) 58738.520000 负债总计(万元) 40599.48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18139.040000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四川中衡安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鞍钢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7-11-29
评估基准日 2016-12-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四川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27755.080000 27839.950000
长期投资 2914.700000 6317.240000
固定资产 7645.400000 6205.770000
土地使用权 0.000000 435.940000
资产总计 38315.180000 40798.900000
流动负债 14238.970000 14238.970000
长期负债 12349.080000 12349.080000
负债总计 26588.050000 26588.050000
净资产 11727.130000 14210.85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131.6275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位于荷花池办公区攀国用(2008)第06748号土地上的建筑物(明细详见评估报告),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关于固定资产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说明》,由于手续繁杂(按国家防空法及相关规定人防工程没达要求)和办理费用过高(主要为土地出让金)等原因没有办理产权。其余房屋由于修建在租用土地上,因此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其余房屋由于修建在租用土地上,因此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上述存在产权瑕疵的资产,本次评估未考虑产权完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也未考虑产权瑕疵事项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证载面积与本次评估申报面积之间的差异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2.委估建(构)筑物大部分位于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租赁土地上,根据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由于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与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单位关系,土地租赁到期后续租的可能性极大,本次评估未考虑土地租赁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3.根据攀枝花市林业局2017年5月22日《关于转报<攀枝花市环保督察涉林问题整改方案>的报告》(攀林[2017]65号),巴关河渣厂高炉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大部分设施和少部分废渣堆场位于攀枝花苏铁保护区(国家级保护区)红线范围内,需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方案为:受区域位置狭窄影响,需对红线范围外已有设施进行整合搬迁腾出位置后,实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生产线的搬迁还建。
根据攀枝花西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7月16日《关于对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产的通知》,巴关河渣厂高炉渣综合利用生产线配套环保设施建设不到位,三防措施不完善,部分生产线未履行环保手续,需停止一切生产经营行为并进行整改。
根据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8月2日“钢城集团会[2017]42号”《关于环业公司巴关河生产线拆除、搬迁及保产会议纪要》,按照西区政府要求,环业公司巴关河生产线拆除立即启动,确保9月底覆土绿化完毕。
环业公司根据以上文件启动了巴关河生产线拆除、搬迁工作,现已拆除完毕,已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清单、已拆除的机器设备清单(明细详见评估报告),根据环业公司提供的《关于巴关河生产线拆除、搬迁还建说明》,本次拆除、搬迁还建事项造成的损失如下:
(1)高炉渣处理线拆除包干含税价142万元,不含税127.93万元;
(2)拆除后覆土绿化包干含税价90万元,不含税81.08万元;
(3)搬迁拆除损失767.4万元;
(4)搬迁后还需要发生的损失预测52.99元/吨。
合计976.41万元(未包含搬迁后还需要发生的损失)。
因政府要求企业搬迁还建是基于苏铁保护区红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政府尚无相关的具体补偿措施,政府至今未对环业公司进行补偿。
基于以上事项,由于已拆除房屋和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不足以抵偿拆迁费用及相关损失,因此本次评估对已拆除的房屋和机器设备评估为0元。同时,由于无法确定政府是否能给予补偿,也无法确定实际的补偿金额,因此本次评估未考虑政府补偿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账外资产——土地使用权为一宗位于攀枝花市东区荷花池的土地,无账面价值,该宗土地开发为被评估单位办公场所,坐落为攀枝花市东区荷花池,面积12335.71平方米,性质为划拨工业用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六通”、宗地内“场平”,取得日期2008年4月29日,土地来源为二级市场转让。评估人员咨询攀枝花国土局行政审批科,该区域内出让金扣除比例为土地市场价值的40%,本次评估结果已扣除出让金。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攀枝花市东区向阳一村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5.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5.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鞍钢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具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标的公司原股东若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公告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标的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标的公司原股东未在公告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足额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优先权标的产生竞买人的,原股东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视为违约。

7.在交易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三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徐艳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15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刘希之
受托机构电话 0412-67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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