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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16%股权

时间:2017-11-21 00:00:00  来源:  作者:
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16%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SH1000495 挂牌价格 388.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11-21 挂牌期满日期 2017-12-18
标的所在地区 河北 唐山市 标的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唐山市曹妃甸区中小企业园区上汽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 桂龙明
成立时间 2011-05-12
注册资本 17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573894339G
经营范围 客车(含纯电动、混合动力客车、燃料电池客车)开发、设计、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制造,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119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汽车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1%
2 海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24%
3 唐山市曹妃甸区海兴投资有限公司 20%
4 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5%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6711.549943
营业利润(万元) -5840.327432 净利润(万元) -5064.275532
资产总计(万元) 46433.843534 负债总计(万元) 45495.617859
所有者权益(万元) 938.225675 审计机构 河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所
 
年度 2015 营业收入(万元) 19519.488075
营业利润(万元) -9648.504775 净利润(万元) -9792.476904
资产总计(万元) 76659.505659 负债总计(万元) 70657.004452
所有者权益(万元) 6002.501207 审计机构 河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所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10-31 营业收入(万元) 14.907436
营业利润(万元) -1785.958956 净利润(万元) -1868.415192
资产总计(万元) 40480.101565 负债总计(万元) 42034.947893
所有者权益(万元) -1554.846328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7-05-20
评估基准日 2016-12-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河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所
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29267.320000 29110.900000
固定资产 15098.910000 15651.310000
无形资产 2067.610000 3154.820000
资产总计 46433.840000 47917.030000
流动负债 44495.620000 44495.620000
长期负债 1000.000000 1000.000000
负债总计 45495.620000 45495.620000
净资产 938.220000 2421.41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387.4300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海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河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尚有贷款(其中本金250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交通银行。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欠股东上海汽车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3000万元和委托贷款(其中本金共6000万元),尚有19103.38万元货款未归还给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4、根据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唐山分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A101Y14007),“应当至少提前30天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股权转让┄┄”,详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交通银行唐山分行2017年10月已同意挂牌,并要求在海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摘牌取得上海汽车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的16%股权30天内或工商变更前(以孰早日期为准),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唐山分行全部贷款(本金壹仟贰佰万元整及利息)。详见其已出具的《关于上汽唐山客车拟进行股东股比调整的回复函》。
5、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停产至今,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若至2017年底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极有可能被特别公示。
6、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情况(截止2017年11月8日)
具体详见附件《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情况》
7、重要信息披露---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中未决诉讼、生效判决的情况更新(截止2017年11月8日)
具体详见附件《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情况》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及“其他披露的内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以下第(2)-(5)点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1)截止评估基准日,企业提供的土地权证编号:唐海国用(2011)1210370350号,权证登记土地位置为唐山市曹妃甸新区临港产业园区,十里海路北侧。根据唐曹民字【2014】9号文件唐山市曹妃甸区民政局关于曹妃甸中小企业园区新建道路命名的批复,原十里海路更名为上汽大道。
(2)根据2010年8月唐山市人民政府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汽唐山曹妃甸绿色新能源汽车项目合作洽谈备忘录及2010年11月《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汽唐山曹妃甸绿色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内容》文件约定,原唐海县政府按上汽唐山曹妃甸绿色新能源汽车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对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进行奖励,确定奖励金额为2240万元。并于2012年已拨付资金500万元, 2016年9月6日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出具了《关于中小企业园区申请上汽唐山客车项目剩余部分奖励资金的意见》(唐曹财呈〔2016〕268号),决定暂不拨付剩余奖励资金1740万元。
(3)2016年2月至3月财政部对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016年9月13日财政部出具财监〔2016〕28号处理决定,对公司80辆车中央财政不予补助(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350万元),并取消公司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资格的决定。2016年12月公司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冲减主营业务收入2600万元,冲减预收账款-财政补贴资金 750 万元。
(4)2017年2月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出具《关于收回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问题车辆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在2016年9月13日财政部出具财监〔2016〕28号处理决定外,对公司销售、客户闲置车辆18辆,涉及资金720万元,中央财政不予补助。对上述闲置车辆涉及的720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房屋建筑物明细表序列1-9建筑物位于唐山市曹妃甸新区临港产业园区,十里海路北侧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的工厂区内,全部建筑面积合计38,355.66平方米办公楼、联合厂房、检车车间、联合站房等主体房屋建筑物均已办理房产证,产证记载权利人为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房产证编号详见表中所示,除此之外,尚有门卫、加油站、油库房、大件存放库等配套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序号	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建筑面积(m2)
1	唐山市曹妃甸区房权证有限责任公司字第201500032-02号	办公楼	框架	2013/8/31	5,016.67
2	唐山市曹妃甸区房权证有限责任公司字第201500032-01号	联合厂房	钢结构	2013/8/31	26,611.83
3	唐山市曹妃甸区房权证有限责任公司字第201500032-01号	检测车间	钢结构	2013/8/31	2,266.11
4	唐山市曹妃甸区房权证有限责任公司字第201500032-01号	联合站房	框架	2013/8/31	1,485.75
5	无证	大件存放库	钢结构	2013/8/31	2,745.60
6	无证	门卫1	框架	2013/8/31	54.20
7	无证	门卫2	框架	2013/8/31	30.00
8	无证	油库房	框架	2013/8/31	110.00
9	无证	加油站	框架	2013/8/31	35.50
	累计				38,355.66
(6)未决诉讼
a)江都区光华冷作钣金厂就公司拖欠其承揽费用350,637.3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向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b)青岛瑞和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846,645.5元,于2016年9月20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c)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及违约金5,507,558.00元,于2016年3月29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唐山客车公司欠付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16年5月15日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请求追加唐山客车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016年6月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主持,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d)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180,000.0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e)丹阳市明杰车辆配件厂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914,627.00元,于2017年2月20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f)秦皇岛恒盛运输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186,400.00元,于2017年1月10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g)江苏弗莱迪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810,472.2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h)湖南奥尼德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660,488.4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7)生效判决
a)肃宁县宏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拒绝支付合同违约金600,000.00元,于2016年4月6日向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款项账面未反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4月6日河北省肃宁县人民
法院作出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620,000.00元的民事裁定。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款项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b)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及违约金5,507,558.00元,于2016年3月29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唐山客车公司欠付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16年5月15日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请求追加唐山客车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016年6月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主持,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c)无锡市亚光特种车窗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及违约金2,099,552.00元,于2016年9月19日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9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00元的民事裁定。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货款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d)常州远方卓越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就公司拖欠其货款1,491,860.00元,于2016年8月23日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判决,唐山客车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货款1,491,860.00元。未按判决书规定的十日内支付利息,则加倍支付至实际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货款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e)扬州市江都区腾兴汽车附件厂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100,000.00元,于2016年8月3日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判决,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日其归还货款100,0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8月3日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货款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f)济南益诚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1,524,963.02元,于2016年11月1日向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判决,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货款1,524,963.02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货款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g)无锡杰威迩汽车内饰件厂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2,335,237.99元,于2016年9月27日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9月27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冻结公司2,500,000.00元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货款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h)丹阳市远华车业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5,248,521.68元。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判决,本公司应当在判决后十日内支付货款5,248,521.68元,并承担该款自诉讼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期止。2016年5月11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5,300,000.00元的民事裁定。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货款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370号1幢4层1部位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51.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6.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被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16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①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②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本次股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完成日止,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16.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股权交易二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汤颖莹(股权二部)
联系电话 62657272-35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黄颖
受托机构电话 021-63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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