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以下第(2)-(5)点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1)截止评估基准日,企业提供的土地权证编号:唐海国用(2011)1210370350号,权证登记土地位置为唐山市曹妃甸新区临港产业园区,十里海路北侧。根据唐曹民字【2014】9号文件唐山市曹妃甸区民政局关于曹妃甸中小企业园区新建道路命名的批复,原十里海路更名为上汽大道。
(2)根据2010年8月唐山市人民政府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汽唐山曹妃甸绿色新能源汽车项目合作洽谈备忘录及2010年11月《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汽唐山曹妃甸绿色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内容》文件约定,原唐海县政府按上汽唐山曹妃甸绿色新能源汽车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对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进行奖励,确定奖励金额为2240万元。并于2012年已拨付资金500万元, 2016年9月6日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出具了《关于中小企业园区申请上汽唐山客车项目剩余部分奖励资金的意见》(唐曹财呈〔2016〕268号),决定暂不拨付剩余奖励资金1740万元。
(3)2016年2月至3月财政部对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016年9月13日财政部出具财监〔2016〕28号处理决定,对公司80辆车中央财政不予补助(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350万元),并取消公司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资格的决定。2016年12月公司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冲减主营业务收入2600万元,冲减预收账款-财政补贴资金 750 万元。
(4)2017年2月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出具《关于收回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问题车辆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在2016年9月13日财政部出具财监〔2016〕28号处理决定外,对公司销售、客户闲置车辆18辆,涉及资金720万元,中央财政不予补助。对上述闲置车辆涉及的720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房屋建筑物明细表序列1-9建筑物位于唐山市曹妃甸新区临港产业园区,十里海路北侧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的工厂区内,全部建筑面积合计38,355.66平方米办公楼、联合厂房、检车车间、联合站房等主体房屋建筑物均已办理房产证,产证记载权利人为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房产证编号详见表中所示,除此之外,尚有门卫、加油站、油库房、大件存放库等配套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序号 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建筑面积(m2)
1 唐山市曹妃甸区房权证有限责任公司字第201500032-02号 办公楼 框架 2013/8/31 5,016.67
2 唐山市曹妃甸区房权证有限责任公司字第201500032-01号 联合厂房 钢结构 2013/8/31 26,611.83
3 唐山市曹妃甸区房权证有限责任公司字第201500032-01号 检测车间 钢结构 2013/8/31 2,266.11
4 唐山市曹妃甸区房权证有限责任公司字第201500032-01号 联合站房 框架 2013/8/31 1,485.75
5 无证 大件存放库 钢结构 2013/8/31 2,745.60
6 无证 门卫1 框架 2013/8/31 54.20
7 无证 门卫2 框架 2013/8/31 30.00
8 无证 油库房 框架 2013/8/31 110.00
9 无证 加油站 框架 2013/8/31 35.50
累计 38,355.66
(6)未决诉讼
a)江都区光华冷作钣金厂就公司拖欠其承揽费用350,637.3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向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b)青岛瑞和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846,645.5元,于2016年9月20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c)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及违约金5,507,558.00元,于2016年3月29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唐山客车公司欠付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16年5月15日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请求追加唐山客车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016年6月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主持,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d)上海三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180,000.0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e)丹阳市明杰车辆配件厂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914,627.00元,于2017年2月20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f)秦皇岛恒盛运输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186,400.00元,于2017年1月10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g)江苏弗莱迪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810,472.2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h)湖南奥尼德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660,488.4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7)生效判决
a)肃宁县宏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拒绝支付合同违约金600,000.00元,于2016年4月6日向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款项账面未反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4月6日河北省肃宁县人民
法院作出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620,000.00元的民事裁定。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款项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b)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及违约金5,507,558.00元,于2016年3月29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唐山客车公司欠付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16年5月15日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请求追加唐山客车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016年6月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主持,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c)无锡市亚光特种车窗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及违约金2,099,552.00元,于2016年9月19日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9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00元的民事裁定。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货款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d)常州远方卓越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就公司拖欠其货款1,491,860.00元,于2016年8月23日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判决,唐山客车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货款1,491,860.00元。未按判决书规定的十日内支付利息,则加倍支付至实际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货款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e)扬州市江都区腾兴汽车附件厂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100,000.00元,于2016年8月3日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判决,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日其归还货款100,0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6年8月3日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货款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f)济南益诚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1,524,963.02元,于2016年11月1日向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判决,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货款1,524,963.02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货款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g)无锡杰威迩汽车内饰件厂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2,335,237.99元,于2016年9月27日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9月27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冻结公司2,500,000.00元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货款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h)丹阳市远华车业有限公司就唐山客车公司拖欠其货款5,248,521.68元。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判决,本公司应当在判决后十日内支付货款5,248,521.68元,并承担该款自诉讼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期止。2016年5月11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5,300,000.00元的民事裁定。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货款尚未支付。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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