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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11.8%股权

时间:2017-11-15 00:00:00  来源:  作者:
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11.8%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SH1000481 挂牌价格 131395.980817(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11-15 挂牌期满日期 2017-12-12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投资与资产管理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浦东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2506室
法定代表人 黎作强
成立时间 2004-11-28
注册资本 800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金融产业、工业、商业、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收购、兼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21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88.2%
2 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8%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8328.949105
营业利润(万元) 5782.071012 净利润(万元) 5825.649869
资产总计(万元) 1096412.863422 负债总计(万元) 289853.303690
所有者权益(万元) 806559.559727 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度 2015 营业收入(万元) 26065.007465
营业利润(万元) 9293.876356 净利润(万元) 9556.894779
资产总计(万元) 1082365.832279 负债总计(万元) 274294.040834
所有者权益(万元) 808071.791445 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09-30 营业收入(万元) 20.470000
营业利润(万元) 62906.270000 净利润(万元) 62935.050000
资产总计(万元) 1128735.550000 负债总计(万元) 285923.71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842811.840000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17-11-01
评估基准日 2017-05-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144142.845480 144142.845480
长期投资 518181.503464 729861.021524
固定资产 121.483482 321.462082
无形资产 2.042893 31.089829
资产总计 1161346.485034 1444003.274040
流动负债 176134.581771 176134.581771
长期负债 154343.431114 154343.431114
负债总计 330478.012885 330478.012885
净资产 830868.472149 1113525.261155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31395.980817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老股东: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同等条件下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账面值1,321,589,449.92元,系购买的传化大地项目信托产品。2016年4月15日,公司提出提前赎回申请,将其持有的1,321,589,449.92份B类信托单位全部提前赎回。2016年6月24日,陆金发收到陆家嘴信托支付的传化大地信托产品赎回款1,321,589,449.92元,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由于目前陆金发与陆家嘴信托对传化大地信托产品B类信托单位的赎回程序和收益率尚未达成一致,导致目前对传化大地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按照投资成本确认评估值。
2、公司于评估基准日存在以下涉诉事项:
(1)赵昱劳动争议诉讼
原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昱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2月1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5月15日判决原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赵昱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工资差额286,000元、不支付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128,000元及不支付2015年绩效奖金11,000元。被告赵昱已于判决生效日之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二审尚未发生任何生效判决。
(2)王玲珏劳动争议诉讼
申请人王玲珏因劳动报酬等事宜与被申请人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根据2017年6月9日的仲裁裁决包括: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向王玲珏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000元;2)因未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延误退工损失8,085元; 3)2014年绩效奖金差额18,000元。但对于王玲珏提出要求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2015年绩效奖金550,000元的请求、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绩效奖金486,400元的请求及2016年度担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津贴120,000元的请求,裁决结果不予支持。由于争议双方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前起诉至法院,法院已受理,目前已经至二审阶段,截止本报告书出具日,仍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发生任何生效判决。
由于上述事项尚未最终审理判决,因此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
3、评估基准日公司应付股利账面金额400,000,000.00元,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次分红主要来源为收取子公司长期投资单位陆家嘴信托公司2016年度的分红款,本次分配为期中分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完成,2017年1-5月的所得税费用审定数据按照汇算清缴口径予以考虑。同时,该次分配为预分配,未考虑计提盈余公积后进行分配,公司将另行商议计提盈余公积事项。本次评估按照股东会决议以及审计审定的应付股利评估,未考虑汇算清缴以及盈余公积计提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长期股权投资单位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爱建证券应收款项中金额较大的有“15东特钢”到期债券(CP001)42,600,000.00元,计提坏账准备29,915,101.89元,系由于“15东特钢”到期债券未按期履行归还债务形成违约,企业按其账面值的70%计提坏账准备29,820,000.00元。目前东北特钢正处于破产重组阶段,企业根据实际可回收状况进行分析,该债券应介于可疑和损失类之间,因此计提70%损失。评估人员认为该计提比例较为合理,预计该债券可回收金额与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净额相当。评估结论已考虑该减值的影响。
5、长期股权投资单位陆家嘴信托存在以下事项:
(1)陆家嘴信托共有2个信托项目(列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涉及诉讼,原告均为陆家嘴信托,账面原值为31,678.89万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净值为零,具体情况如下:
1)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的诉讼
由于上述信托计划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陆家嘴信托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后,于2015年4月22日起诉檀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源木业”)、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融投”),并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3月22日判决被告檀源木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303.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同时判决河北融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陆家嘴信托在本案判决生效且已过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于2016年5月9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受理。于2016年12月初,檀源木业申请破产,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于2016年12月末举行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在债权确认的过程中,尚未有执行结果。
2)陆家嘴信托:河北昌泰纸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的诉讼
由于上述信托计划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陆家嘴信托于2015年7月20日起诉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纸业”)、河北融投、彭国昌和朱丽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判决被告昌泰纸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1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同时判决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昌泰纸业提起上诉。2016年7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昌泰纸业的上诉请求,判决陆家嘴信托胜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仍在执行期,款项尚在催收中。
以上涉诉事项主要是涉及信托资产,本次陆家嘴信托经审计后账面值已根据信托资产风险情况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评估根据审计认定的减值准备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故已考虑涉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陆家嘴信托2017年7月12日公告: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常宏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接受组织审查,不能正常履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在常宏不能正常履职期间,由公司董事黎作强同志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权。本次评估未考虑此事件对于陆家嘴信托公司业务开展的影响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单位上海陆家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以及有限合伙人存在可能受到索赔的风险:
2015年10月20日,上海陆家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中国支付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份订立的认购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认购人上海陆家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每股1.90港元认购,认购238,599,720股,即交易价为453,339,468港元。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陆家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约定履行该购买行为。根据《认购协议》,认购人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每逾期一日,认购人应当向中国支付通支付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利息。同时,《认购协议》也约定如认购人违约,中国支付通可以向违约方索赔损失。但目前中国支付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尚未采取明确法律行动,在评估基准日无法量化索赔损失,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7、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正在对陆家嘴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进行减资。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了《减资协议》,期后公司已收到的减资款7,939,229.87元。本次对陆家嘴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按照期后企业已收到的减资款金额确定。
8、上海陆家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辉栋目前正接受调查,相关会计凭证及资料已经被相关部门收走,本次对上海陆家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陆家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评估根据电子记账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未考虑法定代表人事件对上海陆家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陆家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业务影响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9、本次评估涉及的非控股企业(除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陆家嘴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外的股权投资单位)由于评估条件受限,无法获得详尽的评估资料,无法实施完整的评估程序,评估师依赖企业提供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企业基础资料等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评估价值。
以上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其他详情请见《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因股东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沪财瑞评报(2017)1174号】及相关《审计报告》。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丁香路716号5幢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1.8%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1.8%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其他部门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浦东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浦东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标的公司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具体为: 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继续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9418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相关规定无息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报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书面的、现状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

7.自评估基准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止,期间标的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8.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尽职调查期内对项目开展尽调工作须先与转让方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进行。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数额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9418.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股权交易一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万雅宁(股权一部)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24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浦东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朱利达
受托机构电话 5838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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