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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资产包1号”之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时间:2017-11-02 00:00:00  来源:  作者:
“国盛-资产包1号”之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SH1000460 挂牌价格 47298.38677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11-02 挂牌期满日期 2017-11-29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投资与资产管理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东陆路1990号1层C室
法定代表人 屠旋旋
成立时间 2003-07-31
注册资本 9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大型
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企业资产的委托管理(除金融业务),房地产投资,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2653.115232
营业利润(万元) -3523.929892 净利润(万元) -3414.318285
资产总计(万元) 207805.567218 负债总计(万元) 26559.013551
所有者权益(万元) 181246.553667 审计机构 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度 2015 营业收入(万元) 16723.825701
营业利润(万元) -24756.541172 净利润(万元) -27463.737417
资产总计(万元) 169281.963281 负债总计(万元) 41295.835826
所有者权益(万元) 127986.127455 审计机构 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06-30 营业收入(万元) 46.458137
营业利润(万元) -43.903614 净利润(万元) 42.096386
资产总计(万元) 48505.026926 负债总计(万元) 0.289133
所有者权益(万元) 48504.737793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7-10-30
评估基准日 2017-03-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45663.040267 48145.152425
负债总计 846.765655 846.765655
净资产 44816.274612 47298.38677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47298.38677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国盛-资产包1号”共包含2个股权、4个不动产,即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工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569号1-4层办公房,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路218号第6层办公房,上海普陀区交通路2403号商业用房,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218弄18号花园住宅共6个项目。意向受让人须同时受让“国盛-资产包1号”全部项目。
2、经“国盛-资产包1号”各项目转让方授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产”)作为转让方的授权代表人拥有如下权限:(1)涉及项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的相关委托合同;(2)涉及项目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中预公告和正式公告过程中拟签署的产权转让委托合同、信息披露申请书(预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相关文本;(3)代表各出让主体签署与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相关的保密函件等文件;(4)涉及项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需要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就项目进行的文件来往,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资格确认书、项目竞价文本等。
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上海联合交易所就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之日止。
3、若“国盛-资产包1号”6个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将作为一个组合竞价(即国盛-资产包1号项目竞价),竞价增值部分,按照各项目挂牌价格在“国盛-资产包1号”挂牌总价的价格比重分摊。受让人付清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首期价款(若受让人选择分期支付方式)或全部价款(若受让人选择一次性付清),且“国盛-资产包1号”其他所有项目均付清全部价款后,联交所即出具“国盛-资产包1号”所有项目的交易凭证。
本项目详细情况见如下报告:
1.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金审财【2017】第F5130号审计报告、沪金审财【2017】第F5158号审计报告、沪金审财【2017】第F5119号审计报告、沪金审财【2017】第F5120号审计报告、沪金审财【2017】第F5250号审计报告;
2.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财瑞评报(2017)1157号评估报告(共1册)、沪财瑞评报(2017)1157-5号评估报告(共2册)、沪财瑞评报(2017)1157-6号评估报告(共3册)、沪财瑞评报(2017)1157-6-1号评估报告(共3册);
3.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观意字(2017)第0564号法律意见书。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1.根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17)第0564号》:由于新凌大厦房产目前已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至2018年11月3日,所以目前其登记的权利人仍为新凌房产公司,除非该等财产冻结解除,新凌大厦房产的所有人无法进行变更。本所律师提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仍应及时关注新凌大厦房产的冻结情况,并在冻结结束后立即办理相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2.根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17)第0564号》:本所律师认为,盛瀚投资金煤化工享有的4980万元的债权实际收回的可能性极低。本所律师提示有意受让盛瀚投资股权的相关主体,在受让盛瀚投资股权时,建议充分谨慎考虑上述借款事宜。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具体见附件《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之审计、评估报告披露事项》下载。
其他信息
1. 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上海迪赛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52%股权;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59%股权;上海金煤化工新技术有限公司20%及对上海金煤化工新技术有限公司4980万元的债权;6套新凌大厦抵债房产,6套新凌大厦抵债房产位于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107号新凌大厦,分别为2603室、2604室、2803室、2804室、2903室、2904室6套住宅房屋,每套建筑面积约144m2。为方便表述,上述6套抵债房产统称为“新凌房产”。
2. 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在项目评估基准日后,另有浦发银行1700万贷款需要到期偿还。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对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新增股东借款540万,协助其下属控股公司的银行还贷事宜。
3. 2017年8月1日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就两家股东在约定期限内相互放弃行使优先权事宜做出了决定,具体可查阅董事会决议文件。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唐陆路426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1、受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如果受让人选择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价款不得少于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成交价的3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受让人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首期价款以及交易费用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且受让人应提供项目转让方认同的合法担保,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价款延期付款利息。
2、第二期付款应为成交价的25%,付款期限不得晚于2017年12月31日,支付到项目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同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3、余款最晚付款期限不得晚于2018年6月30日,支付到项目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同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4、如果受让人选择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则应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人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将“国盛-资产包1号”的各交易保证金支付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人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

2.意向受让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人,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人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竞价方式: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该报价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人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意向受让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联交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b.在被确定为受让人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人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价款支付方式由受让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1.受让人付清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首期价款(若受让人选择分期支付方式)或全部价款(若受让人选择一次性付清),且“国盛-资产包1号”其他所有项目均付清全部价款后,联交所即出具“国盛-资产包1号”所有项目的交易凭证。
2.项目在未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前,该交易凭证工商联由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保管;在受让人付清全部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受让人在一个月内完成股权项目工商变更手续。

6.受让人无条件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价款结算到项目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7.对投资人的特别要求
意向受让人在登记受让意向时应提交书面承诺,具体见附件下载。

8.损益的承担:项目自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的一切损益由受让人按持股比例承担。

9.尽职调查期: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

10.意向受让人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国盛-资产包1号”以及本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国盛-资产包1号”以及本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意向受让人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人应为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人若采用联合受让方式,须按照联合受让规则(见附件下载)参与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4189.516031(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股权交易一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万雅宁(股权一部)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24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林茂
受托机构电话 1348210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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