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本次委估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包括3宗土地,位于崇明县新河镇塔南村,总面积为76,667.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拆船厂,其中1宗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已取得崇明集建(93)字第00202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面积63,725.00平方米,另外2宗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土地,分别取得沪国用(崇明)字第001504号、沪国用(崇明)字第0015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分别为2,381.00平方米、10,561.00平方米,权利人为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根据权证记载,以上土地使用权准用年限均为30年,使用期限至2023年7月1日止。
(2)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本次评估的房屋建(构)筑物共计19 项,总建筑面积为7,066.60 平方米,账面原值为5,255,030.56 元,账面净值为917,323.36 元;另外包括围墙、道路等构筑物共计14 项,账面原值为4,139,372.09 元,账面净值为915,840.96 元。主要位于崇明县新河镇塔南村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宗地内,均为企业出资建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标的企业承诺这部分资产产权取得来源合法,产权归其所有。本次评估面积按企业申报,评估人员现场核实后的面积计算评估值。
(3)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本次委估的存货-原材料中有24 项资产,账面价值为6,175.60 元,经现场核实已无法使用,具体明细详见评估明细表,本次评估为零。
(4)本次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为机器设备、车辆设备、电子设备,其中机器设备共11 项,账面原值为273,000.00 元,账面净值为13,736.00 元;车辆设备共6 项,账面原值为1,739,863.25 元,账面净值为69,594.53 元;电子设备39 项,账面原值为523,903.50 元,账面净值为20,956.14 元。由于购置年代较远,及人员调动等原因,企业均无法提供购置合同、入账凭证、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证等相关资料。标的企业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承诺,本次委估的设备类资产均由该公司出资购置,其产权属于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所有。
(5)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均已报废无法使用。本次评估按可变现净值确定其评估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