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根据上海仪表厂的职工安置计划,目前仍有2人在岗及非在岗人员(唐宝龙和韩震),上海仪表厂需支付其工资及四金直至退休,企业账面上未对该笔相关费用预提,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2)上海医用仪表厂原职工杭永年,时年58岁,根据上海医用仪表厂职工安置时达成的协议,上海医用仪表厂负责杭永年的租房费用直至其死亡,根据上海医用仪表厂提供的数据,杭永年2016年的租金水平为30,000.00元每年。评估基准日企业账面计提金额230,793.00元,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3)上海安泰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尚有3名员工(陈青、胡维钧及吕文豹),公司需支付工资及社保金直至退休,评估基准日企业账面上未对该笔相关费用预提,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4)2012年7月4日,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上海医用仪表厂及上海医用仪表厂一分厂三方签署了关于上海医用仪表厂一分厂全部81名顾村职工的托管协议《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上海医用仪表厂同意承接一分厂全部81名顾村职工的托管托养义务,从2013年1月1日按照顾村镇镇办企业职工待遇支付待岗工资并缴纳社保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止,按有关政策与标准测算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以及一分厂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方共同确认,一分厂81名顾村职工的全部托管费用为1485万元。自2013年1月1日至一分厂完成从泰和西路2723号厂区动迁并收到全部搬迁补偿款日止,一分厂的81名职工的托管托养费用由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垫付。企业账面上未对该笔债务进行预提,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5)(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诉讼案,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作为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起诉上海医用仪表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医用仪表厂一分厂作为第三人涉诉。原告诉称,该公司与上海医用仪表厂在1987年签订合资联营协议,约定开办联营企业即一分厂,联营期限15年。原告申请征用顾村镇胡庄村老宅生产队土地用于建厂,联营协议如约履行。根据2004年6月30号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与上海医用仪表厂签订的解除合资联营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述,“双方同意将上海医用仪表厂一分厂的现有工业用地作为租赁使用”。租赁期限自2004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租赁期满后上海医用仪表厂有优先租赁权。由于上海医用仪表厂长期拖欠租金,且无付款之意思表示,故顾村工业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并支付所欠租金。上海医用仪表厂认为,双方签订联营协议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一分厂合法使用顾村镇胡庄村老宅生产队土地,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地产权证等凭证均记载土地权利人是一分厂,并非顾村公司,所以对方认为土地系其所有无法律依据。双方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应属无效。2013年5月24日,经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及终止联营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终止联营协议约定,为了确保一分厂的正常生产经营,双方同意将一分厂现有工业土地以租赁方式实现使用,由此足以认定联营终止后土地权利归属顾村公司。终止联营协议还约定,仪表厂沿用一分厂名开展经营活动,故一分厂已不是原先的国、集联营企业,原先登记在一分厂名下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处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相关当事人内部确权时并不能以权利登记作为唯一依据,上海医用仪表厂辩称因为系争土地登记在一分厂名下,故目前仍属一分厂所有,与顾村公司无关之意见,与约定不符,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仪表厂应按每年42万元的标准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6)(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上海医用仪表厂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系争土地使用权(泰和西路12,83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属于一分厂,上诉请求判令土地使用权归属一分厂。上诉人上海医用仪表厂一分厂不服,向法院称同意上海医用仪表厂意见。不动产权利以登记为准,现争议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一分厂名下。上海医用仪表厂与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无权擅自决定租赁,上诉请求法院判令土地使用权归属一分厂。经法院审理出具(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26号终审判决判决如下: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仪表厂未能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主张租金应予支持。因上海医用仪表厂与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在联营终止后约定,双方以租赁方式实现一分厂使用土地,且又约定如遇动拆迁,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动迁补偿归上海医用仪表厂,土地及土地相关的动迁补偿归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故原审法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支持顾村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案件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目前登记于上海医用仪表厂一分厂名下,但该问题属于上海医用仪表厂与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联营终止后对于联营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分配的一部分,法院不予处理。根据上述法院的判定及双方签订的《关于合资联营期满终止的协议书》土地租赁协议第七条:租赁期内遇不可抗力原因,合同自行终止;若遇市政动迁,合同终止。在动迁中,因上海医用仪表厂投入的建筑物及设备设施产生的动迁补偿归上海医用仪表厂所有,因土地及土地相关的动迁补偿归上海宝山区顾村镇工业公司所有。因此对该土地不纳入评估范围,本次评估也未考虑将来动拆迁补偿对企业价值带来的影响。
(7)2013年12月,顾村公司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被告医用仪表厂支付补偿费200万元; 支付200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一分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698号】:1)判决被告医用仪表厂支付原告顾村公司补偿款200万元,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付清;2)支付上述补偿款自200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判决生的一分厂的全部出资份额变更登记于上海医用仪表厂名下。但截止至基准日上海医用仪表厂一分厂股权尚未完成工商变更。
(10)2015年8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就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医用仪表厂及一分厂立即返还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2723号12835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配合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解除与上海医用仪表厂、上海医用仪表厂一分厂签订于2012年7月4日的《协议书》 ,并请求上海医用仪表厂一分厂立即返还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为其垫付的职工托管费用2,640,856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7日)。宝山法院已立案,未通知开庭。评估基准日后,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准许撤回的裁定((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317号之二)。
(11)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诉请: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持上海市宝山法院查封通知书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中止上海医用仪表厂的产权转让交易,致使上海医用仪表厂的的产权转让被终结,造成损失2,942,703.84元,诉请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赔偿损失。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辩称:原告确实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故起诉了原告,不存在虚假和恶意诉讼,被告也不存在过错。对上海医用仪表厂的全部股权保全,在原告产权交易中披露的产权价值为人民币1元。原告所称的损失都是债权,被告未保全债权。原告如有损失,也是评估费,债权损失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二者没有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沪0101民初1460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币法院裁定如下: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82,250元。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2)2013年12月5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上海医用仪表厂100%产权及转让方对上海医用仪表厂2045.247474万元债权项目”(以下简称“医用仪表厂产权项目”),同时发出产权转让信息并发出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201312050001),同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网站上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于2013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医用仪表厂产权转让信息。2013年12月9日,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委托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向上海联合产权易所发出律师函,要求上海医用仪表厂产权项目不予挂牌。2013年12月23日,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通知书[(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698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医用仪表厂产权项目中止30天,申请理由:1)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与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医用仪表厂、 上海医用仪表厂一分厂的联营合纠纷已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号(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698号),宝山区法院对上药集团所持有的上海医用仪表厂的股权、上药集团对上海医用仪表厂的债权、上海医用仪表厂对上海医用仪表厂一分厂的股权进行了查封冻结。2)产权出让方上药集团信息披露不实,故意隐匿相关资产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上海医用仪表厂一分厂的房屋被上海市马崇明县人民法院查封未解除,上药集团故意隐匿查封事实。3)(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698号的诉讼案中,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诉请上药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医用仪表厂的产权项目的转让涉嫌非法转移债权、逃避债务清偿责任。2013年12月24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顾村公司的产权交易中止的申请,2013年12月30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决定中止上海医用仪表厂产权项目30天,中止期限至2014年2月12日。2014年2月10日,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申请上海医用仪表厂产权项目延长中止。2014年2月12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决定中止上海医用仪表厂产权项目至2014年3月12日。2014年3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再次递交延长产权交易中止期限申请书,鉴于上海医用仪表厂与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的诉讼仍在进行中,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决定再次延长中止期限至2014年6月12日。2014年6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再次递交延长产权交易中止期限申请书,鉴于上海医用仪表厂与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的诉讼仍在进行中,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决定再次延长中止期限至2014年9月12日。2014年9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再次递交延长产权交易中止期限申请书,鉴于第四次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且评估报告已到期,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决定终结上海医用仪表厂产权项目。
(13)上海安泰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存货合计账面原值3,510,508.24,扣除跌价准备后的账面净值为0.00元。经清查,由于企业已停产多年,经向企业管理人员了解,相关存货在库已超过六年,堆积于仓库,现状已破旧不堪,且均已超过了使用期限,没有利用或回收价值。
(14)根据企业出具的“关于应收、应付、预付账款的情况说明”,企业部分往来款项发生在6年以前,因上海安泰分析仪器有限公司2010年停产及人员分流下岗等原因,应收款无法收回,应付款项亦未发现客户催讨记录。截止至评估基准日,上述事宜涉及的应收账款合计金额325,489.00元,企业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涉及的其他应收款合计金额为106,344.00元,企业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涉及的预付账款合计金额为11,600.00元;涉及的应付账款金额为41,541.27元;涉及的其他应付款金额为105,000.00元。
(15)2016年8月13日,经上海医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70万元减少到60万元,其中:上海杨浦区公惠综合经营部减少出资额10万元。已于2016年11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变更后上海医用仪表厂占上海医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份。
(16)根据工商登记披露,上海医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上海医林工贸合作公司5万元出资,占该公司股权比例的10%。该股权投资未在账面体现,然而经向上海医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确认,公司实际并不存在该股权投资事宜。经查,上海医林工贸合作公司工商登记现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详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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