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披露内容 |
(1)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河南特车在建项目包括:XX电源车车厢研制保障条件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3180万元,全部为国家支持资金,已完成全部资金支出);XX批生产能力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3261万元,其中:国家支持资金2120万元,已全部完成该部分资金支出;自筹配套资金1141万元,已完成200万元支出,剩余941万元尚未完成支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河南特车必须继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XX批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剩余所需941万元的资金支出,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两个项目的实施,同时还应按相关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2)上述正在实施的两项军工技改项目总计获得国拨资金5300万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两个军工技改项目完成验收后,国拨资金5300万元所形成的军工资产应经审计评估后转增为国有股权,并由航天汽车代表享有。
(3)河南特车拥有军品生产资质、车辆生产资质等无形资产。
(4)截止2017年5月31日,公司所欠社保(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金额合计为24,911,551.18元。评估机构对公司历史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了核对,并对于公司社保金的计算进行了核对,符合劳动法及当地社保缴费比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于所欠各社保金合计24,911,551.18元均予以确认,确系为公司实际应承担的债务。本次评估按核实无误后的金额作为评估值。
另外,由于公司养老保险及失业金拖欠时间较长,有可能会产生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失业保险费滞纳金,但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故本次不纳入评估。
(5)根据河南特车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截止至2017年5月31日,河南特车欠缴养老保险可能的发生利息、欠缴失业保险可能发生的滞纳金未在本次评估中体现,若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截止至2017年5月31日河南特车所欠的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本金在股权交割日前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需按照当地社保机构的要求进行缴纳,则航天汽车可以承担实际需要缴纳费用中的72%,剩余部分由河南特车负责缴纳。
(6)截止至2017年7月31日,河南特车公司在册员工657人,离退休职工411人,共计1068人。在册职工657人中,包括在岗职工354人、各类不在岗职工303人。各类不在岗职工303人中,包括:内部退养人员217人、历史遗留的长期不在岗职工86人。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根据企业提供的信市国用(2005)第206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信市国用(2005)第206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该两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29,674.98平方米,均为住宅划拨。土地上的附属建筑物基本为企业职工家属住宅,且目前均在办理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最终的土地权属将办到职工家属名下,实际该两宗土地使用权已不属于企业资产,故对于该两宗土地使用权本次不纳入评估范围。
(2)截止评估基准日2017年5月31日,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有15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具体明细详见评估明细表。企业承诺上述资产属于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所有。对于因该部分资产权属可能造成的纠纷与评估机构无关。对于上述资产,其面积是企业根据现场测量情况进行申报的,对于企业申报的面积评估人员进行了抽查核实后以企业申报面积进行评估,如未来企业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时其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评估结果应根据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进行调整。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持有的5辆车辆,分别为豫SA3219、豫SA5171、豫SC7711、豫SA9362、豫SA1242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为河南航天车辆厂,系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前身,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另有1辆京QVF973的东风车行驶证上所有人为自然人李亭亭,系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向该自然人租用牌照,根据相关使用协议明确,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
目前由于相关原因导致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豫S05638、豫S06340、豫SK0860、济N50211该4辆车的车辆行驶证。
另外,因年久失修,现已停用,造成豫S05638、豫S06340、豫SK0860、济N50211(已被军方收回牌照)该4辆车目前处于待报废状态。
(4)经评估公司评估人员,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实物一一盘点,现场共盘盈机器设备15台、电子设备16台,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盘亏机器设备中的宝马等离子焊机1台。
截止2017年5月31日,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有15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具体明细详见评估明细表),其中5处位于信阳市北京路187号老厂区内,无账面值、属盘盈实物;经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盘盈房屋建筑物权利人为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故本次纳入评估范围。
(5)企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抵押贷款为2000万元整,根据该笔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171800149-2016年分营(抵)字0009号,有效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0171800149-2016年(分营)字00038号,有效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5日),抵押物为地处信阳市工业城城东办事处牌坊、刘洼村(权证号:信市国用(2014)第70007号),土地面积243758.9平方米,工业地类,终止日期为2063年6月25日。
(6)根据相关起诉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传票显示,原告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迟迟未履行2009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1,499.92元/平方米),争议土地位于信阳市北京路187号(信市国用(2011)第20506号),面积为1511.9平方米,截止评估基准日,该诉讼的二审尚未开庭。本次对该土地使用权评估时不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7)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为45,206,914.81元,账面净值为35,399,602.13元。上述房屋建筑物均由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自行建造,但企业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证。
(8)截止2017年5月31日,公司所欠社保(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金额合计为24,911,551.18元。评估机构对公司历史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了核对,并对于公司社保金的计算进行了核对,符合劳动法及当地社保缴费比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于所欠各社保金合计24,911,551.18元均予以确认,确系为公司实际应承担的债务。本次评估按核实无误后的金额作为评估值。
另外,由于公司养老保险及失业金拖欠时间较长,有可能会产生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失业保险费滞纳金,但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故本次不纳入评估。
(9)专项应付款账面值53,000,000.00元,主要为公司基建技改拨款,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文件(科工计[2016]209号)《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章第二十四条“涉军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形成的军工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国有股权,由明确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享有,暂不具备转换为国有股权条件的,可以计入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并在明确规定的时限内转为国有股权”,以及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确认,上述两项均为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资产项目,由于截止至评估基准日,上述两项目均未完成验收,尚未形成固定资产,尚不具备转为国有股权的条件,故本次评估以核实无误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后续,待两项技改项目完成验收后,上述5300万元国拨资金所形成的固定投资及军工资产应转为国有股权。
至评估报告提出之日,除上述事项外,评估人员在本项目的评估过程中没有发现,且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也没有提供有关可能影响评估结论并需要明确揭示的特别事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