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截止至评估基准日,梅林重庆与四川恩彼蛋白质科技有限公司存在
业务纠纷,涉及金额为 409,252.24 元,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目 前处于跟踪执行中。截止至评估基准日,梅林重庆账面应收四川恩彼蛋 白质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为 320,000.00 元。本次评估在账龄分析的基础 上扣除预计无法收回的金额确认评估值。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梅林重庆与四川恩彼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书》,双方确定四川恩彼欠梅林重庆货款共计 409,252.24 元,约定四川恩彼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前偿还 49,252.24 元,其余欠款自 2016 年8 月底起每月月底偿还梅林重庆 10,000.00 元,偿还全部欠款为止。目 前尚处于跟踪执行中。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2)梅林重庆与张宗元存在合同纠纷,涉及金额为 100,000.00 元,法院已进行判决,目前处于跟踪执行中。截止至评估基准日,梅林重庆账面 应收张宗元金额为 100,000.00 元。本次评估在账龄分析的基础上扣除 预计无法收回的金额确认评估值。具体情况如下: 2013 年 4 月 23 日,梅林重庆与张宗元签订代加工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梅林重庆向张宗元支付了 100,000.00 元押金;2016 年 5 月 10 日, 梅林重庆与张宗元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终止合作后,张宗元未向梅林 重庆退还 100,000.00 元押金。 就此事项,梅林重庆向重庆市大渡口区提起诉讼,要求张宗元退还 100,000.00 元押金及相关利息。截至目前,法院判决书已下达,判决张宗元归还梅林重庆押金 100,000.00 元,并支付相关利息,目前处于 跟踪执行中。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3)截止至报告出具日,梅林重庆与重庆市永辉超市存在业务纠纷,涉及本公司原业务人员,涉及金额共 6,124,859.17 元,目前案件一审已 判 决 。 截 止 至 评 估 基 准 日 , 梅 林 重 庆 账 面 应 收 永 辉 超 市 金 额 为 5,991,281.75 元。预计金额无法收回,本次评估对账面该金额评估为 零。具体说明如下: 庆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是重庆主城区规模最大的一家连锁超市。梅林重 庆和重庆市永辉超市是多年的业务合作伙伴,双方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供 需关系。梅林重庆对重庆永辉超市的供货方式一直有两种:一种方式是 公司直接供货,另一种方式是通过第三方间接供货(第三方均为梅林重 庆的业主,借用梅林重庆的相关资质证明签订三方合同并向永辉超市供 货,梅林重庆开具相关正式发票和提供货款代收代付服务)。2013 年 12 月 1 日,由于经济效益方面的原因,经友好协商,梅林重庆中止了 对重庆市永辉超市的直接供货业务,通过第三方间接供货的业务仍然保留。截至 2014 年年底,梅林重庆账面反映重庆永辉超市欠付梅林重庆货款 共计 6,124,859.17 元(不包含第三方供货),其中:2009 年前的老欠 款为 372,166.85 元,业务员解释为重庆永辉超市以前年度的门店管理 费用,但财务未见到相关票据;2013 年度应返还重庆梅林代垫促销费 用 374,958.77 元,永辉超市已书面认可但未支付;2013 年度门店管理 费用约 50 余万元未冲减,相关票据在业务员手中,已联系业务员要求 其尽快交回公司财务。 直接供货业务中止后,由于所欠货款拖欠时间过长,梅林重庆向重庆市 公安局大渡口分局经侦支队报案并提交了报案材料。但由于梅林重庆缺乏相关直接证据,经侦支队并未立即立案。截至目前,在经侦支队的全 面介入和积极调查下,梅林重庆已了解了大致情况,负责重庆永辉超市 的业务员也书面交待了案情的起始情况。大致情况为:该业务员在 2009—2011 年重庆永辉超市开展直采业务期间利用单独负责重庆永辉 超市业务的机会和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分多次将货款截留挪用, 目前已经承认挪用的金额为 485 万元左右。另外,2013 年末至 2014 年 初,该业务员先后两次向梅林重庆总经理王晓阳行贿 9 万元。2014 年 5 月 20 日,该业务员归还了现金人民币 10 万元,对于余下的欠款,该 业务员表示将尽快追回并归还。 梅林重庆就该事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开庭审理,截至目前一审 判决书已下达。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4) 截止至报告出具日,梅林重庆原业务经理张周卫涉嫌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利益,涉及金额共计 1,129,342.50 元,同时涉及梅林重庆 4 家客户。梅林重庆已上报公安机关,目前案件处于立案侦查中。本次评估在 账龄分析的基础上扣除预计无法收回的金额确认评估值。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5)截止至报告出具日,梅林重庆与杨再亮存在合同纠纷,涉及金额为19,207.00 元,同时涉及到第三人重庆市启蒙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同时 涉及到第三人重庆市启蒙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一审已驳回原告杨再亮诉 讼请求,二审尚未开庭。本次评估值中未考虑其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10 月初,杨再亮经重庆市启蒙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介绍,承担梅林重庆部分送货上门服务,约定运费结账为每月 25 日。2015 年 11 月初,杨再亮向梅林重庆要求结算 10 月份运费,梅林重庆以损耗超标为由,拒绝向其支付 10 月份运费 5,200.00 元;2016 年初,杨再亮向梅 林重庆要求结算 11 月份、12 月份运费,梅林重庆以价格差价和损耗为 由,扣除运费 14,007.00 元运费。 后杨再亮就该事项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梅林重庆支付上述两项运费共计 19,207.00 元,并支付因拖欠费用而形成的利息。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应诉,案件立项,案件编号为(2016)渝 0104 民初 3201 号,一审已驳回 原告杨再亮诉讼请求,二审尚未开庭。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6)截至评估基准日,梅林重庆有 2,814.74 ㎡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权 证。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7)经上海梅林正广和重庆食品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上海梅林正广和重庆食品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重庆梅林今普食品有限公司和重庆今普畜牧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进入停产歇 业、转型重整状态。企业转型重整后,上海梅林正广和重庆食品有限公 司不再从事生猪养殖、屠宰、分割、精深加工、营销配送及连锁专卖等 相关业务,账上设备均变现处置。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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