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上海央企采集

上海成锦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畅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两笔债权

时间:2017-09-05 00:00:00  来源:  作者:
上海成锦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畅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两笔债权
项目编号 Z317SH10G0076 挂牌价格 2662.474703(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9-05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9-18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建材工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成锦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畅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两笔债权
成立时间 2004-08-24
注册资本 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未知
组织机构代码 -
职工人数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
核准(备案)日期 2017-08-31
评估基准日 2017-04-30
律师事务所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业务无法提供 业务无法提供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383.2475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2013年2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下称中信银行)向上海成锦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开立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156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8月,由周文文、叶小花、上海宁景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上海嘉宁仓储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1321号1幢、2幢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中信银行扣除保证金后发生银票垫款。该笔贷款到期后发生逾期。 2013年2月,中信银行向上海畅起实业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2月,由谢瑞斌、周海玲、上海宁景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上海嘉宁仓储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1321号1幢、2幢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该笔贷款到期后发生逾期。 上述贷款到期后均未按约还款,中信银行遂诉至法院。法院对上述债权分别出具了(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1722号及(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1723号民事调解书,中信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尚未通过执行程序获偿。 目前上述债权已经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授权委托,现中信银行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处置上海成锦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畅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法院退还中信银行的诉讼费用),转让底价合计为人民币2662.474703万元:其中上海成锦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302.474703万元,上海畅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360万元。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其他信息
1、上述债权对应的抵押物涉及租赁等情况,处置抵押物涉及清场等事项;
2、上述债权对应的抵押物上另有他案抵押和查封;
3、本次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上贷款本金和部分利息,不包括法院退还中信银行的诉讼费用。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399号24、25楼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98万元到受托转让方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受托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竞价,确定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即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即转为立约保证金,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4.4、	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至受托转让方指定账户:
户    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0010126501000001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法律文件及该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受让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执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接亲属关系的人员;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金融产权交易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汪佳蕾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受托机构联系人 杜志铭
受托机构电话 62657272*14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