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
1、截至评估基准日,「昆山康佳」应收韩国大宇显示公司货款人民币12,926,144.55元(折合美元187.35万元),根据「昆山康佳」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2014年「昆山康佳」与韩国大宇显示公司签订的10万套整机销售合同,分别于2014年9月至11月发货9.95台液晶电视成品出口,韩国大宇显示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支付货款。针对上述交易,「昆山康佳」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了出口商品信用保险合同,因韩国大宇显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昆山康佳」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12月向「昆山康佳」支付赔偿款1,030.20万美元。货款余额187.35万美元,「昆山康佳」判断该笔货款余额已无法收回,对该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对该笔应收账款按审计后的账面净额保留。
2、截至评估基准日,「昆山康佳」应收MOTOM ELECTRONICS GROUP SPA(以下简称“MEG”)货款人民币5,901,513.37元(折合美元855,378.57元),根据「昆山康佳」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2013年2月4日,「昆山康佳」与意大利MOTOM ELECTRONICS GROUP SPA(以下简称“MEG”)签署了一份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以下简称“PO”)。PO约定付款方式为90天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129.744万美金。“MEG”在2月26日开立了以「昆山康佳」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因交期和相关条款问题,经双方协商之后3月11日、5月13日“MEG”相继开立了两份信用证修改件。随后「昆山康佳」委托宁波联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联合”)订舱,“宁波联合”于2013年5月5日、14日与19日签发了以亨来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来航业”)为承运人的提单,(编号为NGB1305005\GNB1305016\NGB1305034)。集装箱交接条件为CY TO CY的整箱交接。后经查证,货到意大利目的港后,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已空箱返回船运公司,而全套正本提单尚在「昆山康佳」,“宁波联合”和“亨来航业”无单放货的行为违反了《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昆山康佳」有权要求亨来航业有限公司返还货物。货物总金额共计1,214,780.04美元,折合人民币7,507,340.65元。“MEG”收到货物未向「昆山康佳」足额支付货款,欠款金额达1,100,000.00美元。
「昆山康佳」于2013年8月15日委托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亨来航业”和“宁波联合”连带赔偿「昆山康佳」1,099,423.52美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2014年5月26日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亨来航业”赔偿「昆山康佳」货款损失1,099,423.52美元及利息,“宁波联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亨来航业”和宁波联合共同承担。2014年6月,“宁波联合”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2014年11月24日二审开庭审理,二审中「昆山康佳」表示,截至到2015年5月31日,已经收到境外收货人10万欧元的款项,并在向“宁波联合”与“亨来航业”主张的货款中扣除。「昆山康佳」表示愿意以一审判决的金额1,099,423.52美元为基础,对10万欧元按照二审判决之日的银行汇率予以折算,并放弃利息部分的主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进行了判决:判决亨来航业有限公司(ECONOLINES LIMITED)赔偿「昆山康佳」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损失990,253.50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7月16日同期欧元兑美元中间价汇率折算)及诉讼费用,“宁波联合”承担连带责任。执行阶段,「昆山康佳」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强制执行“宁波联合”的执行款59.22万人民币、1.7475万美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昆山康佳」应收债权为855,378.57美元,折合人民币应收账款账面价值5,901,513.37元,「昆山康佳」判断该款项难以收回,对该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对该笔应收账款按审计后的账面净额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