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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康佳电子有限公司51%股权

时间:2017-08-23 00:00:00  来源:  作者:
昆山康佳电子有限公司51%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SH1000230 挂牌价格 22440.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8-23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9-19
标的所在地区 江苏 苏州市 标的所属行业 电子工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昆山康佳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 常东
成立时间 2008-09-12
注册资本 35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大型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3680532755L
经营范围 从事研究、开发、设计、生产液晶模组、平板显示器、新型显示器、平板电视、数字电视、模具及上述产品有关的元器件、包装材料,进行相关的软件开发、咨询、技术支持,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并从事上述产品及有关元器件、包装材料的仓储服务及管理、代购代销和委托寄售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697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227350.716910
营业利润(万元) -672.871796 净利润(万元) 126.160807
资产总计(万元) 64685.738341 负债总计(万元) 33358.658120
所有者权益(万元) 31327.080221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06-30 营业收入(万元) 95090.555631
营业利润(万元) -607.755437 净利润(万元) 3156.221831
资产总计(万元) 63625.945925 负债总计(万元) 29142.643873
所有者权益(万元) 34483.302052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华侨城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7-08-02
评估基准日 2017-03-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所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40224.470000 40239.850000
固定资产 22550.700000 28866.320000
无形资产 4772.990000 6366.140000
资产总计 67661.450000 75585.600000
流动负债 31382.370000 31382.370000
长期负债 1581.180000 237.180000
负债总计 32963.550000 31619.550000
净资产 34697.900000 43966.05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2422.6855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
1、截至评估基准日,「昆山康佳」应收韩国大宇显示公司货款人民币12,926,144.55元(折合美元187.35万元),根据「昆山康佳」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2014年「昆山康佳」与韩国大宇显示公司签订的10万套整机销售合同,分别于2014年9月至11月发货9.95台液晶电视成品出口,韩国大宇显示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支付货款。针对上述交易,「昆山康佳」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了出口商品信用保险合同,因韩国大宇显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昆山康佳」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12月向「昆山康佳」支付赔偿款1,030.20万美元。货款余额187.35万美元,「昆山康佳」判断该笔货款余额已无法收回,对该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对该笔应收账款按审计后的账面净额保留。
2、截至评估基准日,「昆山康佳」应收MOTOM ELECTRONICS GROUP SPA(以下简称“MEG”)货款人民币5,901,513.37元(折合美元855,378.57元),根据「昆山康佳」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2013年2月4日,「昆山康佳」与意大利MOTOM ELECTRONICS GROUP SPA(以下简称“MEG”)签署了一份购货订单Purchase Order(以下简称“PO”)。PO约定付款方式为90天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129.744万美金。“MEG”在2月26日开立了以「昆山康佳」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因交期和相关条款问题,经双方协商之后3月11日、5月13日“MEG”相继开立了两份信用证修改件。随后「昆山康佳」委托宁波联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联合”)订舱,“宁波联合”于2013年5月5日、14日与19日签发了以亨来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来航业”)为承运人的提单,(编号为NGB1305005\GNB1305016\NGB1305034)。集装箱交接条件为CY TO CY的整箱交接。后经查证,货到意大利目的港后,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已空箱返回船运公司,而全套正本提单尚在「昆山康佳」,“宁波联合”和“亨来航业”无单放货的行为违反了《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昆山康佳」有权要求亨来航业有限公司返还货物。货物总金额共计1,214,780.04美元,折合人民币7,507,340.65元。“MEG”收到货物未向「昆山康佳」足额支付货款,欠款金额达1,100,000.00美元。
「昆山康佳」于2013年8月15日委托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亨来航业”和“宁波联合”连带赔偿「昆山康佳」1,099,423.52美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2014年5月26日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亨来航业”赔偿「昆山康佳」货款损失1,099,423.52美元及利息,“宁波联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亨来航业”和宁波联合共同承担。2014年6月,“宁波联合”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2014年11月24日二审开庭审理,二审中「昆山康佳」表示,截至到2015年5月31日,已经收到境外收货人10万欧元的款项,并在向“宁波联合”与“亨来航业”主张的货款中扣除。「昆山康佳」表示愿意以一审判决的金额1,099,423.52美元为基础,对10万欧元按照二审判决之日的银行汇率予以折算,并放弃利息部分的主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进行了判决:判决亨来航业有限公司(ECONOLINES LIMITED)赔偿「昆山康佳」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损失990,253.50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7月16日同期欧元兑美元中间价汇率折算)及诉讼费用,“宁波联合”承担连带责任。执行阶段,「昆山康佳」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强制执行“宁波联合”的执行款59.22万人民币、1.7475万美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昆山康佳」应收债权为855,378.57美元,折合人民币应收账款账面价值5,901,513.37元,「昆山康佳」判断该款项难以收回,对该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对该笔应收账款按审计后的账面净额保留。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5-24层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1.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华侨城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华侨城集团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732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将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外自然人或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牌。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6732.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一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王少将
联系电话 010-51915379、1850006204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王丹
受托机构电话 1867678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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