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东恒海鑫对恒海国际花园已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房地产销售收入已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根据苏州利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恒海国际花园一期、二期、3-2期项目企业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苏利鉴字[2016]第D1002号),东恒海鑫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0.00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2,282,075.91元,应退回土地增值税税额22,282,075.91元。东恒海鑫于2016年1月依据清算鉴证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及申请退税。截止评估人员现场工作日,东恒海鑫尚未收到土地增值税的退税款。由于被评估企业对税务机关未来土地增值税的退税时间及实际退还税额均难于预计,故本次评估结论也未考虑被评估企业可能存在的因上述土地增值税退税产生的或有收益。
(2)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东恒海鑫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抵押贷款阶段性信用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日止。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为商品房购房人提供该类信用担保的担保贷款额为118,471,100.00元,保证金18,960,307.12元。
(3)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截止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日,东恒海鑫待开发的“恒海国际花园”住宅项目,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次评估假设上述相关许可证依据企业项目开发方案按企业预计的开发时间顺利取得,企业能够按照预计的开发计划实施房地产开发及实现房产销售。如上述情况发生变化,评估结果可能也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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