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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8529%股权

时间:2017-08-14 00:00:00  来源:  作者:
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8529%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7SH1000268 挂牌价格 824.993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8-14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9-08
标的所在地区 浙江 宁波市 标的所属行业 电子工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宁波市北仑明州西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 李霖
成立时间 2005-08-05
注册资本 786.2122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范围 电子保护装置、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的研发、生产;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2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Signatronic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24.7058%
2 江海投资有限公司 18.5294%
3 戴刘韵 18.5294%
4 珠海招商银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8235%
5 贺行平 5.8824%
6 宁波嘉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8824%
7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4.8529%
8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4118%
9 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4118%
10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059%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3580.960000
营业利润(万元) 668.730000 净利润(万元) 611.700000
资产总计(万元) 6643.650000 负债总计(万元) 201.53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6442.120000 审计机构 立信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05-31 营业收入(万元) 1339.640000
营业利润(万元) 113.050000 净利润(万元) 109.790000
资产总计(万元) 6754.450000 负债总计(万元) 202.53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6551.920000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申能(集团) 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7-08-03
评估基准日 2016-12-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立信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董事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3763.520000 0.000000
固定资产 2097.620000 0.000000
无形资产 526.160000 0.000000
其它资产 57.790000 0.000000
资产总计 6643.650000 业务无法提供
流动负债 201.530000 0.000000
负债总计 201.530000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6442.120000 17000.00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824.9930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无。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或有事项
美国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诉被评估单位专利侵权案
(1)美国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传感电子、原告”)于2009年12月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佛山市顺德区弘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鼎电子”)及被评估单位,案由为专利侵权,传感电子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弘鼎电子)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拥有的中国第ZL97197519.1号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请求判决第二被告(被评估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拥有的中国第ZL97197519.1号专利权的侵权产品;3、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在传感电子的《民事起诉书》中,传感电子指控被评估单位制造的防盗标签K3和T3系列产品侵犯了ZL97197519.1号专利权中的如下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4、独立权利要求9、独立权利要求14、独立权利要求20、独立权利要求25。后因权利要求中的1、4、9、14、20、25被部分宣告无效,传感电子明确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权利要求5、8、19、27、28。
针对传感电子的诉讼,被评估单位于2010年4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传感电子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了第181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ZL97197519.1号发明专利权要求中的1-4、6、7、9-12、14-18、20-26、29、30、34、35、37-42、44、46、47无效,在权利要求5、8、13、19、27、28、31-33、36、43、45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被评估单位T3/K3的技术特性不会落入继续有效的12个权利要求中。
传感电子不服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181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了(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11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1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传感电子不服上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3)高行终字第96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传感电子不服上述终审结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
2017年1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基于传感电子修改为T3/K3标签对权利要求5,8,19,27,28的侵权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文书号为(2010)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1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弘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97197519.1发明专利的产品;二、被告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97197519.1发明专利的产品;三、被告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四、驳回原告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评估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年3月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在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在最后一次开庭后十八个月的时间内,未按其承诺对申请进行回应而迳行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上诉人本应享有的程序利益,同时使得涉及本案的重大事实无法查清,而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显然无法公平公正。(二)作为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依据的两份鉴定报告均存在鉴定机构选定的检测机构无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检测过程中存在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不当的问题,依法不应予以采信。上诉人在此请求二审法院针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重新鉴定。(三)根据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的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后来被无效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侵权”的证据《宁波讯强标签的评估报告》,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忽视了上诉方一再强调的发明人“Copeland”的实验结果图12(a)可以证明T3/K3不侵权的重要证据。没有将Copeland做的上述报告作为被上诉方自己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列出。一审判决也没有就上诉方要求法院采用该证据作为上诉人不构成侵权的证据进行回应。(四)退一步讲,即使按照两份鉴定报告中不准确的检测数据作为侵权判定的依据,也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恰恰相反,这些数据证明了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换句话说,一审法院基于该两份鉴定报告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存在逻辑错误。(五)在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六)涉案专利目前剩下的全部权利要求都存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依法应予全部无效,上诉人已就涉案专利提起再次无效,鉴于本案事关重大,为慎重起见,上诉人请求法院在该次无效决定结果作出后再做出最终的判决。被评估单位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1号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3.依法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同时,基于第一次已生效的无效决定所确认该专利的第一和第三实施例存在数据矛盾而公开不充分的判决,被评估单位继续发现仅存的第二实施例也同样存在数据矛盾而公开不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已于2017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将该涉案专利剩余的12个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的申请。专利复审委已在2017年4月5日立案,案件号4W105636。
2017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传感电子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961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提出的再审要求做出(2016)最高法行再19号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部分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81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有关权利要求5、8、13、19、27、28、32、36、43和45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维持所述权利要求有效的认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所述权利要求是否符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111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961号行政判决。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ZL97197519.1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47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认定,分为以下三种方式分别处理:第一,权利要求1-4、6、7、9-12、14-18、20-26、29、30、34、35、37-42、44、46-47无效。第二,权利要求31,33有效。第三,权利要求5、8、13、19、27、28、32、36、43、45,被诉决定认定所述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维持所述权利要求有效的认定错误,对被诉决定中该部分认定应予部分撤销,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所述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另行做出审查决定。
关于不“一并撤销”而是“部分撤销”的原因,最高院判决书87页指出:
“综上,本案可区分不同权利要求以及不同的法律规定,对被诉决定中的相关认定分别审理并作出认定,部分撤销被诉决定中认定错误的部分。由此可以避免不加区分地一并撤销被诉决定,使得已经由被诉决定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又回复为有效状态,对既已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造成损害。由此也可避免不必要地增加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时的行政成本,避免循环诉讼。”
对于权利要求5、8、13、19、27、28、32、36、43、45,最高院判决书第83-86页有如下认定:
“2.关于被诉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5、8、13、19、27、28、31、32、33、36、43和45(以下统称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
首先,关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可主要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对被诉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理,但并不以此为限。人民法院发现被诉决定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一并审查。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于权利要求5、8、13、19、27、28、31、32、33、36、43和45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继续有效。虽然讯强公司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传感电子公司在起诉时也没有对被诉决定中维持上述权利要求有效的认定提出异议,但本院在对前述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审理过程中,发现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中的大部分权利要求同样存在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情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认为,如果对被诉决定中有关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的错误认定部分不予纠正,则被错误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会使得专利权人仍然享有排他权,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应有的限制。而且,参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有关无效宣告请求“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相关规定,其他人今后针对被错误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以同样的理由再行主张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基于本案被诉决定而“不予受理或者审理”。综上,为了监督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避免错误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对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一并进行审理,并分别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权利要求5、8、13、19、27、28、36、43和45。所述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制作偏磁元件、磁致伸缩元件的具体材料,而是以偏磁元件或者标识器具有的某种或某几种特性及其参数范围来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与前述权利要求1-4、6、7、9-12、14-18、20-26、29、30、37-42、44、46-47相同的理由,本院认为权利要求5、8、13、19、27、28、36、43和45同样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被诉决定错误认定所述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继而错误维持所述权利要求有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其次,关于权利要求31、33、……在权利要求30的基础上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偏磁元件由SB1材料形成”,以及“磁致伸缩元件由2628CoA材料形成”,……被诉决定维持权利要求31、33有效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复次,关于权利要求32,……被诉决定未能对权利要求32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具体分析,简单地以“其从属权利要求32……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错误维持权利要求32有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被评估单位的所有声磁标签没有采用SB1和2628CoA材料,不会落入仅存的权利要求31、33的保护范围。
其他信息
本次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楼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4.8529%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8529%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47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境内企业。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47.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股权交易二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朱寅博
联系电话 62657272-12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李营
受托机构电话 021-6329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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