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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安定镇利达服装厂等136户债权资产包

时间:2017-08-11 00:00:00  来源:  作者:
北京地区安定镇利达服装厂等136户债权资产包
项目编号 Z317SH1000016 挂牌价格 900.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8-11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9-21
标的所在地区 北京 标的所属行业 其他工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北京地区136户企业
成立时间 2002-09-10
注册资本 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其它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企业
经营规模 未知
组织机构代码
职工人数 10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
核准(备案)机构 -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基准日 -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截至2015年3月25日,标的资产共涉及债权136项,债权总额约33796.5997万元,其中本金合计约12571.9354万元,利息约21224.6643万元;
2、因标的资产中各项债权中涉及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款项的计算基准时间不统一,且历时较长,违约金、利息等级的计算需大量人力进行计算整理,转让方尚未开展此项工作,故对标的资产单项亦或多项均以账面本金进行计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各项资产均历时多年,违约金及利息等均数额巨大,投资人亦应做为重点进行考察分析;   
3、标的资产中已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项目共计66个,占全部标的资产项目总和的49%,本金合计为107,012,048.42元,占标的资产本金总额的85%;
4、因标的资产中债务人或担保人大部分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具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其他义务人未合法进行清算,亦或债务人或担保人被注销,而办理注销过程中未依法通知标的资产的债权人,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非法注销的可能性,之前因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在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非法注销后,执行法院会以债务人下落不明及债权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为由裁定对原判决终止或中止执行,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颁布,对于原应承担清算责任或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的确定给此类资产的追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5、该资产包债权明细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截至2015年3月25 日,标的资产共涉及债权136项,债权总额约33796.5997万元,其中本金合计约12571.9354万元,利息约21224.6643万元。债权项下债权债务人与担保人主要位于北京地区的大兴区、朝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通苑等地。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其他信息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23室
经济类型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债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递交受让材料的同时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债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债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为履约保证金。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原额原路返还;

3.本次债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当在《债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扣除已交纳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与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③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④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交易合同》、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已被充分告知并了解挂牌标的的实际状况,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揭示的所有风险,愿意接受挂牌标的所有瑕疵(包括潜在瑕疵),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和瑕疵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且若项目成交,转让方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代为缴付(收费比例详见债权转让服务合同)。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六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周淑燕
联系电话 010-5191883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受托机构联系人 周淑燕
受托机构电话 010-5191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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