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金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人民币911,493,839.67元债权 |
时间:2017-08-03 00:00:00 来源: 作者: |
无锡金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人民币911,493,839.67元债权
项目编号 |
G32017SH1000175 |
挂牌价格 |
98669.3839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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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日期 |
2017-08-03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7-08-30 |
标的所在地区 |
江苏 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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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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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金丰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10楼 |
法定代表人 |
唐亮 |
成立时间 |
2010-06-29 |
注册资本 |
120000.00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范围 |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6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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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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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金丰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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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
年度审计 报告
|
年度 |
2016 |
营业收入(万元) |
30387.814283
|
营业利润(万元) |
3301.488155
|
净利润(万元) |
3315.274827
|
资产总计(万元) |
55837.274969
|
负债总计(万元) |
185447.926446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29610.651477
|
审计机构 |
上海文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年度 |
2015 |
营业收入(万元) |
25211.726600
|
营业利润(万元) |
-117431.420005
|
净利润(万元) |
-117390.293502
|
资产总计(万元) |
67262.205434
|
负债总计(万元) |
200188.131738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32925.926304
|
审计机构 |
上海文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企业财务 报告
|
报表日期 |
2017-06-30 |
营业收入(万元) |
1328.476190
|
营业利润(万元) |
-154.947420
|
净利润(万元) |
-160.042418
|
资产总计(万元) |
52538.472031
|
负债总计(万元) |
92309.165926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39770.693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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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上海沪港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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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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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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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上海文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流动资产 |
53543.994302
|
98979.168177
|
固定资产 |
1.341559
|
3.806450
|
资产总计 |
53545.335861
|
98982.974627
|
流动负债 |
93575.474290
|
91463.906287
|
负债总计 |
93575.474290
|
91463.906287
|
净资产 |
-40030.138429
|
7519.06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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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519.06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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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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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无锡金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人民币911,493,839.67元债权对应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986,693,839.67元。其中,无锡金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75,200,000.00元;债权对应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911,493,839.67元。
2、本项目与无锡灵山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人民币594,928,373.05元债权项目捆绑挂牌转让;若产生竞价,则通过网络报价(多次报价)方式竞价,竞价底价为2宗项目各自挂牌金额之和,竞价溢价部分按2宗项目各自挂牌金额占竞价底价的比重同比例分配,以此确定本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本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对于挂牌底价的增值部分属于本项目股权部分的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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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欠上海金丰投资有限公司债务共计人民币911,493,839.67元。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持续加大,不仅出台调控措施的城市个数增多,调控在一些城市的力度也在加码。无锡市在2016年10月2日发布的《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基础上近日又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从5月20日24时起,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二手住房,同时,购买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两年内不可转让。本次评估考虑限购、限价、限贷,甚至限离、限卖等行政手段因素,对后5年的房价及营业收入预测不乐观。如果无锡市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发生改变,本次评估结论不成立。
(2)无锡金丰公司由于国家相继出台调控政策,无锡房地产市场逐步由热转冷,迫于市场原因,A地块处于暂缓施工状态。无锡金丰公司原签订的17份建安合同未继续履行。截止评估基准日,尚未涉诉,也未见签立“谅解备忘录”。其可能产生的风险此次评估未予考虑,相应可能产生的或有负债也未予计提。
(3)渔港路“观湖铂庭”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的平均容积率为1.4,但按目前上报的扩初方案测算,平均容积率为1.13。本次评估“观湖铂庭”项目A块、C块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时按扩初方案测算完工产品价值,平均容积率为1.13。
(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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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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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金丰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4楼西半部2区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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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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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款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其余款项应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产权标的全部款项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
是 |
具体为: |
受让方须同意《无锡金丰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员工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
是 |
具体为: |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9600.81519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第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第三、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意向受让方在对本项目表达意向的同时,需提交“无锡灵山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人民币594,928,373.05元债权”项目的受让申请,并针对上述2宗项目分别缴纳保证金,同时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并接受上述2宗项目的转让公告的所有内容。如受让方对无锡灵山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人民币594,928,373.05元债权转让项目违约,则视作受让方对本项目的违约。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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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举牌申请的同时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接收联合体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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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9600.815190(万元) |
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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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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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4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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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股权交易一部 |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
万雅宁(股权一部) |
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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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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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联系人 |
黄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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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电话 |
156019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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