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中的特殊事项中提到:
1、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开发的项目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企业对已完成销售的“海尚墅林苑”一期、二期计提了应交土地增值税并经审计确认,本次评估对该部分按账面值确认,同时对存量房产应交土地增值税进行了估算。但需要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企业实际应缴纳税款应以税务部门核定的汇算清缴金额为准,若未来实际清缴税款与计提数存在差异,相应调整本次评估结论。
2、被评估单位其他应收款有与股东上海巨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往来款48,832,634.00元,评估人员已发函询证,但截至报告出具日尚未收到回函。由于该笔款项为与股东往来,故本次评估按账面值确认。
3、被评估单位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浙江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8,738,170.00元;其他应付款中-应付单国洋代偿款18,738,170.00元,该两笔款项系由于2014年7月单国洋就与浙江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高立”)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被评估单位及浙江高立要求双方共同支付债权转让款。目前,该案已判决。根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133号)及《执行通知书》((2016)沪120执3579号),被评估单位其他应收款中计提应收浙江高立代偿款18,738,170.00元,其他应付款中计提应付单国洋代偿款18,738,170.00元并经审计确认。其中:对于其他应收款—浙江高立代偿款18,738,170.00元,被评估单位难以预计可向浙江高立追回代偿款的具体金额,考虑到存在一定的催讨损失故对其按20%计提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金额为3,747,634.00元并经审计确认,对该款项按扣除坏账金额后的账面净值确认评估值;对其他应付款按账面值确认。若期后实际代偿金额发生变化,应相应调整评估值。
4、被评估单位开发产品中19套商铺(面积1,640.66平方米)受上述诉讼影响已被法院查封。目前,该19套商铺处于司法拍卖程序中,其拍卖底价为3763万元。具体拍卖成交价格尚无法确定,其最后成交价格也难以预计。本次评估未考虑拍卖价格对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影响。
5、被评估单位开发产品中海泉路555弄6号1801室房屋,由于被评估单位未付工程款,实际已被供应商占用,本次评估纳入评估范围。
6、被评估单位办公场所—海泉路555弄“海尚墅林苑”4号楼底楼由上海居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偿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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