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青土管合字1997第26号)记载,委估地块规划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60,278㎡,建筑容积率小于等于3.5。据此容积率规定,同时,根据地下建筑物部分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普遍做法,理论上酒店地上部分面积应小于等于39,666.55㎡。根据企业提高的资料,酒店建筑物地下部分面积为13,452.62㎡,地上部分面积为40,297.79㎡,合计53,750.41㎡,实际容积率为3.6,超出设定容积率规定的地上面积为631.24㎡。鉴于酒店一期营业用房部分已取得青岛市不动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青房地权市字第390777号),因此本次评估按照房地产权证的证载面积为准。
2、根据企业提供的二期辅助用房规划许可证显示,二期辅助用房地上面积为10,952.11㎡。由于一期产证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划容积率,且企业未能提供二期建筑面积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文件。因此本项评估经综合分析,假设二期建筑面积系全部超出原有规划容积率部分,在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不考虑此部分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3、委估建筑物建成于1997年6月,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了19年;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甲方无偿取得,即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出让年限至2044年6月17日届满,故本次评估建筑物使用年限取值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4、该公司与股东新加坡林甲岩国际投资私人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起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以2013年11月12日该公司与渣打银行青岛分行签订《贷款协议》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50%计算的利息作为林甲岩借款利息。四份借款协议共计借款本金2,190.00万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实际借款1,994.75万元。计提相应利息20.54万元。借款本金均由上海沪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汇入。
5、该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与渣打银行青岛分行签订了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借款RMB89,500,000.00元,美元借款USD9,000,000.00的双币种贷款协议,贷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5日。人民币借款利率为该人民币借款提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基准利率110%,美元借款利率为由贷款行决定的年利率,等同于利差(2.1%)和该利息期内适用的贷款行的融资成本(即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之和。此笔双币种借款以产权证号码为青岛地权市字第390777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坐落于中国青岛市香港中路28号),并以现在所拥有及将来可能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已归还美元借款25万美元以及人民币借款350万元。
6、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按营业收入的1%和客房收入的3%计提并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和旅馆增容费。同时据青地税发(2009)15号及青财综(2010)24号通知明确,发展旅游事业费及旅馆增容费已分别自2009年1月1日与2010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截止2015年3月31日止,该公司应计提的该等费用累计分别为人民币6,246,314.58元(2014年:人民币6,246,314.58元)和人民币15,146,773.67元(2014年:人民币15,146,773.67元)。然而,该公司正与青岛市其他旅游企业一起同青岛市政府商谈免除该等费用。该公司董事会认为收取该等费用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在以前年度和本年度均没有于会计报表中预提相关的费用。本次评估亦未考虑该等费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详见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