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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区67户债权资产包

时间:2017-07-03 00:00:00  来源:  作者:
山西地区67户债权资产包
项目编号 Z317SH10G0075 挂牌价格 16961.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7-03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7-28
标的所在地区 山西 山西 标的所属行业 其他工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山西地区67户债权资产包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债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债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债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经纪会员造成损失的,以本项目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设定保证金的项目适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或给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山西地区67户企业
成立时间 2009-03-01
注册资本 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其它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企业
经营规模 未知
组织机构代码 -
职工人数 10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6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审计机构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03-31 营业收入(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营业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利润(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负债总计(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所有者权益(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
核准(备案)机构 -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基准日 -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资产总计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截至2017年5月31日(转让基准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本息参考金额约162965.63万元,其中本金参考金额约124260.36万元,利息参考金额约38705.27万元(部分利息金额截止日为2009年3月31日)。
2、该资产包债权明细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标的债权项目总计67项,涉及本息参考金额约162965.63万元,其中本金参考金额约124260.36万元,利息参考金额约38705.27万元(部分利息金额截止日为2009年3月31日)。债权项下债权债务人与担保人分别位于山西太原、忻州、运城、晋城、阳泉等地。债权项下可执行资产主要有酒店、土地使用权、大型超市、钢铁生产设备、煤矿股权、办公楼、商铺等。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其他信息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可能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6、标的债权存在《山西地区67户债权资产包意向受让方声明和承诺》、《债权转让合同》(债转ZYTSX2017001)中所述相关风险及瑕疵说明内容。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银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西单北大街110号西单汇大厦8层8F-801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债转ZYTSX2017001)。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88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债权交易合同》(债转ZYTSX2017001)签订生效之日起转为履约保证金;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债权交易合同》(债转ZYTSX2017001)签订生效之日起转为履约保证金。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当在《债权交易合同》(债转ZYTSX2017001)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扣除已交纳的5088万元履约保证金)与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竞买人递交受让材料缴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③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④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债转ZYTSX2017001)、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债权转让项目所涉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项目《债权转让合同》(债转ZYTSX2017001)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须同意《债权转让合同》(债转ZYTSX2017001)的内容,并递交经签章的《山西地区67户债权资产包意向受让方声明和承诺》(见附件),《债权转让合同》(债转ZYTSX2017001)与《山西地区67户债权资产包意向受让方声明和承诺》内容不得修改。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5088.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六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叶可可
联系电话 010-51918745
传真 021-6341033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受托机构联系人 徐加明
受托机构电话 010-5191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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