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被评估企业房屋建筑物(包括土地使用权)除办公楼第五层及200平方米厂房自用外,其余已整体出租,租赁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为装修免租期。其房屋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期限为199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5日止,合计使用期限为30年。考虑土地与房屋的经济使用年限不同,土地到期后房屋仍能继续使用,随着近期各地出现土地到期续期事件的影响,故本次评估在土地使用权到期时考虑了房屋建筑物残值。
2)被评估企业委估的机器设备与电子设备部分已报废,部分已闲置;同时起重机闲置未经年检,对于报废与闲置设备按可回收金额评估。
3)委估的存货产成品为呆滞产品,状态为完好,清查时产成品盘亏1台电机;在产品为报废状态,上述存货形成时间均在3年以上;对于盘亏的产成品按实际盘点数量确认评估数量,对于呆滞与报废存货按可回收金额评估。
4)长期股权投资单位—上海华孚润滑油品有限公司由于投资时间较长,本次清查未获取任何资料。经向上海东浩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提出,需查询被投资单位的工商资料,工商局相关人员提出查询人员无上海华孚润滑油品有限公司的授权,无法查询,故无果。我们了解的情况,被评估单位已停产多年,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此后大股东变更,相关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变更,已无法获取进一步的公司信息。我们通过查询工商总局关于被投资单位的登记情况,该单位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据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介绍,上海华孚润滑油品有限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此后也再无人管理此事,经审计确认,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故我们评估时判断为收回成本的可能性很小,评估为零。
5)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南京东浩胶粉有限公司拥有的的房屋建筑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为被评估企业借款设定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物的房屋建筑物权证号:溧房权证变字第2054505号(该房屋于2016年3月已拆除)、第2054506号、第2054507号(该房屋于2016年3月已拆除)、第2054508号(该房屋于2016年3月已拆除)、第2054509号、第2054510号、第2054511号、第2054512号、第2054513号、第2054514号、第2054515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宁溧国用(2003)字第347号与宁溧国用(2002)字第482号。抵押权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设定的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30日,与此同时,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还有自然人华健与王秀华两人。2014年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将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此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又将该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吴强,即吴强变更为该笔债权的申请执行人。至评估基准日,未归还的短期借款本金余额为2,990,486.97元,由此承担的利息与迟延付款的罚息分别为2,384,262.47元与2,551,835.21元。至评估基准日抵押事项仍未解除。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6)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南京东浩胶粉有限公司:委估房屋建筑物中,至评估基准日有3幢已被拆除,拆除房屋为“溧房权证变字第2054505号”建筑面积为268.23平方米,“溧房权证变字第2054507号”建筑面积1568.75平方米,“溧房权证变字第2054508号”建筑面积360.18平方米,合计拆除建筑面积2197.16平方米。本次评估对拆除房屋评估为零。
7)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南京东浩胶粉有限公司:委估土地使用权证“宁溧国用(2003)字第347号”,权证中登记面积为12,572.36平方米,根据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地籍管理所于2016年3月31日查询的土地查询结果状况表中宗地面积为12523平方米,比权证登记面积少49.36平方米,本次评估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登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为“综合用地”,根据查询的资料,南京市溧水区对土地基准地价仅按三种类别分类,即工业、住宅与商业,无综合用地的分类项;经查询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档案,被评估企业取得该地块时申请用途是为生产配套的扩建办公、职工生活用房所需,同时查询土地出让合同中列示的土地出让单价是按工业用地的出让单价交纳土地出让金,故该土地用途实际为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证“宁溧国用(2003)字第482号” ,权证中登记面积为3,581.44平方米,根据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地籍管理所于2016年3月31日查询的土地查询结果状况表中宗地面积为3573.80平方米,比权证登记面积少7.64平方米,本次评估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登记面积为准。
8)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南京东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宁民二初字第341号”判决,南京东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权证号“溧房权证转字第1000870号、溧房权证初字第1000872号”与土地使用权证号“宁溧国用(2002)字第458号、宁溧国用(2002)字第459号”于2005年4月为南京小天鹅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借款本金400万元,期限为2005年4月8日至2006年2月27日)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房屋的他项权证;由于主债务人南京小天鹅电子有限公司到期无力偿还该项借款,故南京东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被判决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评估基准日,本次审计对该债务计提了包括本金与利息的预计负债,金额为7,518,800.00元。至评估基准日,上述房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仍未解除,同时通过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其房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被溧水县人民法院查封。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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