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1)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40,000,000.00元系由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将其拥有的“镇房权证徒字第84810008号”等4项房产(现已更新房产证,权证编号详见评估明细表)、“镇徒国用(2010)第504号”等5项土地(现已更新土地证,权证编号详见评估明细表),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用以获取抵押担保贷款人民币35,000,000.00元,并由苏启善夫妇提供保证担保。
3)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向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40,000,000.00元系由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4)根据中建材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方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4,643,81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人民币2,003,204.50元(从2015年4月19日起算,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按每日万分之3.5计算),以上共计人民币16,647,020.50元,且由被告方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了(2016)沪0230民初3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华元交化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截止评估基准日,该诉讼尚未执行完毕。
5)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事宜产生纠纷,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2016年6月7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皖06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安徽怀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睢溪县淮海路东侧、碱河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睢土国用(2009)第089号];(2)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详见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