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上海央企采集

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占总股本的6.25%)

时间:2017-05-27 00:00:00  来源:  作者:
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占总股本的6.25%)
项目编号 G32017SH1000143 挂牌价格 2559.99375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5-27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6-26
标的所在地区 江苏 镇江市 标的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古北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高资镇营春)
法定代表人 苏启善
成立时间 2006-10-20
注册资本 24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规模 大型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07938235753
经营范围 高纯石墨碳材、增碳剂、煅烧石油焦的制造和销售;煅后焦项目余热锅炉生产的过量饱和蒸汽的销售;焦炭、石墨晶格结构材料深加工产品、信息电子产品的电触点材料、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复合材料、加碳材产品、电碳制品、化工产品(危险产品除外)、金属材料(除贵金属)的销售;铝用阳极产品、阴极产品(含等方焦)的生产;石油焦的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254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 75%
2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25%
3 苏启善 2%
4 张素芬 1.66%
5 苏慧敏 1.66%
6 万红根 1.66%
7 罗沂鸣 1.16%
8 蔡会林 0.83%
9 左葆宁 0.83%
10 冯金龙 0.83%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5 营业收入(万元) 74982.417891
营业利润(万元) 2469.929151 净利润(万元) 2129.925596
资产总计(万元) 104612.994773 负债总计(万元) 59134.994235
所有者权益(万元) 45478.000538 审计机构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镇江分所
年度 2014 营业收入(万元) 101212.176619
营业利润(万元) -573.521940 净利润(万元) -680.555419
资产总计(万元) 110135.183238 负债总计(万元) 66787.108296
所有者权益(万元) 43348.074942 审计机构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镇江分所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7-03-31 营业收入(万元) 15489.608798
营业利润(万元) -404.083858 净利润(万元) -401.983858
资产总计(万元) 114484.593961 负债总计(万元) 68276.062492
所有者权益(万元) 46208.531469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7-04-27
评估基准日 2016-05-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50933.766865 51272.151200
长期投资 47182.088542 39844.209926
固定资产 7725.583056 10228.283821
无形资产 2668.905759 3608.769500
其它资产 318.201128 238.481790
资产总计 109818.787994 106053.407337
流动负债 65093.510058 65093.510058
长期负债 15.500000 0.000000
负债总计 65109.010058 65093.510058
净资产 44709.777936 40959.897279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559.99358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96,116,000.00元系由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的借款48,580,000.00元系由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苏启善以及陈珝仪提供保证担保。
3)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30,000,000.00元系由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苏启善提供保证担保。
4)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30,000,000.00元系由镇江市自来水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5)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30,000,000.00元系由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苏启善以及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6)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20,000,000.00元系由江苏苏润港务物流有限公司以及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7)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55,000,000.00元系由江苏苏润港务物流有限公司以及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8)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35,000,000.00元系由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自来水公司以及苏启善提供保证担保。
9)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订质押合同,将2016年4月12日前存入的5,000,000.00元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出质。
10)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92,000,000.00元系由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江苏苏润港务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11)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40,000,000.00元系由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12)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将其拥有的“镇房权证徒字第84810008号”等4项房产(现已更新房产证,权证编号详见评估明细表)、“镇徒国用(2010)第504号”等5项土地(现已更新土地证,权证编号详见评估明细表),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用以获取抵押担保贷款人民币35,000,000.00元,并由苏启善夫妇提供保证担保。
13)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向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40,000,000.00元系由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14)根据中建材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方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4,643,81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人民币2,003,204.50元(从2015年4月19日起算,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按每日万分之3.5计算),以上共计人民币16,647,020.50元,且由被告方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了(2016)沪0230民初3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华元交化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截止评估基准日,该诉讼尚未执行完毕。
15) 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因买卖合同事宜产生纠纷,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2016年6月7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皖06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安徽怀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睢溪县淮海路东侧、碱河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睢土国用(2009)第089号];(2)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16) 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菱铝用阳极有限公司(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的借款50,000,000.00元由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17) 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菱铝用阳极有限公司(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10,000,000.00元由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18) 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菱铝用阳极有限公司(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10,000,000.00元由苏启善、镇江市自来水公司及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19) 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菱铝用阳极有限公司(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借款20,000,000.00元由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苏润港务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 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菱铝用阳极有限公司(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向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借款91,142,325.29元由三菱商事株式会社(Mitsubishi Corporation)提供保证担保。
21) 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苏亚迪炭材有限公司(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以其拥有的镇徒国用2013第147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银行团获取人民币6.3亿元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同时,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提供总额度计人民币3.21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MDC Industry Holding Company L.L.C以开立备用信用证的形式提供总额计人民币3.23亿元的连带责任银行担保。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清北路233号12层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6.2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2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剩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1年内付清,且提供出让方认可的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67.998125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产权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剩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1年内付清,且提供出让方认可的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 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767.998125(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一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郭威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交易机构审核负责人 王凌智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66
传真 021-63410333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古北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李轶靓
受托机构电话 021-62087164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