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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石大友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

时间:2019-12-02 10:00:31  来源:  作者:
北京中石大友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9SH1000391 转让底价 4.289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12-0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9-12-27
标的所在地区 北京 标的所属行业 科研设计及技术服务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九汇华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北京中石大友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18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 蒋晓明
成立时间 2010-08-20
注册资本 2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45603689899
经营范围 劳务派遣;销售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石油、天然气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环保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货物进出口;污水处理及回用、固体废物、工业废气、土壤污染、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污水处理;土壤监测。(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北京誉天利化工有限公司 71%
2 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资有限公司 10%
3 董岳刚 10%
4 李从斌 9%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8 营业收入(万元) 203.470000
营业利润(万元) 0.290000 净利润(万元) 0.290000
资产总计(万元) 355.290000 负债总计(万元) 310.96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44.330000 审计机构 北京公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年度 2017 营业收入(万元) 311.890000
营业利润(万元) -35.760000 净利润(万元) -35.760000
资产总计(万元) 159.570000 负债总计(万元) 114.74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44.830000 审计机构 北京公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9-10-31 营业收入(万元) 544.640000
营业利润(万元) 176.790000 净利润(万元) 176.790000
资产总计(万元) 247.990000 负债总计(万元) 123.0100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124.980000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博睿凯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教育部
核准(备案)日期 2019-11-07
评估基准日 2018-12-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北京公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292.100000 292.100000
固定资产 9.420000 7.980000
资产总计 355.290000 353.850000
流动负债 354.550000 310.960000
负债总计 354.550000 310.960000
净资产 0.740000 42.89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4.28900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等交易所备查文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假设和限定条件下成立;
(二)本报告中一般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负问题,在使用本报告时,使用者应当仔细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由委托人和北京中石大友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层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和北京中石大友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四)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价格,未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五)对北京中石大友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十二 、评估报告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尚未发现对评估结论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18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其他中央部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教育部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一次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原股东),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同意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除保证金外)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②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③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本次股权转让为现状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公司及受让方不得就上述任何相关事项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转让方请求任何权利。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先用于补偿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原股东)(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在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央企交易七部
业务经办人 张雅蒙(央企七部)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43
业务负责人 叶可可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10-51918745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北京九汇华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薛真真
受托机构电话 1336609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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