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华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无
1、企业委估土地使用权共一宗,该宗地坐落于青白江区成绵路连接线以东,宗地面积13,334平方米,由《土地权证》(青国用(2002)第2449号)确权。该宗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证载土地用途为综合,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出让合同(青国土(2001)出字第191号)第六条记载内容为“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综合,建设工程项目为修建水松纸印刷厂”;《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该宗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由于上述资料不一致,我们进行了如下进一步调查:(1)土地证后附图纸,显示用地建造为厂房;(2)从历史购入成本来看,2002年四川科美纸业有限公司取得该土地,土地出让金为110万元(计82.5元/平方米),经调查青白江区2003年3月31日的基准地价的工业土地最低级别基准地价为120元/平方米,企业获得该宗土地的价格远低于其他用途的土地,相较更靠近工业用地;(3)从土地的出让年限判断,企业该块土地的出让年限为50年,2003年基准地价分为居住、商业、工业,其中只有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4)此外评估人员走访了青白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其相关负责人答复该土地确系为工业用地。综上所述,本次评估设定土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同时考虑到企业无法再继续从事印刷业务或其他工业活动,本次评估在工业用地的基础上考虑了土地指标费对土地价值的影响。如果未来土地部门对该土地的认定用途与本次调查认定不一致,需要调整评估结论,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2、由于不符合成都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屡次被周边居民投诉,四川科美纸业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而且企业所在地区已经被政府设定为限制工业区域,预计企业无法再继续从事印刷业务或其他工业活动。根据股东提供情况说明,股东无清算关闭企业的计划,拟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股权。企业现有的机器设备将陆续变卖出售,适用移地使用的评估假设,本次对机器设备的评估不考虑运输费、安装费和基础费;同时由于目前机器设备均已经停止使用,本次以年限成新率作为设备的成新率。 3、企业为了堆放废弃物料,自行建造了一间储料间,建筑面积约143㎡,该储物间的成本计入了费用,因此该储物间无相应的账面价值,本次一并纳入评估范围。 4、企业产成品盘盈:企业产成品账面金额为零,本次评估清查中盘盈了各类香烟专用接装纸,共5125.59kg。其中除了“蓝娇38g/㎡*64mm”1,532.16kg尚可正常销售外,其余盘盈产成品均为已经积压多年的库存品,预计已经无法实现销售,本次评估对上述盘盈产成品纳入评估范围,并对于可正常销售的存货按正常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无法正常销售的积压产品按报废回收价作为评估值。 5、根据四川科美纸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被评估单位计提2017年-2018年股利5,000,000.00元,基准日已挂账其他应付款科目,四川科美纸业有限公司于期后将计提的应付股利已支付股东,本次按照审计后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98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含前期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经转让方申请由交易机构将全部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6.自评估基准日至出具股权交易凭证之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