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大唐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网络竞价文件作为挂牌公告附件,如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含原股东)按照《网络竞价方案》执行,选择《网络竞价方案》中的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请意向受让方关注项目公告。 2、标的企业股东紫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近期将持有的11%股权转让给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期间正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股权转让行使股东权利。
其他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
无
首付款不低于成交价格的50%(含交易保证金),首付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当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并按产权交易合同执行,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相关规定解决利息事宜。已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首期价款,应在出具交易凭证当日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递交受让材料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之日的17:00之前。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非原股东第三方受让价格,以该价格征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非原股东第三方受让价格,以该价格征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挂牌附件《网络竞价方案》为准。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意向受让方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②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报价及征询原股东等方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1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①在网络竞价中意向受让方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报价及征询原股东等方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1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及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当日内一次性支付首付款(含保证金)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③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当日将首付款(含保证金)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④同意挂牌附件《网络竞价方案》中所有内容。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该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