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湖北鄂钢驰久钢板弹簧有限公司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存在违反法规的涉税事项,其中: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40.83万元;其他涉税违法行为金额为637.65万元。涉税违法事项详见附注十其他重要事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仍未能补缴所有税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列入黑名单,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情况表明湖北鄂钢驰久钢板弹簧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2)2019年6月30日,湖北鄂钢驰久钢板弹簧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33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0.41%。由于公司未能提供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及评估报告,审计机构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该项资产是否准确计量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详见审计报告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七)长期股权投资。
(3)湖北鄂钢驰久钢板弹簧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期间,将原应以税号列为73201020的出口货物(钢板弹簧)变换为减震器、悬架零件等,以税号列为870880的货物申报出口,共计240单,其中226单(已办结)在检查所属期内申报免、抵、退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款,应按“钢板弹簧”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免抵扣退税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
经鄂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依据鄂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鄂州国税稽罚告[2017]21号)文件,湖北鄂钢驰久钢板弹簧有限公司共少交增值税6,376,476.14元,出口退税多退2,408,279.66元,共需补交税款8,784,755.8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管理办法》规定,共处滞纳金为4,843,204.00元。
至财务报告日,本公司仍无法补缴所有税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列入黑名单,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4月录入“信用中国网”的《(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公布模板》内容,经原湖北省鄂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湖北鄂钢驰久钢板弹簧有限公司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40.83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650.0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890.84万元的行政处理(已自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0.00万元),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被评估单位仍无法补缴所有税款,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列入黑名单,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评估报告未考虑其对评估结果对影响。
(5)对于子公司湖北驰久冷轧带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8月停产,2011年12月26日湖北驰久冷轧带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解散湖北驰久冷轧带钢有限公司。2013年湖北驰久冷轧带钢有限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未聘请审计单位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也未形成清算报告及清算结果,税务清算及工商注销均尚未办理。根据湖北鄂钢驰久钢板弹簧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北驰久冷轧带钢有限公司自停产以来,生产经营方面无人经营,无人管理,也未进行财务核算,无法提供近三年以及2019年1-6月财务报表。基于谨慎性,本次对持有的湖北驰久冷轧带钢有限公司股权的评估结果按账面价值确认。
(6)本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湖北鄂钢驰久钢板弹簧有限公司出具了带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出具保留意见的原因为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列入黑名单,无法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基于上述保留意见事项,考虑到公司的资产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能正常使用,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为资产持续使用,即假定被评估企业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仍按照原来的方式及用途持续使用下去。
具体详见联交所备查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