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自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记载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截止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尚存在5笔发放贷款和垫款,分别为
序号 明细项目 基准日账面值(元)
1 上海凯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 上海天意婚庆发展有限公司 3,195,565.09
3 胡耀熙 500,000.00
4 苏乾国 28,113.30
5 薛丽娜 39,000.00
1.1与上海凯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的形成是外高桥典当于2007年11月向建行外高桥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由凯阳公司提供本市定西路788号若干处房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最高额抵押),同时外高桥典当将该笔借款2000万元贷给凯阳公司所致。由于该笔债权形成年代较长,公司相关经办人已离职,评估人员现场收集了相关合同及当票,未收集到法院诉讼和执行材料。后委托方委托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对该债权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法律意见书记载,凯阳公司未偿还外高桥典当借款,外高桥典当亦未归还建行外高桥支行借款,建行外高桥支行遂于2008年10月至12月间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该笔借款申请强制执行(案号分别为:(2008)长执字第1669号、1907号、2039号)。根据前述长宁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和解协议显示:凯阳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但暂无法处理,且法院未查实到外高桥典当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包括对第三人的债权),故该起抵押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已告终结。
凯阳公司目前工商信息显示吊销未注销,且该公司存在大量败诉及被强制执行的案件((2010)长执字第02216号、03429号、03475号、(2011)长执字第00968号、(2012)长执字第03283号)信息,该公司也因此被多次列入失信名单,且上述债务均未清偿,故该笔债权回收可能性较低。
另根据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确定该款项的可收回性。评估人员亦无法对该债权的可回收性作出明确判断,故该笔债权按账面列示。
1.2与上海天意婚庆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由于该笔债权形成年代较长,公司相关经办人已离职,评估人员现场仅收集到了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未收集到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年3月2日签发的(2010)黄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上海天意婚庆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给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1194万元,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尚存余额3,195,565.09元,由于上海天意婚庆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企业表示该债权的债务人是否会全额支付债务存在不确定性。
另根据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确定该款项的可收回性。评估人员亦无法对该债权的可回收性作出明确判断,故该笔债权按账面列示。
1.3与苏乾国的债权,由于该笔债权形成年代较长,公司相关经办人已离职,评估人员现场仅收集到了部分当票、债务确认书等材料。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尚存余额28,113.30元,由于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企业表示该债权的债务人是否会全额支付债务存在不确定性。
另根据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确定该款项的可收回性。评估人员亦无法对该债权的可回收性作出明确判断,故该笔债权按账面列示。
1.4与胡耀熙、薛丽娜的债权,评估人员现场未收集任何材料,由于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企业表示该债权的债务人是否会全额支付债务存在不确定性。
另根据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确定该款项的可收回性。评估人员亦无法对该债权的可回收性作出明确判断,故该笔债权按账面列示。
2、截至评估基准日止,被评估单位短期借款账面金额2,000.00万元,全部为建行外高桥支行的一年期借款,其中700.00万元已于2008年10月到期,1,300.00万元已于2008年12月到期。因上海凯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借款2,000.00万元尚未偿还,该项借款已经到期,尚未办理展期手续。
3、企业持有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是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再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的资格。由于该许可证不能单独交易,其价值是依附于企业价值中的,故本次不单独对《典当经营许可证》进行评估。
4、本次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是截止到2018年11月30日,外高桥典当公司发放贷款和垫款余额为23,619,570.35元,由于涉及到诉讼及应收贷款单位吊销等原因,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确定这些款项的可收回性。企业提供了相关说明,经本次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该审计报告作为本次评估的依据。本次对发放贷款和垫款科目中涉及的债权,由于评估人员也无法对该债权的可回收性作出明确判断,故发放贷款和垫款科目中涉及的债权均按账面列示。
5、2014年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20.00%的股权转让至上海天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转让事项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评估以工商登记为准。
6、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51号一层、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41号二层。由于被评估单位管理档案的人员已离职,无法提供原始租赁合同,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上海达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中所描述的租赁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41号二层部分,实际已包含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51号一层。经核实,上述房地产均为被评估单位向上海达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使用,房地产权利人均不是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故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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