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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17.50%股权

时间:2019-12-02 10:00:31  来源:  作者:
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17.5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9SH1000388 转让底价 250.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12-0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9-12-27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其他服务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兴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5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任鸿虎
成立时间 2003-06-11
注册资本 20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67514702659
经营范围 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表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任鸿虎 20%
2 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
3 上海市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有限公司 17.5%
4 诸晓江 15%
5 上海祥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
6 李垂裕 7.5%
7 程建宁 5%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8 营业收入(万元) 0.000547
营业利润(万元) -24.977643 净利润(万元) -24.977643
资产总计(万元) 3503.802831 负债总计(万元) 2024.202840
所有者权益(万元) 1479.599991 审计机构 上海锦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度 2017 营业收入(万元) 0.000580
营业利润(万元) -24.349870 净利润(万元) -24.349870
资产总计(万元) 3528.795474 负债总计(万元) 2024.217840
所有者权益(万元) 1504.577634 审计机构 上海锦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9-09-30 营业收入(万元) 0.000436
营业利润(万元) -15.978124 净利润(万元) -15.978124
资产总计(万元) 3487.824707 负债总计(万元) 2024.202840
所有者权益(万元) 1463.621867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19-11-06
评估基准日 2018-11-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3332.720000 3332.720000
资产总计 3332.720000 3332.720000
流动负债 2019.210000 2019.210000
负债总计 2019.210000 2019.210000
净资产 1313.510000 1313.51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29.864250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上海市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有限公司将在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按公告约定交纳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市场价格,在转让方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示行权。
3.由于典当公司变更股东不仅需要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前置审批,而且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必须提供典当公司所有股东签字盖章的股东会决议。典当公司有以下两方面因素,会造成股权无法变更登记:一是典当公司股东之一上汽公司已于2013年将其持有典当公司20%的股权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由于受让方的资质不符合典当行业的要求,当时无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东变更。据了解,目前上汽公司已明确表示与典当公司无任何关系,不会在典当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盖章;二是典当公司自然人股东程建宁和李垂裕已无法取得联系,因此也无法在典当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综上所述,典当公司在完成股权交割后,无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自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记载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截止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尚存在5笔发放贷款和垫款,分别为
序号	明细项目	                       基准日账面值(元)
1	上海凯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	上海天意婚庆发展有限公司         3,195,565.09
3	胡耀熙	                        500,000.00
4	苏乾国	                        28,113.30
5	薛丽娜                           39,000.00
1.1与上海凯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的形成是外高桥典当于2007年11月向建行外高桥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由凯阳公司提供本市定西路788号若干处房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最高额抵押),同时外高桥典当将该笔借款2000万元贷给凯阳公司所致。由于该笔债权形成年代较长,公司相关经办人已离职,评估人员现场收集了相关合同及当票,未收集到法院诉讼和执行材料。后委托方委托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对该债权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法律意见书记载,凯阳公司未偿还外高桥典当借款,外高桥典当亦未归还建行外高桥支行借款,建行外高桥支行遂于2008年10月至12月间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该笔借款申请强制执行(案号分别为:(2008)长执字第1669号、1907号、2039号)。根据前述长宁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和解协议显示:凯阳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但暂无法处理,且法院未查实到外高桥典当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包括对第三人的债权),故该起抵押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已告终结。
凯阳公司目前工商信息显示吊销未注销,且该公司存在大量败诉及被强制执行的案件((2010)长执字第02216号、03429号、03475号、(2011)长执字第00968号、(2012)长执字第03283号)信息,该公司也因此被多次列入失信名单,且上述债务均未清偿,故该笔债权回收可能性较低。
另根据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确定该款项的可收回性。评估人员亦无法对该债权的可回收性作出明确判断,故该笔债权按账面列示。
1.2与上海天意婚庆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由于该笔债权形成年代较长,公司相关经办人已离职,评估人员现场仅收集到了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未收集到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年3月2日签发的(2010)黄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上海天意婚庆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给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1194万元,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尚存余额3,195,565.09元,由于上海天意婚庆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企业表示该债权的债务人是否会全额支付债务存在不确定性。
另根据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确定该款项的可收回性。评估人员亦无法对该债权的可回收性作出明确判断,故该笔债权按账面列示。
1.3与苏乾国的债权,由于该笔债权形成年代较长,公司相关经办人已离职,评估人员现场仅收集到了部分当票、债务确认书等材料。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尚存余额28,113.30元,由于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企业表示该债权的债务人是否会全额支付债务存在不确定性。
另根据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确定该款项的可收回性。评估人员亦无法对该债权的可回收性作出明确判断,故该笔债权按账面列示。
1.4与胡耀熙、薛丽娜的债权,评估人员现场未收集任何材料,由于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企业表示该债权的债务人是否会全额支付债务存在不确定性。
另根据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确定该款项的可收回性。评估人员亦无法对该债权的可回收性作出明确判断,故该笔债权按账面列示。
2、截至评估基准日止,被评估单位短期借款账面金额2,000.00万元,全部为建行外高桥支行的一年期借款,其中700.00万元已于2008年10月到期,1,300.00万元已于2008年12月到期。因上海凯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借款2,000.00万元尚未偿还,该项借款已经到期,尚未办理展期手续。
3、企业持有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是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再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的资格。由于该许可证不能单独交易,其价值是依附于企业价值中的,故本次不单独对《典当经营许可证》进行评估。
4、本次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是截止到2018年11月30日,外高桥典当公司发放贷款和垫款余额为23,619,570.35元,由于涉及到诉讼及应收贷款单位吊销等原因,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确定这些款项的可收回性。企业提供了相关说明,经本次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该审计报告作为本次评估的依据。本次对发放贷款和垫款科目中涉及的债权,由于评估人员也无法对该债权的可回收性作出明确判断,故发放贷款和垫款科目中涉及的债权均按账面列示。
5、2014年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20.00%的股权转让至上海天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转让事项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评估以工商登记为准。
6、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51号一层、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41号二层。由于被评估单位管理档案的人员已离职,无法提供原始租赁合同,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上海达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中所描述的租赁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41号二层部分,实际已包含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51号一层。经核实,上述房地产均为被评估单位向上海达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使用,房地产权利人均不是上海外高桥典当有限公司,故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其他信息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市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71号33号综合楼3层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7.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7.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中国[156] 上海市[310000] 市辖区[310100] 浦东新区[310115]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3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非股东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最终市场价格。(2)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非股东竞买人,则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市场价格。确定最终市场价格后,转让方将在5天内书面告知标的公司老股东,①如老股东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或未在30天内表示行使优先受让权,则该产生最终市场价格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如老股东在30天内表示行使优先受让权,则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在明确产权交易完成后,因转让方与标的公司再无股权关系,典当公司不得以外高桥集团股份公司的名义实施对外宣传等行为。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43.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在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上海交易总部业务运营三部
业务联系人 金琦 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14
业务负责人 顾卫天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51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兴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董倩
受托机构电话 021-33676256
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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