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璨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挂牌价不含税。 2、标的公司的主要核心资产为一整栋地处于黄浦江北外滩的大楼,产证显示地下3层、地上8层,总建筑面积24135平方米。其中第8层原业主已分割成2层,故实际地上为9层。(产证详见评估报告附件) 3、标的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汇支行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银团贷款抵押合同(编号:YD9810201328026801),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19年11月20日获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汇支行的同意。 4、标的公司全部股权已办理质押,其中99%的股权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汇支行,1%的股权质押给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被评估单位截止评估基准日长期借款余额为8亿元(扣除某某投资有限公司1亿元的贷款保证金,实际贷款余额7亿元),本次评估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年利率6.55%,计提了2019年10月份的应付利息;但是根据被评估单位实际付息单计算,实际利率低于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据了解是贷款银行曾下调了利率。最终利率和付息金额应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汇支行的利息结算单为准。 2、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东大名路588号房地产出租面积6080.13平方米,月租金约159.70万元,租户7家。经核实被评估单位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已经缴纳到2019年12月31日。 3、2013年9月27日被评估单位因“银团贷款合同”(编号:98102013280268)需要将其名下所有的东大名路588号房产【沪房地虹字(2012)第006965号】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汇支行和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同日,委托人签署了“银团贷款质押保证金合同”,为质押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汇支行和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银团贷款合同”(编号:98102013280268)的主债权提供了1.2亿元的保证金质押。截至评估基准日已经归还2000万元贷款,委托人贷款保证金余额1亿元。
不涉及
参照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第5条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帐面其他应付款合计624.04万元,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承担;浦发银行南汇支行长期借款80000.00万元, 由转让方承担。标的公司整体股权以及持有的位于东大名路588号房产(沪房地虹字(2012)第006965号)抵押给了浦发银行南汇支行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具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接受银行贷款。若受让方需要办理银行贷款的,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30000万元价款(不含保证金)及手续费划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到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需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30000万元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可向本项目的原贷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在取得银行获批贷款确认后的3日内,受让方将本项目的成交金额扣除银行获批贷款金额及已支付金额后的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联交所在双方完成工商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该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至银行获批贷款最多不超过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的40个工作日,若超过该期限,受让方需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补足全部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行承担不确定风险,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7.本项目的交易基准日为2019年10月31日,交易基准日之后标的公司的租金收入归受让方享有,本项目交易价款税金和本项目存续的浦发银行贷款利息由受让方承担。 8.本项目受让方交易手续费收取成交金额的1%。 9.本项目转让方对于竞买人的经纪会员采用奖励机制,竞买人在挂牌期间成功递交保证金,且在网络竞价规定时间内实际出价的,未成为受让方的竞买人的经纪会员单位,转让方将给予每位会员单位人民币70万元的奖励金,同时给予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单位30万元的奖励金。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