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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44%股权

时间:2019-11-11 10:00:31  来源:  作者:
上海信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44%股权
项目编号 G32019SH1000344 转让底价 9020.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11-11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9-12-06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标的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信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青浦区徐泾镇振泾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史文龙
成立时间 1992-10-27
注册资本 1500.000000(万元)
货币类型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大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631014599T
经营范围 房产开发、出租、销售,物业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职工人数 3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星海时尚地产有限公司 51%
2 上海国盛集团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44%
3 上海徐泾房地产有限公司 5%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年度审计
报告
年度 2018 营业收入(万元) 1.612613
营业利润(万元) -214.776708 净利润(万元) -214.776708
资产总计(万元) 51819.648567 负债总计(万元) 50299.328368
所有者权益(万元) 1520.320199 审计机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度 2017 营业收入(万元) 0.000000
营业利润(万元) 0.000000 净利润(万元) 0.000000
资产总计(万元) 40242.751946 负债总计(万元) 38507.655039
所有者权益(万元) 1735.096907 审计机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财务
报告
报表日期 2019-09-30 营业收入(万元) 1.871364
营业利润(万元) -116.247755 净利润(万元) -122.236955
资产总计(万元) 64235.243225 负债总计(万元) 62837.159981
所有者权益(万元) 1398.083244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基准日 2019-05-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61717.705097 80673.437676
固定资产 15.781780 28.454150
资产总计 61733.486877 80701.891826
流动负债 27210.272360 27210.272360
长期负债 33078.300000 33078.300000
负债总计 60288.572360 60288.572360
净资产 1444.914517 20413.319466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8981.860565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表示不放弃优先受让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鉴于2005年6月24日,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现为转让方关联企业)受让信力房产75%股权方参与信力房产经营管理。转让方在此特别提示2005年6月24日前的任何事项或原因可能造成信力房产存在未履行债务或有债务或其他经营、财务、法律风险,并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造成影响(以下简称“前手经营管理风险”)。前手经营管理风险属于投资信力房产的固有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预估前手经营管理风险对其投资的影响,意向受让方不得因前手经营管理风险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3、2019年10月24日信力房产召开2019年临时董事会,出具董事会决议如下:根据信力房产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为促使绿波花园三期项目平稳有序的开展,拟在近期安排信力房产按照本次董事会约定的相关原则与星海地产协商签署《工程项目管理协议》及《销售管理协议》(详见附件)。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截至标的股权挂牌日,国盛置业委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共向信力房产提供5笔委托贷款,共计本金人民币25,841.2万元。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截至评估基准日,信力房产提供了青浦区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信力别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2001年11月29日)和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绿波花园三期重新规划的规划管理意见》(2014年7月25日),而未提供青浦绿波花园三期项目详细规划文件,但根据已取得的由企业提供的项目总平面图,其中记载了项目的各项经济计划指标,本次对存货-开发成本的评估,在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过程中,基于评估报告“市场价值”类型角度,暂按总平面图中记载的经济计划指标作为假设前提进行测算。
2)本次“存货—开发成本”评估中涉及的青浦绿波花园三期项目对应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青字(2002)第001248号)证载用地面积为68,449.48平方米。但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由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青浦绿波花园三期项目总体设计说明》,现实际用地面积应为65,966.30平方米。原因为:根据企业与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营性用地)》(编号:沪青规土(2016)出让合同补字第55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青字(2002)第001248号;沪房地青字(2003)第008497号),青浦绿波花园项目(不止三期)原出让总面积为179,191.00平方米,后经过调整出让总面积为176,708.20平方米,且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不再予以退还土地出让金。根据由上海市青浦区土地测绘所于2016年10月13日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编号:地-青测-16-0464)记载,青浦绿波花园三期项目实际用地面积为65,966.30平方米,本次评估暂按该面积确认青浦绿波花园三期项目用地面积,上述数据今后若有变化,评估价值应作相应调整。
3)本次存货评估中涉及的青浦绿波花园三期项目尽管于2016年12月末开工,但系因为对绿波花园三期项目已建构筑物修复费用的评估、原设计标准已不符合现行建筑规范、房型设计已不符合目前市场需求,2016年企业决定实施拆除该项目,导致三期项目现需要重建,根据企业提供由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的《营改增老项目备案登记表》记载,青浦绿波花园三期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本次评估即参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4)绿波花园原三期项目已拆除工程,截至评估基准日,账面成本尚未处理,上述成本在未来土地增值税清缴时是否可纳入土地增值税成本抵扣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与企业沟通结果,现假设上述三期已拆除工程发生的成本可以全额纳入青浦绿波花园三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成本抵扣项,本次评估暂根据该假设对青浦绿波花园三期项目进行测算。若未来税务机关核定的可抵扣成本范围与该假设不一致,应以税务机关最终核定为准。
5)由于青浦绿波花园二期会所在评估基准日是否可出售无法确认,且被评估企业出具说明该会所未来经营方式主要以出租为主,故本次委估会所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6)根据信力房产提供的《关于上海信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调整股东委托贷款利息的情况说明》以及《上海信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董事会决议》,为保障信力房产正常经营及项目开发建设,同意将上海星海时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国盛集团置业控股有限公司对上海信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所有委托贷款的利息由年化10%调整为年化4.75%(单利);将利息支付方式均由按季度结息调整为到期一次性付清。本次对于存货的评估我们已考虑了上述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7)信力房产与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签署的《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营性用地)》(沪青规土(2018)出让合同补字第22号(3.0版)、沪青规土(2016)出让合同补字第55号(2.0版)以及沪青房地(2000)出让合同内字第18号(1.0版))第十七条约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
按照绿波花园三期项目目前的工程进度,该项目预计将于2020年6月底完工,本次评估我们未考虑信力房产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延期完成项目可能对评估结果所产生的影响。
8)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力房产有下述三笔借款已到期,但均已办理的展期手续,具体如下:
序号	放款银行或机构名称	发生日期	原到期日	展期日	币种	账面价值(元)
1	上海星海时尚地产有限公司	2016/7/15	2019/7/14	2020/12/20	人民币	55,200,000.00
2	上海国盛集团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2016/6/15	2019/6/14	2019/12/31	人民币	81,357,000.00
5	上海星海时尚地产有限公司	2017/12/12	2019/6/14	2020/12/20	人民币	125,643,000.00
9)企业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838号恒润大厦内第4层707室的办公场所系向上海飞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租赁期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租金价格为233,724.00元/年,据了解为市场化租金价格,该租赁房产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10)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国盛集团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669号13楼A座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44.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4.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中国[156] 上海市[310000]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具体为: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706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第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第三、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总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1‰向国盛置业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国盛置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应向国盛置业支付相当于交易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国盛置业损失的,受让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国盛置业进行赔偿。
5.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与信力房产签订相关借款协议,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信力房产提供相应借款(借款金额应不少于下述3笔委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用于归还国盛置业3笔8135.7万元、6172.5万元、5500万元共计19808.2万元委托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剩余两笔2508万元、3525万元共计6033万元的委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分别于到期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26日前归还,受让方应在两笔委贷到期日前分别向信力房产提供相应借款(借款金额应不少于上述2笔本金及相应利息),用于信力房产归还国盛置业剩余委托贷款本息。受让方若逾期提供上述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1‰向国盛置业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国盛置业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应向国盛置业支付相当于交易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国盛置业损失的,受让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国盛置业进行赔偿。
6.意向受让方在意向登记阶段应向国盛置业提供相关承诺函件,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将为信力房产所欠国盛置业的委贷资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承诺函将作为《产权交易合同》的附件(详见“承诺函一”)。
7.意向受让方在意向登记阶段,其控股股东(如有)还应当向国盛置业出具相关承诺函件,承诺在意向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就意向受让方合同项下所有义务为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为信力房产所欠国盛置业的委贷资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详见“承诺函二”),该承诺函将作为《产权交易合同》的附件。
8.受让方须同意,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并借款给信力房产向国盛置业归还全部委托贷款后,再行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的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国盛置业予以配合。股权工商变更前信力房产的公司治理架构(包括股东会表决权、董事委派权等)均保持不变。
9.自转让标的评估基准日至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并出具新营业执照之日(以下简称“过渡期”),信力房产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10.为确保信力房产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信力房产现有的融资安排,与股东方—星海地产按约定的比例向信力房产提供借款,借款利率及期限应和星海地产保持一致。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举牌申请的同时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时点为本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内不低于挂牌转让价格的存款证明(若为多家银行开户需提供同一天的银行存款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706.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应在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上海交易总部业务运营一部
业务联系人 缪旺旺 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69
业务负责人 楼悦飞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9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黄庆
受托机构电话 021-5831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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