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未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本项目与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1.0283%股权”联合转让。若产生竞价,以两宗项目的合计挂牌价格为竞价底价,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按照各自对应的占比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 3、根据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公司2018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347,957,700.89元采取利润分配转增注册资本和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利润分配转增股本313,161,930.89元;现金分红34,795,770.10元,目前转让方已收到现金分红573886.64元,利润分配转增注册资本金5164979.73元。
1)2019年5月17日,根据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公司2018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347,957,700.89元采取利润分配转增注册资本和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利润分配转增股本313,161,930.89元;现金分红34,795,770.10元。 2)本次对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6493%股权的评估值包含了期后的现金分红。
无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37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竞买人递交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ⅰ)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ⅱ)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ⅰ)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ⅱ)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ⅲ)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交易所指定账户的;④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须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本项目与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1.0283%股权”联合转让,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本项目同时须申请受让此标的,本次交易单独申请其中任意一宗均为无效。两宗项目中的任意一宗项目违约,则视作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 8.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