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无
被评估单位原办公场所位于上海市大宁路1139号、1161号及运城路6-18号共二层,3,600.00平方米,系向上海简凯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使用,该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8月9日到期,因股权转让事宜,被评估单位未继续续签合同。自2018年8月10日起,原经营场所的承租及出租人(即“次出租人”,以下同)已经更换为上海科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根据上海简凯、上海科生和上海书刊三方签订的《备忘录》(2018年8月),自股权转让完成后次月起,原租赁房产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变更为被评估单位,本次变更仅变更承租人和出租人,租期与租金均不变,其中,承租的租赁期限截至2025年6月5日,租金起始价格一致,以后年度有一定程度涨幅。本次评估假设原租赁房产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如约变更。具体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8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以本次股权转让取得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为准)后,在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共同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如果标的公司在自2020年1月1日起的任意自然年度内向转让方的实际分红金额不足人民币3.52万元(按照“标的公司2019年7月31日经评估净资产总额人民币176万元*10%*20%”标准计算),则意向受让方应无条件以自有资金于该自然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前另行向转让方补足。 (2)为保证标的公司持续稳定经营,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以本次股权转让取得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为准)起,在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共同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非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任何比例的标的公司股权。 (3)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以本次股权转让取得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为准)后,标的公司的新公司章程需明确:①非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任何比例的标的公司股权;②标的公司新股东会会议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质押公司股权、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公司进行项目投资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③转让方有权向标的公司分别委派1名董事和1名监事;④标的公司应当按期向股东方提供季度、年度以及不定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⑤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标的公司每年度向股东分配利润的金额应不低于标的公司当期经审计的、且提取盈余公积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的80%。 6.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易完成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7.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