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铬盐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5.64%)
项目编号 |
G32019SH1000264-2 |
转让底价 |
62.74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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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10-3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11-27 |
标的所在地区 |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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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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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青海铬盐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西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 |
史建斌 |
成立时间 |
2002-07-05 |
注册资本 |
7410.000000(万元)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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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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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329007105076153 |
经营范围 |
铬系列高科技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咨询;经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仓储(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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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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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青海星火实业有限公司 |
54.11% |
2 |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5.64% |
3 |
孙刚 |
13.5% |
4 |
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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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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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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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18 |
营业收入(万元)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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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6.9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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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108.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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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2781.4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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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2556.9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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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224.5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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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青海知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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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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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2019-06-30 |
营业收入(万元)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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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万元) |
-59.27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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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46.2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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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336.3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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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65.6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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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270.7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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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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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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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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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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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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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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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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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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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流动资产 |
338.730000
|
338.7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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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338.730000
|
338.730000
|
流动负债 |
66.860000
|
66.860000
|
负债总计 |
66.860000
|
66.8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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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271.870000
|
271.8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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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9.70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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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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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以下出自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六)青海铬盐是由青海省人民政府2002年2月10日以青股审(2002)03号文件批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由青海星火铬盐厂、陕西省石化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天津石化机械制造安装公司、河北藁城市铁合金厂共同发起成立,其中:青海星火铬盐厂以净资产出资3,200万元,占总股本的43.18%;陕西省石化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3.5%;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2,400万元,占总股本的32.39%;天津石化机械制造安装公司以货币出资800万元,占总股本的10.80%;河北藁城市铁合金厂出资10万元,占总股本的0.13%。上述出资业经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5日、2002年12月22日分别出具青江会开验字(2001)第142号和青江会字(2002)第69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青海星火铬盐厂以净资产出资3,200万元业经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出具青江会开评(2001)第068号资产评估报告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土地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净资产评估值为3,262.82万元。
根据2013年7月3日第72 次西宁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和西宁市发改委《关于西宁市第六污水处理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宁发改环资(2015)460号)及湟水流域(西宁段)综合治理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青海中星化工厂国有土地的》(湟综委函(2015 ) 26号)要求,为实施西宁市第六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厂迁建)项目建设,政府整体征收青海省中星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管道沟槽及机器设备和存货。因青海铬盐的所有厂房、构筑物、设备等也在该征收区域内,因此也在征收范围内。根据青海铬盐与青海省中星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2日签署的《资产代征收协议》,因为青海省中星化工有限公司是被征收主体,因此青海铬盐的被征收资产并入青海省中星化工有限公司被征收资产当中一起进行整体征收,双方确定补偿价值为27,812,974.00元。
截至2019年4月30日上述实物资产已征收完毕,青海铬盐收到青海省中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6,360,635.57元,对方代为支付32户欠款8,126,853.45元,剩余3,325,484.98元尚未支付。”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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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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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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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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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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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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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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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8.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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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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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8.0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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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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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应在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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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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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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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二部 |
业务经办人 |
鲍鹏恺 |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
13691580217/010-51915336 |
业务负责人 |
王丹(央企二部) |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
13801268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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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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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联系人 |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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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电话 |
010-6657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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