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信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采用收益法评估结论,具体内容见评估报告。 2、标的企业原承担的物业安保、招待所和食堂等服务业务,已交回转让方,标的企业不再承担。
(七)资产租赁事项: 企业在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48号院内5号楼4层672.70平方米、平江路8号3层544.40平方米的办公楼系向电信一所租赁所得,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徐汇区平江路48号院内5号楼4层年租金为736,606.50元,徐汇区平江路8号3层年租金为397,412元,两处办公场所根据合同租金三年内不变,自第四年起,租金递增3%(每年均有减免)。但是截止评估基准日,企业均未缴纳过任何租金。 企业自营两个招待所同样为电信一所提供的场所,未签订过任何租赁协议,企业未缴纳过相关租金。 注:当初为了承担集团改制的人员分流任务,电信一所为了弥补企业,将部分办公场所的收益划给企业(无任何书面协议),然后将该收益同租金对抵,从而企业未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赁费用。 (九)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1、公司办公场所、经营的招待所所在的经营场地均为股东方-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电信一所”)享有的产权,且就其办公场所同电信一所签订过租赁协议。电信一所考虑到公司承担着股东方大量改制人员分流的维稳成本,同时公司为电信一所及其工会全资企业,且考虑到公司支付能力不足,故历史上均未支付过任何租金(根据办公及培训中心场地租赁合同,截止评估基准日企业实际欠付办公及培训中心场地租金393.95万元人民币;招待所无合同,无法确定租金)。未来电信一所亦不会向委估企业追讨其历史租金,故本次未将该历史租金纳入评估,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 2、据管理层了解,公司12321网络举报业务中,2003年上海市互联网协会委托公司进行开发移动互联网投诉举报管理系统,项目资金包含了专项资金82万元、上海市互联网协会提供配套资金50.73万元,共计132.73万元。现在业务已经完成,但是资金尚未完全收取,其中配套资金50.73万元已经到款、专项资金82万元中已到款56.73万元,尚余25.27万元尚未收取。由于未来能否收到该款项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盈利预测暂按照该未收金额预测收入,但未来实际收款可能与预测不符,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 3、据管理层了解,公司历史上同相关协会办理的培训业务中,存在拖欠协会培训分成费的情况,其中已经确定的2013年分成费41.20万元已计入损益,但并未支付。另外还拖欠相关协会约60万元,但无相关合同支持,本次未将其纳入评估,未来可能存在该或有负债的情况,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
无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97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认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并经转让方申请,同意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完成日(即新营业执照颁发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接。 7.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未来最长5年内收购标的企业剩余10%股权,具体操作届时将遵循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8.转让方已将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新的公司章程作出公示。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接受和履行新的公司章程。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内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